常年期 第二十八週 星期三

常年期 第二十八週 (彌撒講道:請點選1請點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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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聖神生活,就應隨從聖神的引導而行事。

讀經一:迦五 18-25

18  【弟兄們:】如果你們隨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
19  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
20  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
21  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22  然而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
23  柔和、節制: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
24  凡屬於耶穌基督的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釘在十字架上了。
25  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從聖神的引導而行事。

釋義

保祿在《迦拉達書》中嘗試以不同的方式向迦拉達信友說明,什麼是「屬於耶穌基督的人」:並不是由於遵守法律的行為,而是單純由於信仰。對亞巴郎而言,就是相信天主的許諾;對基督徒而言,則是相信已經在耶穌基督內實現的許諾。許諾實踐的開始和保證,就是相信的人所得到的聖神的恩賜。聖神是天主的愛,在我們身上引導我們生活並產生聖神的效果。

聖神並不反對法律所要求的一切。法律只能要求,卻無法給人實踐這些要求的力量;只有聖神才能使人實現法律所要求的。經由聖神人成為「新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釘在十字架上了」(24)。這樣的人不再是罪惡的奴隸,他「不必」再犯罪了;罪惡可說是已從他身上除去。但是,「本性」(按希臘原文直接翻譯是「血肉」) ─ 舊人、尚未得到釋放的人 ─ 一直仍然存在(19-21);因此,抉擇信仰、抉擇聖神必須是不斷重新做出這樣的抉擇。所以,在保祿書信中一方面努力向基督徒說明,信仰帶來的偉大轉變;但是另一方面,也總是警告基督徒必須小心保存這個已經得到的恩賜:「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從聖神的引導而行事」(25)。


法利塞人、法學士有禍了

42  【那時候,耶穌說:】「禍哉,你們法利塞人!因為你們把薄荷、芸香及各種菜蔬捐獻十分之一,反而將公義及愛天主的義務忽略過去:這些固然該作,那些也不可忽略。
43  禍哉,你們法利塞人!因為你們在會堂裡愛坐上座,在街市上愛受人致敬。
44  禍哉,你們!因為你們就如同不顯露的墳墓,人在上面行走,也不知道。」
45  有一個法學士回答耶穌說:「師傅,你說這些話,連我們也侮辱了。」
46  耶穌說:「禍哉,你們這些法學士!因為你們加給人不堪負荷的重擔,而你們自己對重擔連一個指頭也不肯動一下。」

釋義

《瑪竇福音》二十三章記載耶穌針對經師和法利塞人說出七個「禍哉」言論。《路加福音》有類似的言論,其中三個針對法利塞人,三個針對法學士(經師)。並非所有的法利塞人都是經師,但是重要的經師都傾向法利塞黨派。這個黨派的成員特別注重嚴格遵守梅瑟法律,甚至追究到所有法律規條最細節的部份。這樣的傳統演變到後來,竟然使法律本身成為目的,甚而忘記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原是引人達到「公義與愛天主」(42)!這個根本目的一旦被忘懷,所有對於法律的忠誠只成為空洞的形式。對耶穌而言,法律和愛並非彼此對立的,相反的,愛、也只有愛,滿全一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