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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紀 | Refer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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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 |
2「這是上主製定的法律,他這樣命令說: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給你牽一頭無瑕,身上沒有殘缺,且沒有負過軛的紅母牛來。 | 希 9:13申 21:3 |
3你們應將牛交給厄肋阿匝爾司祭,牽到營外,在他面前殺了。 | 肋 4:12希 13:11f |
4厄肋阿匝爾司祭用手指蘸些牛血,七次向會幕的前面灑血。 | 肋 4:5-6 |
5以後在他眼前將牛焚燒;牛的皮、肉、血連糞,一起焚燒。 | |
6同時司祭應取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紅線,扔在燒牛的火內。 | 出 12:22肋 14:4-6 |
7以後司祭應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後纔可以回營;但直到晚上,司祭仍然不潔。 | |
8那焚燒牛的人,也應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但直到晚上仍然不潔。 | |
9另一位潔凈的人收起牛灰,放在營外潔凈的地方,為以色列子民會眾留下作取潔水之用,因為這原是贖罪祭。 | 編下 13:12肋 4:11-12希 9:13 |
10那收斂牛灰的人,應洗自己的衣服,且直到晚上不潔:這為以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你們中的外方人,是一條永久的法律。 | |
11凡摸了任何人屍體的,七天之久不潔。 | 9:6; 31:19 |
12第三日和第七日,他應用那水取潔,他纔潔凈;若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不取潔,他仍然不潔。 | |
13任何人摸了屍首,即死人的身體,而不取潔,便玷污了上主的居所,這人應由以色列中剷除,因為取潔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仍然不潔,不潔仍留在他身上。 | |
14幾時在帳幕內死了一人,有這樣的規定:凡進這帳幕,和所有在帳幕的人,七天之久不潔; | |
15一切開著口,沒有蓋上蓋的器皿,都成了不潔的。 | |
16凡在田野間摸了一個為刀所害,或自死的人,或人的骨骸,或墳墓的人,七天之久不潔。 | 則 39:15 |
17為這樣不潔的人,應取些贖罪祭燒成的灰,放在一器皿內,倒上活水。 | 希 9:13肋 14:4-6 |
18然後一潔凈的人拿牛膝草浸在水內,灑在帳幕上和其內的一切器皿並人身上,以及灑在那摸過骨骸或被害死的,或自死的,或墳墓的人身上。 | 申 21:1-9 |
19那潔凈的人應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灑那不潔淨的人,到第七日纔能使他潔淨;那人還應洗自己的衣服,在水中沐浴,到晚上就潔淨了。 | |
20誰成了不潔的而不取潔,這人應由會眾中剷除,因為他玷污了上主的聖所,因取潔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仍然不潔。 | |
21這為你們是一條永久的法律。那灑取潔水的,應洗自己的衣服;凡觸摸取潔水的,直到晚上不潔。 | |
22凡不潔的人摸過的東西,也成了不潔的;與之接觸的人,也直到晚上不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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