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期 第一週 星期一

四旬期 第一週(彌撒講道:請點選1請點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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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

讀經一:肋十九1-2、11-18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全會眾說: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

11  你們不要偷竊,不要欺詐,不要彼此哄騙;
12  不要奉我的名妄發虛誓,而褻瀆你天主的名字:我是上主。
13  你不要欺壓剝削你的近人,傭人的工錢不可在你處過夜,留到第二天早晨。
14  不可咒罵聾子;不可將障礙物放在瞎子面前;但應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15  審判時,你們不要違背正義;不可袒護窮人,也不可重視有權勢的人,只依正義審判你的同胞。
16  不可去毀謗你本族人,也不可危害人的性命:我是上主。
17  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兄弟,應坦白勸戒你的同胞,免得為了他而負罪債。
18  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

釋義

《肋未紀》十九章收集了宗教性與倫理性的法律,這些法律的效力達於「以色列子民全會眾」─ 也就是每一個以色列人。首先,第2節提出最根本的誡命,也是一切誡命的基礎:「雅威是聖的,而以色列是祂的子民,因此也應該都是聖的」。其他誡命都是由這一條所引出來的。這裡所出現的誡命,有些和「十誡」相同,有些則超出十誡的規範。

偷竊、欺詐、妄發虛誓」(11-12)等行為都侮辱天主的名字,尤其是在發誓時公開明白地提到天主的名字,而發虛誓更是妄呼天主的名。13-14節中的誡命保障弱小者的權利,規定必須關懷顧慮貧窮弱小者。即使不是因為出於愛,至少也要因為害怕天主的懲罰而如此做。15-18節的內容比較關係到法律的實踐,不允許任何的偏袒行為,即使是為了窮人的好處也不可以。

整段經文以呼籲「愛近人」作為結束。這個規定並不只是一種感覺,而是實際的態度。因為這條根本誡命來自於一個根本的事實:以色列是天主的子民;這個思想在新約中發展到極致,耶穌說:你們的近人是我的兄弟姊妹。


福音前歡呼詞

福音前歡呼詞1

綿羊和山羊的比喻

福音:瑪廿五31-46

31  「當人子在自己的光榮中,與眾天使一同降來時,那時,他要坐在光榮的寶座上,
32  一切的民族,都要聚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彼此分開,如同牧人分開綿羊和山羊一樣:
33  把綿羊放在自己的右邊,山羊在左邊。
34  那時,君王要對那些在他右邊的說:我父所祝福的,你們來罷!承受自創世以來,給你們預備了的國度罷!
35  因為我餓了,你們給了我吃的;我渴了,你們給了我喝的;我作客,你們收留了我;
36  我赤身露體,你們給了我穿的;我患病,你們看顧了我;我在監裡;你們來探望了我。
37  那時,義人回答他說:主啊!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饑餓而供養了你,或口渴而給了你喝的?
38  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作客,而收留了你,或赤身露體而給了你穿的?
39  我們什麼時候見你患病,或在監裡而來探望過你?
40  君王便回答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
41  然後他又對那些在左邊的說:可咒罵的,離開我,到那給魔鬼和他的使者預備的永火裡去罷!
42  因為我餓了,你們沒有給我吃的;我渴了,你們沒有給我喝的;
43  我作客,你們沒有收留我;我赤身露體,你們沒有給我穿的;我患病或在監裡,你們沒有來探望我。
44  那時,他們也要回答說:主啊!我們幾時見了你饑餓,或口渴,或作客,或赤身露體,或有病,或坐監,而我們沒有給你效勞?
45  那時,君王回答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沒有給這些最小中的一個做的,便是沒有給我做。
46  這些人要進入永罰,而那些義人卻要進入永生。」

釋義

人是否能進入天主的國,端看我們是否實行天主的旨意。「山中聖訓」的結論已經清楚強調了這個條件(瑪七21-27)。在關於「最後審判」的比喻中,耶穌再次清楚說明,天主的旨意是什麼。真正的關鍵是對近人的態度。誰真正愛近人,那麼天國「自創世以來」就對他開放了(34)。這個比喻中義人明白地說,他們並沒有在窮人、病人身上認出耶穌來;然而,耶穌仍然對他說:「你們對我做」了這一切。他們雖然並不知道,事實上卻服務了耶穌,因此,被牧人安放在「綿羊」這一邊。相反地,另外一些人,甚至曾經宣講過耶穌、或行過奇蹟(瑪七22),則將被趕入「山羊」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