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紀:Chapter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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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主訓示梅瑟說:
2「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人以人身許願,應將人身的代價獻給上主,
3由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根據聖所的『協刻耳』,估價應是五十銀『協刻耳』;
4若是女人,估價應是三十『協刻耳』。
5由五歲到二十歲,若是男性,估價應是二十『協刻耳』,女性為十『協刻耳』。
6由一月到五歲,若是男性,估價為五銀『協刻耳』;若是女性,估價為三銀『協刻耳』。
7六十歲以上的人,若是男性,估價為十五『協刻耳』,女性為十『協刻耳』。
8但若是人窮,不能支付這估價,應帶他到司祭面前。司祭估定他的價格;司祭要按許願人的財力,估定價格。
9如所許的是可獻於上主作祭品的獸類,獻於上主的任何走獸,應視為聖的,
10不可更換,不可替代,不能以好換壞,或以壞換好;如果人拿一隻走獸換另一隻,以前所許的和以後所換的,都應視為聖的。
11如所許的是一隻不潔,不堪獻於上主作祭品的走獸,就應將牠牽到司祭前,
12司祭估定牠的好壞;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
13如許願的人願把牠贖回,除了司祭估定的價值外,還應加五分之一。
14若人把自己的房屋,獻於上主,司祭應估定它的好壞;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
15如果獻房屋的人再願贖回,除估定的價值外,還應加五分之一,房屋才可歸他。
16若人將自己的一部份田產獻於上主,估價應按地播種所需要的數量;一『荷默爾』大麥種子,為五十銀『協刻耳』。
17若人由喜年起,獻了自己的田地,這個估價就是定價;
18但如果在喜年以後獻自己的田地,司祭應按至喜年尚餘的年數給他估價,把估價減低。
19如獻田地的人再願贖回,除司祭估定的價錢外,還應加五分之一,田地仍歸於他;
20但若他不但沒有把田地贖回,反而賣給別人,不能再贖回;
21一到喜年,田地應退還時,應獻於上主,當作禁田,歸於司祭,成為他的產業。
22若人將自己買來的田地,而非祖業,獻於上主,
23司祭就應估定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價值,那人應在當天支付你估定的價錢,這是歸上主的聖物。
24一到喜年,這田地應退還給賣田的人,歸於這塊田地的原有人。
25一切估價都應按聖所的『協刻耳』;一『協刻耳』等於二十『革辣』。
26至於頭胎牲畜,既是頭胎,應屬於上主,人不能再奉獻;不論是牛是羊,已屬於上主。
27若是不潔牲畜的頭胎,人應照估價贖回,再加五分之一;如不贖回,應照估價賣掉。
28凡照禁物法獻於上主之物,凡人所有的,不論是人,或是牲畜,或是一部份田產,便不可變賣,亦不可贖回;凡禁物都是屬於上主的至聖之物。
29凡照禁物法應處置的人,便不可贖回,應將他處死。
30凡土地的出產,或是田地的穀物,或是樹木的果實,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是獻於上主的聖物。
31人若願意把應獻的十分之一贖回一部份,除物價外,應另加五分之一。
32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亦即全群十分之一,應獻於上主;
33人不應追究是好是壞,亦不可將牠更換;更換了,以前所有的和以後所換的,都應視為聖物,不得贖回。」
34這是上主在西乃山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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