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不同的法律

第二十四章 不同的法律

1–4節 休妻

1 如果一人娶了妻,佔有她之後,在她身上發現什麼難堪的事,因而不喜悅她, 便給她寫了休書,交在她手中,叫她離開他的家,
2 而這女子走出了他的家,又去嫁給了另一人為妻,
3 如果後夫又憎惡她,給她寫了休書,交在她手中,叫她離開他的家,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 那麼,那休她的前夫,在她受了污辱之後,不能再娶她為妻,因為這在上主面前是可憎惡的事;你不可使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陷於罪惡。

在古代的中東,休妻的事可說是屢見不鮮。以民的立法者為了避免男人妄用權利,而使女人大受其害,在這裡制定了數種規則。原來離婚只是男人的權柄,女 人根本無權要求離婚;其實在許多事上女人的權利都被忽略了。這是古代重男輕女的社會所不可避免的結果。不過在耶穌降生前一世紀左右,至少按照厄肋番庭文件的證明,猶太婦女亦終於獲得了要求離婚的權利。雖然作者的目的是在避免妄用權利,但所提出的離婚理由非常籠統,很容易使人妄用特權,使女性遭到不白之冤。例如離婚的理由是,如果丈夫在她身上發現了「什麼難堪的事」(1節)。 在原文上「難堪的事」可能是指身體上的缺陷。在耶穌的時代,經師們有兩種解釋:一種是以沙瑪依經師為首的意思,認為應是某種重要的理由,尤其是倫理上的過犯,例如,如果女方不守婦道與人通姦;但是另有一派以希肋耳為首的經師, 卻作廣義的解釋,認為任何一種使丈夫不開心悅意的事,例如煮的飯不合胃口, 便構成離婚的理由。也因為在離婚問題上有這兩種針鋒相對的主張,便有人問耶穌「許不許人為了任何緣故」,休棄自己的妻子(瑪一九3)?綜觀梅瑟法律,我 們認為離婚的理由,並不需要通姦那麼嚴重,因為通姦之罪按法律是要接受死 刑,被人用石頭砸死的(申二二22)。由此看來似乎只要妻子不再獲得丈夫的歡心, 便已有足夠離婚的理由。按耶穌的話,這種特許是由於猶太人的「心硬」而來的 (瑪一九8)。

雖然當時的背景造成了為女人不利的環境,作者仍願顧及女方的利益,所以要求男方一定要寫下「休書」,好使女方真正成為自由之身,可以與任何其他男人重新結婚。寫休書一定要找書記或代書一類的人來完成,一來為使休書發生作用, 二來也是因為絕大多數的猶太人,不會書寫文件。此一規定自然要使男方費一番周折和時間。在這期間作者希望他回心轉意,放棄休妻的念頭。在約旦河東方的遊牧民族間,丈夫必須要三次聲明:「我將你休棄」,三天之後才可以正式生效, 其目的也是相同的。三天之後如果丈夫不回心轉意,被休的妻子只好回歸父家 去。此外梅瑟法律還有另一種使男人深思熟慮的規定,就是他一次將妻子休棄之 後,便再也不准他重新娶她為妻。如此丈夫必須在事先要小心的深思一番,免得後悔莫及。哈慕辣彼法典固然准許男人休妻,但男方必須要將女方的嫁資交還。

5節 新婚者免除兵役

5 人娶了新婦,不應從軍出征,也不可派他擔任什麼職務;他應在家享受一年自 由,使他新娶的妻子快活。

申命紀的作者是位心地善良的人,他對人充滿同情諒解之心,因此緊接著在這裡列出一些特殊的規定,好使某些需要特殊照顧的人,獲享恩惠。首先提到新婚的 人。為了使他新婚的妻子快樂,可以一年之久免除兵役。這裡所特別照顧的是新婚的婦女,為了避免使她感到寂寞,她的新婚丈夫可以享受一年的自由,在家陪伴他的妻子。這對他們未來家庭的生活,以及他們將要誕生的子女,都有莫大的關係,因為結婚的第一年是他們打好結婚基礎的時刻。

6節 不要拿人的磨石作抵押

6 不可拿人的磨,或上面的一塊磨石作抵押,因為這無異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

古代在聖地定居後的以民,幾乎家家都有自己的磨石,是每天作餅不可缺少的家具。因此作者十分重視每家的磨石,禁止人們拿它去作抵押品,因為那無異是斷絕人們生活的必需用具,就是拿人的生命作抵押品(見亞二8 箴二二27 約二二6)。 立法者尤其令人要重視上面的磨石,因為下面的磨石普通是固定不易搬移的,但上面的一塊卻是活動的,很容易被人搬走。這種磨石十分相似我國北方農村的磨 石,只是中國的磨石體積更笨重,必須要有牲畜來拉動。以民的磨石較小,是婦女們用手來推動的,是很辛苦的工作(瑪二四41)。

7節 不可販賣以民奴隸

7 若發現一人拐帶了以色列子民中的一個兄弟,叫他充當奴隸,或將他販賣於人,這拐子應處死刑:這樣你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

使人喪失自由的行為是十分卑鄙的,等於使人喪失性命,因此一個拐騙以民子 女,並將其販賣為奴的人,要被處以死刑(出二一16)。哈慕辣彼法典只有在拐騙 非成年的兒童時,才被處以死刑。

8,9節 關於癩病

8 遇有癩病的情形,應全照肋未司祭指教你們,謹慎遵行。我怎樣吩咐了他們, 你們就怎樣遵守執行。
9 你應記得你們出埃及後,在途中,上主你的天主對米黎盎所做的事。

申命記的立法者特別提醒人們,要謹慎遵守關於癩病所定的規則。所指大概是肋一三、一四兩章所有的詳細記載。作者為了使人們不要漠不關心,還提到梅瑟的姊妹米黎盎的遭遇。她患癩病之後必須要按照規定,與眾人隔絕,在營地之外離群 索居,那是十分痛苦的事(戶一二9–15)。

10–13節 向窮人出借

10 幾時你借給你近人什麼,不可走近他家索取抵押;
11應站在外面,等那借貨的人把抵押給你拿出來。
12 倘若他是個貧苦人,你不可帶著他的抵押去睡覺。
13 反之,在日落時,務要將抵押還給他,好叫他睡在自己的外衣裡祝福你;這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算是你的功德。

普通借錢給人是要索取抵押品的,免得使借出的錢財化為烏有。立法者禁止進入別人的家,去索取抵押品,因為這是非常沒有禮貌的行為;但是更重要的是,作者願意借款的人,在債主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自由選擇不太需要的東西拿去作抵押。作者還明言如果抵押品是件外衣,則應在日落時將它送還,因為借貸的人很可能需要夜間用它來取暖,抵禦寒冷的冬夜(12節 見出二二25,26)。亞毛斯先知曾毫不留情地責斥那些冷心冷面的富人,因為他們不遵守梅瑟在這裡所作的 規定(亞二8)。

14,15節 善待傭工

14 貧苦可憐的傭工,不論是你的一個兄弟,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 你不應欺壓他,
15 應在當天,交給他工錢,不要等到日落;因為他貧苦,他急需錢用,免得他對你不滿而呼求上主,你就不免有罪了。

對那些出賣勞力而養家餬口的人,尤其是那些每天依賴勞力維持生命的傭工,應獲得善良寬厚的待遇。僱主應每天發給他工錢,好使他天天有飯吃,不致受到凍餓的威脅。即使傭工是個外方人,亦應得到同等的待遇。這些人是貧窮可憐的人, 他們一天不工作,便一天沒有飯吃,因此必須要按時在日落之前給他們工資。

16節 刑責自負

16 不可為兒子的罪處死父親,亦不可為父親的罪處死兒子:每人應為自己的罪被處死刑。

生活在古代遊牧時代的民族,其社會組織是相當不健全的。他們以家族為中心, 一件事情由族長或家長來處理。在這種情形之下,守望相助的精神和行動是非常需要的,尤其對同宗同族同血統的人更應全力以赴的去幫助和支持。個人是全體的一份子,因此個人的罪過會嚴重地影響到全體。反之亦然,個人的功德亦是全體的光榮。當然父子之間的關係更為密切,兒子被視為父親的一部份,因此亦應負擔父親的責任。故此出二〇5記載謂,天主懲罰人的罪過直至第三第四代,卻分施仁慈直到千代。但是申命紀的作者在這裡卻一反過去傳統的信念,強調要個人負自己罪過的責任。這種說法與後期的先知如出一轍,就是兒子不會因為父親 的罪受罰,反之亦然。耶肋米亞先知及厄則克耳先知時代的人們曾抱怨:「祖先吃了酸葡萄,子孫的牙齒也要酸軟」(耶三一29 則一八2)。但是從那時開始情形變 了,每人要為自己或好或壞的行為負責(則一八、三三章)。自此以後以民更注重個 人行為的好壞,及個人應受的獎懲。也正因如此,智慧書的作者漸漸憧憬到來世永生的賞罰。這在以民宗教的知識上無形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事實上阿瑪責雅國王,已按照這裡所說判決了案件,就是沒有在殺父兇手的子女身上實行任何報復的行為(列下一四6)。公元前五八六年的充軍大災難,使以民完全醒悟,確知對團體幻想的美夢已經破裂了,於是將注意力集中於個人的作為得失之上。這卻是申命紀在不斷強調的觀念。

17,18節 不可欺侮孤寡

17 不可侵犯外方人或孤兒的權利,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
18 應記得你在埃及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曾將你由那裡救出:為此我吩咐你應遵行這條命令。

申書的作者時刻不忘社會上無依無靠的貧苦人們,尤其是孤兒、寡婦和行旅。因為這些人無錢無勢,最易受他人的欺壓,是以作者特別立法保護他們(見申一四29 出二二21,22,26 肋一九33,34)。為使以民向這些人表示仁愛護衛之情,作者提醒他們自己亦曾在埃及處在困境之中,受過人們的欺壓侮辱。

19–22節 對貧困人表示同情

19 當你在田間收割莊稼時,如在田中忘下了一捆,不要再回去拾取,要留下給外方人、孤兒和寡婦,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做的一切事上祝福你。
20 當你打橄欖樹時,不要再回去打樹枝上所剩,應留給外方人、孤兒和寡婦。
21 當你收獲葡萄時,不要再摘取所剩下的,應留給外方人、孤兒和寡婦。
22 總應記得你在埃及地曾做過奴隸:為此我吩咐你應遵行這條命令。

作者繼續前述觀念,勸人在收割莊稼時,不要斤斤計較,謹慎小心地將莊稼收割 乾淨,卻要留下一些讓窮人去拾取。甚至如果忘下了一捆,也不要再回去檢回來, 應讓窮人沾點土地出產的恩惠。同樣在打橄欖樹或收獲葡萄時,也要留下一些給那些孤寡窮人,好使他們能生活度日。作者再次提到,不要忘記,他們的祖先曾作過寄居埃及寄人籬下的可憐人。肋一九9令人在收割莊稼時,不可收到地邊, 好使窮人孤寡亦有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