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紀 Leviticus

肋未紀 Leviticus

 肋未紀

Leviticus 共 27 章

 

獻祭的禮儀(1-7)

第一章

全燔祭禮儀
  1. 上主叫了梅瑟來,由會幕中訓示他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你們中若有人願意由家畜中給上主奉獻祭品。應以牛羊作你們的祭品。
  3. 若有人獻牛作全燔祭,該獻一條無瑕的公牛,牽到會幕門口,為在上主面前蒙受納悅;
  4. 先按手在全燔祭牲的頭上,使祭牲蒙受納悅,代自己贖罪。
  5. 以後在上主面前宰了那牛,亞郎的兒子司祭們,應奉獻牲血,將血灑在會幕門口的祭壇的四周。
  6. 奉獻者剝去祭牲的皮,將犧牲切成塊。
  7. 亞郎的兒子司祭們先將火放在祭壇上,火上擺上木柴;
  8. 然後亞郎的兒子司祭們,將成塊的肉、頭和脂肪,擺在祭壇火上的木柴上。
  9. 奉獻者應用水將內臟和小腿洗淨;司祭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10. 若有人獻羊作全燔祭,不論是綿羊,或是山羊,該獻一頭無瑕的公羊。
  11. 應在上主面前,祭壇的北邊將牠宰了;亞郎的兒子司祭們,應將血灑在祭壇的四週。
  12. 然後奉獻者應將祭牲切成塊,司祭將成塊的肉、頭和脂肪,擺在祭壇火上的木柴上。
  13. 那人應用水將內臟和小腿洗淨;司祭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14. 若有人給上主獻飛禽作全燔祭,該獻班鳩或雛鴿作祭品。
  15. 司祭應將牠帶到祭壇前,扭斷他的頭,放在祭壇上焚燒;先把牠的血靠在祭壇的旁邊擠盡,
  16. 然後那人將嗉囊和羽毛拔去,丟在祭壇東邊倒灰的地方。
  17. 然後司祭將犧牲由兩翼的中間撕開,但不可分離;放在祭壇火上的木柴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18. 第二章

    素祭禮儀

    1. 若有人願意給上主奉獻素祭為祭品,他的祭品應用細麵,倒上油,放上乳香,
    2. 拿來交給亞郎的兒子司祭們;司祭取出一把細麵和一些油,同所有的乳香,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為獲得記念。
    3. 剩下的素祭祭品,應歸亞郎和他的兒子們,因為是獻與上主火祭中的至聖之物。
    4. 如果你願意奉獻爐烤的祭品作素祭,應以油調的細麵作成的無酵餅,或抹油的無酵薄餅。
    5. 若你的祭品是用烤盤做的素祭,該用油調的無酵細麵作成,
    6. 擘成塊,倒上油:這是素祭。
    7. 若你的祭品是用鍋煎的素祭,該用細麵和油製成。
    8. 當你把這樣做的素祭祭品獻給上主時,應交給司祭帶到祭壇前。
    9. 司祭由素祭祭品中取出一份,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為獲得記念。
    10. 剩下的素祭祭品,應歸亞郎和他的兒子們,因為是獻與上主火祭中的至聖之物。
    11. 你們獻給上主的素祭,都應是無酵做的,因凡是有酵有蜜的,都不應焚燒作為獻給上主的火祭;
    12. 但可當作初熟祭品獻給上主,只是不可獻在祭壇上,當作悅意馨香的祭品。
    13. 此外,凡你獻的素祭祭品都應加上鹽,總不可讓你的素祭,缺少與你的天主結約的鹽;在你的一切祭品上,都應加上鹽奉獻。
    14. 若你給上主奉獻初熟之物作素祭,應奉獻火焙的新麥穗,或去殼的新穀粒,當作你初熟之物的素祭,
    15. 再倒上油,放上乳香:這是素祭。
    16. 司祭取出一些麥粒和油並所有乳香來焚燒,作為獻給上主的火祭,為獲得記念。

    第三章

    和平祭祭儀
    1. 若有人奉獻和平祭,如所獻的是牛,應在上主面前獻一頭無瑕的公牛或母牛,
    2. 先按手在犧牲頭上,後在會幕門口宰了;亞郎的兒子司祭們,將血灑在祭壇四週。
    3. 由和平祭犧牲中,應取出獻與上主做火祭的是:遮蓋內臟的脂肪,和貼在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4. 左右兩腎和兩腎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5. 亞郎的兒子們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的柴火上,同全燔祭犧牲一起焚燒,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6. 若有人給上主奉獻一隻羊作和平祭犧牲,應奉獻一隻無瑕的公羊或母羊。
    7. 如果奉獻一隻綿羊作犧牲,應將他牽到上主面前,
    8. 先按手在犧牲頭上,後在會幕前宰了;亞郎的兒子將血灑在祭壇四周。
    9. 那人由和平祭犧牲中應取出脂肪作獻與上主的火祭:即靠脊骨割下的整個肥尾,遮蓋內臟的脂肪,貼在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10. 左右兩腎和兩腎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11. 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有如食物,作為獻與上主的火祭。
    12. 如果奉獻的祭品是一隻山羊,應將牠牽到上主前,
    13. 先按手在犧牲頭上,後在會幕前宰了;亞郎的兒子們將血灑在祭壇四周。
    14. 那人由這犧牲中應取出獻與上主作火祭的是:遮蓋內臟的脂肪,貼在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15. 左右兩腎和兩腎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16. 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有如食物,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17. 一切脂肪應歸於上主。凡是脂肪和血,你們都不可吃:這為你們世世代代,在你們任何所居之地,是一條永久的法令。

    第四章

    贖罪祭祭儀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有人不慎,誤犯了上主的禁令,做了一件不許做的事:

    為大司祭贖罪

  19. 如果是一位受傅的司祭犯了罪,連累了人民,他為這罪,應獻給上主一頭無瑕的公牛贖,作贖罪祭。
  20. 將牛牽到會幕門口,到上主前,先按手在牛頭上,在上主前宰了。
  21. 然後受傅的司祭取些牛血,帶進會幕,
  22. 將手指浸在牲血裏,在上主面前向聖所帳幔灑血七次;
  23. 再將一些牲血,塗在會幕內上主面前的香壇四角上;其餘的牛血都應倒在會幕門口全幡祭壇腳旁。
  24. 以後取出作贖罪的公牛犢所有的脂肪:即遮蓋內臟的脂肪,貼再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25. 左右兩腎和兩腎上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26. 全照從和平祭犧牲的公牛內所取出的一樣;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全幡祭上焚燒。
  27. 至於公牛犢的皮,所有的肉、頭、腿、內臟和糞,
  28. 即整個公牛犢,應運到營外倒壇灰的清潔地方,放在木柴上用火焚燒:即在倒壇灰的地方將牠燃燒。
  29. 為全會眾贖罪

  30. 如果是全以色列會眾誤犯了過失,而會眾又沒有發覺做了上主誡命所不許做的事,因而有罪。
  31. 當他們一發覺自己所犯的罪,會眾就應獻一頭公牛犢作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32. 會眾的長老在上主前,按手在牛頭上,在上主前宰了;
  33. 然後受傅的司祭取些牛血帶進會幕,
  34. 將手指浸在牲血裏,在上主面前向帳幔灑血七次。
  35. 再將一些牲血塗在會幕內上主面前的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應倒在會幕門口的全燔祭壇腳旁。
  36. 至於脂肪應完全取出,放在祭壇上焚燒。
  37. 處置這牛,應如處置贖罪祭的公牛犢一樣處置。司祭如此為他們贖了罪,他們方可獲得罪赦。
  38. 以後應將這公牛犢運到營外焚燒,如焚燒上述的公牛犢一樣:這是為會眾的贖罪祭。
  39. 為首長贖罪

  40. 如果是一位首長犯了罪,不慎做了上主他的天主的誡命所不許做的事,因而有罪。
  41. 當他一發覺自己犯了罪,就奉獻一隻無瑕的公山羊做祭品,
  42. 先按手在羊頭上,後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在上主前將牠宰了:這是贖罪祭。
  43. 然後司祭用手指蘸些贖罪祭犧牲的血,塗在全燔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倒在全燔祭壇的腳旁。
  44. 所有的脂肪,如同和平祭犧牲的脂肪一樣,都應放在祭壇上焚燒。司祭如此為他的罪行了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45. 為平民贖罪

  46. 如果是一個平民不慎犯了罪,做了上主的誡命所不許做的事,因而有罪。
  47. 當他一發覺自己犯了罪,就應為自己所犯的罪,奉獻一隻無瑕的母山羊作祭品;
  48. 先按手在贖罪祭犧牲的頭上,後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將贖罪祭犧牲宰了。
  49. 然後司祭用手指蘸些牲血,塗在全燔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應倒在祭壇腳旁。
  50. 所有的脂肪像和平祭犧牲一樣,都應取出;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化為中悅上主的馨香。司祭如此為他贖了罪,他方可獲得罪赦。
  51. 如果是奉獻一隻小綿羊做為贖罪祭犧牲,應獻一隻無瑕的母羊。
  52. 先按手在贖罪祭犧牲的頭上,後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宰了,作為贖罪祭。
  53. 司祭用手指蘸些贖罪祭犧牲的血,塗在全燔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應倒在祭壇腳旁。
  54. 所有的脂肪都應取出,有如由和平祭犧牲的小羊所取出的脂肪一樣。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與獻給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燒。司祭如此為他的罪行了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55. 第五章

    特殊贖罪祭
    1. 若有人聽了詛咒的誓言,能為所見所知的事作證而不肯聲明,就犯了罪,應負罪咎;
    2. 或有人誤觸了什麼不潔之物,不論是不潔野獸的屍體,或是不潔家畜的屍體,或是不潔昆蟲的屍體,而未發覺,以後發覺自己成為不潔的,因而有罪;
    3. 或有人誤摸了人的不潔,任何能玷污人的不潔,而未發覺,以後發覺,就有了罪;
    4. 或有人出言輕易發了誓,或懷惡意,或懷善意,人無論在什麼事上輕易發了誓,當時未發覺,而以後發覺自己在某些事上有了罪;
    5. 那麼幾時他發覺自己在上述某件事上有了罪,就該承認自己所犯的罪,
    6. 為賠補所犯的罪,應由羊群中取一隻母羊或綿羊,或山羊,獻給上主作贖罪祭,司祭應為他的罪行贖罪禮。
    7. 如果他的財力不足備辦一隻羊,為賠補所犯的罪,應獻給上主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一隻做為贖罪祭,一隻做為全燔祭。
    8. 將牠們交給司祭;司祭應先奉獻那作贖罪祭的一隻,掐住脖子扭斷牠的頭,卻不可分離;
    9. 然後取些贖罪祭犧牲的血,灑在祭壇壁上,其餘的血都擠在祭壇腳旁:這是贖罪祭。
    10. 至於第二隻:照全燔祭的儀式獻作全墦祭。司祭這樣為他所犯的罪行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11. 如果他的財力連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也不能備辦,為賠補所犯的罪,應獻十分之一「厄法」細麵,作贖罪祭祭品,上面不可倒油,也不可放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12. 將祭品交給司祭,司祭就取出一把麵,放在祭壇上與獻給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燒,為獲得記念:這是贖罪祭。
    13. 司祭這樣為他所犯的罪過行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剩下的,如素祭一樣,應歸於司祭。」
    14. 贖過祭祭儀

    15. 上主訓示梅瑟說:「
    16. 若有人有了過犯,不慎冒犯了上主的聖物,為賠補自己的過失,應從羊群中取一隻無瑕的公綿羊,依照你的估價,按聖所的幣制折合銀子,獻與上主作贖過祭。
    17. 為賠償他對聖物所犯的過失,應還另加五分之一,交給司祭。司祭應用贖過祭的公綿羊為他行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18. 若有人犯了罪,不慎做了上主誡命所不許做的事,有了過犯,應負罪債,
    19. 他應照你的估價,從羊群中取一隻無瑕的公綿羊,交給司祭做贖過祭。司祭這樣為他不慎而誤犯的過失,替他行贖罪禮,他才可獲得罪赦:
    20. 這是贖過祭,是他應向上主獻的贖過祭。」
    2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2. 若有人犯了罪,冒犯了上主,因為在寄託物上,或抵押品上,或劫掠物上欺騙了自己的同胞,或剝削了自己的同胞,
    23. 或對拾得的遺物,加以否認,或對常人慣犯的罪發了虛誓;
    24. 如果他犯了這樣的罪,而自知有過,應歸還劫掠所得,或剝削所得,或人寄存之物,或拾得的遺物,
    25. 或以虛誓所佔奪的任何物件,應全部償還;此外還另加五分之一。他那一天認錯,那一天應歸還物主。
    26. 為賠補自己的過犯,應照你的估價,從羊群裡取出一隻無瑕的公綿羊,交給司祭獻與上主作贖過祭。
    27. 司祭應為他在上主面前為他行贖罪禮。不論他犯的是什麼過犯,他都可獲得罪赦。」
    28. 第六章

      日夜全燔祭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吩咐亞郎和他的兒子們說:全燔祭的法律如下:全燔祭應徹夜至早晨留在祭壇的火上,火應在祭壇上常燃不熄。
      3. 司祭應穿上亞麻衣,著亞麻褲遮蓋身體,除去祭壇上焚燒全燔祭的灰燼,倒在祭壇旁邊;
      4. 然後脫去這些衣服,穿上別的衣服,將灰燼運到營外的清潔地方。
      5. 祭壇上的火應常燃不熄;司祭每天早晨應添柴,放上全燔祭祭品,焚燒和平祭犧牲的脂肪。
      6. 祭壇上的火應常燃不熄。

      司祭對素祭的權利

    29. 素祭的法律如下:亞郎的兒子應將素祭帶到祭壇前,獻給上主;
    30. 然後由素祭祭品取出一把細麵和一些油,以及所有乳香,放在祭壇上焚燒,獻給上主作悅意的馨香,為獲得紀念。
    31. 剩下的,亞郎和他的兒子們應該吃,應吃死麵的,並且應在聖處,即在會幕庭院內吃。
    32. 烤時不可加酵。這是我由火祭祭品中,劃歸給他們的一份,是至聖之物,有如贖罪祭和贖過祭祭品。
    33. 亞郎的子孫中,凡是男人,都可以吃:這是他們在你們世世代代中,由上主的火祭中得享的永久權利。凡與這些祭品接觸的,即成為聖。」
    34. 祝聖司祭的祭獻

    35. 上主訓示梅瑟說:「
    36. 亞郎和他的兒子們在受傅之日,應給上主獻的祭品是:十分之一「厄法」細麵,當作日常的素祭:早上獻一半,晚上獻一半;
    37. 應在鐵盤上用油調製;調好後,分成塊,將成塊的祭品,獻給上主作悅意的馨香。
    38. 亞郎的子孫中,繼他位受傅為司祭的,都應奉獻此祭品:這是一條永久的法令。這祭品應全焚燒,獻給上主。
    39. 凡司祭自獻的素祭祭品應全焚燒,決不可吃。」
    40. 司祭對贖罪祭的權利

    41. 上主訓示梅瑟說:
    42. 「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們說:關於贖罪祭的法律如下:贖罪祭應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在上主面前宰殺:這是至聖之物。
    43. 奉獻贖罪祭犧牲的司祭,應吃這犧牲,應在聖處,即在會幕庭院內吃。
    44. 凡與這祭肉接觸的,即成為聖;若血濺在衣服上,濺有血跡的衣服,該在聖處洗淨。
    45. 用為煮祭肉的陶器應打破;但若是在銅器內煮,銅器該擦光,用水洗淨。
    46. 司祭家中,凡是男人都可以吃:這是至聖之物。
    47. 但是,任何贖罪祭犧牲,如果牲血帶進了會幕,為在聖所內行贖罪禮,決不可吃,應在火裡燒盡。
    48. 第七章

      司祭對贖罪祭的權利
      1. 贖罪祭的法律如下:這是至聖之祭。
      2. 贖過祭犧牲應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宰殺,血應灑在祭壇的四周。
      3. 攜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應獻上,即油尾和遮蓋內臟的脂肪,
      4. 兩腎和兩腎上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5. 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獻與上主當作火祭:這是贖過祭。
      6. 至於祭肉,司祭家中,凡是男人都可以吃,應在聖處吃:這是至聖之物。
      7. 關於贖過祭犧牲,像贖罪祭犧牲有同樣的法律:應全歸舉行贖罪禮的司祭。
      8. 代人奉獻全燔祭的司祭,得享獻作全燔祭犧牲的皮;
      9. 凡在爐裏烤的,或在鍋裏,或在烤盤上預備的素祭祭品,應歸獻此祭的司祭。
      10. 一切素祭祭品無論是調油的,或是乾製的,全歸亞郎的子孫彼此平分。
      11. 司祭對和平祭的權利和義務

      12. 獻與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
      13. 若有人為感恩而祭獻,除感恩祭祭品外,還應獻上油調的無酵餅,抹油的無酵薄餅,以及用油和好細麵做成的油餅。
      14. 除這些餅以外,還應奉獻發酵的餅作祭品,與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獻。
      15. 由這些祭品中,每樣應取出一份,獻與上主作獻儀:這一份應歸那灑和平祭牲血的司祭。
      16. 為感恩所獻的和平祭的祭肉,應在奉獻的當日吃盡;不可留到次日早晨。
      17. 如所獻的犧牲是還願祭或是自願祭,在奉獻的那天應該吃;如有剩下的,第二天也可吃;
      18. 如還有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應用火燒了。
      19. 若在第三天還吃和平祭祭肉,祭獻必不被悅納;為奉獻的人,也不算作祭獻,因為肉已不潔;吃的人,必負罪債。
      20. 祭肉若接觸了不潔之物,不許再吃,應用火焚燒;凡潔淨的人可吃祭肉;
      21. 但是染有不潔的人,若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肉,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22. 若有人接觸了任何不潔,或不潔的人,或不潔的禽獸,或任何不潔之物,而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的祭肉,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23. 祭牲不可吃的部份

      24. 上主訓示梅瑟說:「
      25.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凡是牛、綿羊和山羊的脂肪,你們都不可吃。
      26. 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走獸的脂肪,可用作任何用途,但決不可吃。
      27. 不論誰,若吃了能獻與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吃的人就應由民間剷除。
      28. 在你們任何所居之地,凡是血,不論是鳥血或獸血,決不可吃。
      29. 不論誰,若吃了什麼血,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30. 司祭對和平祭的權利

      31. 上主訓示梅瑟說:
      3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凡向上主奉獻和平祭祭品的,應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份,作為獻於上主的供物。
      33. 親手帶來獻與上主的火祭,即帶來脂肪和胸脯;胸脯應在上主前行奉獻的搖禮。
      34. 司祭將脂肪放在祭壇上焚燒,胸脯歸於亞郎和他的兒子。
      35. 和平祭犧牲後右腿,你們應送給司祭作獻儀。
      36. 亞郎子孫中誰奉獻了和平祭犧牲的血和脂肪,右後腿應歸於他,是他的一分。
      37. 因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獻的和平祭中,取出當搖獻的胸脯和當舉獻的右後腿,給了亞郎司祭和他的兒子,作為他們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權利。」
      38. 這是亞郎和他的兒子,在受命為上主盡司祭職的那一天,因受傅由獻與上主火祭中應得的一分;
      39. 是上主在他們受傅的那一天,吩附以色列子民應交給他們的一分: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享的權利。
      40. 以上是關於全燔祭、素祭、贖罪祭、贖過祭、祝聖祭及和平祭的法律。
      41. 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於西乃曠野給上主奉獻祭品的那天,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吩附的。
      42. 司祭受職禮(8-10)

        第八章

        祝聖司祭禮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領亞郎和他的兒子一同前來,帶著祭衣、聖油、作贖罪祭的公牛犢,兩隻公綿羊和一筐無酵餅;
        3. 並召集全體會眾到會幕門口。」
        4. 梅瑟便依照上主所吩附的做了。當會眾集合在會幕門口後,
        5. 梅瑟就對會眾說:「這是上主吩附應做的事。」
        6. 梅瑟遂叫亞郎和他的兒子前來,用水洗了他們;
        7. 然後給亞郎穿上長衣,束上帶子,穿上無袖長袍,套上「厄弗得」,束上「厄弗得」帶子,將「厄弗得」繫緊。
        8. 再給他安上胸牌,在胸牌內放上「烏陵」和「突明」。
        9. 以後將禮冠戴在他頭上,在禮冠前面安上金牌,即聖牌。全照上主對梅瑟所吩附的。
        10. 以後梅瑟拿了聖油,傅了會幕和其中所有的一切,祝聖了這一切;
        11. 又將一些油七次灑在祭壇上,又傅了祭壇和祭壇的一切用具,盆和盆座,祝聖了這一切;
        12. 然後把聖油倒在亞郎頭上,傅了他,祝聖了他。
        13. 此後梅瑟叫亞郎的兒子前來,給他們穿上長衣,束上帶子,給他們纏上頭巾:全照上主對梅瑟所吩附。
        14. 隨後梅瑟把作贖罪祭的公牛犢牽來,亞郎和他的兒子按手在贖罪祭公牛犢頭上,
        15. 把牛宰了,梅瑟取了血,用手指抹在祭壇四周的角上,潔淨了祭壇;將剩下的血倒在祭壇腳旁:這樣就祝聖了祭壇,為祭壇行了潔淨禮。
        16. 此後,梅瑟將貼在內臟上所有的脂肪、肝葉、兩腎和兩腎上的脂肪,放在祭壇上焚燒;
        17. 牛犢的皮、肉和糞,都在營外用火燒了:全照上主對梅瑟所吩附的。
        18. 此後,梅瑟把作全燔祭的公綿羊牽來,亞郎和他的兒子按手在羊頭上,
        19. 把羊宰了,梅瑟把血灑在祭壇四周;
        20. 然後把羊切成碎塊,將頭和碎塊以及板油全焚燒,
        21. 內臟和腿,用水洗淨;梅瑟將整個公綿羊放在祭壇上焚燒:這是全燔祭,是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全照上主對梅瑟所吩附的。
        22. 此後,梅瑟將第二隻公綿羊,即作祝聖祭的公綿羊牽來,亞郎和他的兒子按手在羊頭上。
        23. 把羊宰了,梅瑟取些血抹在亞郎的右耳垂,右手姆指和右腳大趾上。
        24. 梅瑟又叫亞郎的兒子前來,把血也抹在他們的右耳垂,右手姆指和右腳大趾上;剩下的血,梅瑟都灑在祭壇的四周。
        25. 隨後取出脂肪、肥尾、貼在內臟上所有脂肪、肝葉、兩腎和兩腎上的脂肪,以及右後腿;
        26. 又由上主面前的無酵餅筐內,取出一塊無酵餅,一塊油餅和一塊薄餅,放在脂肪和右後腿上;
        27. 將這一切放在亞郎和他的兒子們的手上,在上主前行奉獻的搖禮。
        28. 然後梅瑟由他們手中接過來,放在祭壇的全燔祭品上焚燒:這是祝聖祭,是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29. 以後,梅瑟拿了犧牲的胸脯,在上主前行了奉獻的搖禮,這是由祝聖祭的公綿羊中,梅瑟應得的一份,有如上主對梅瑟所吩附的。
        30. 以後,梅瑟拿了些聖油和祭壇上的血,灑在亞郎和他的衣服上,他的兒子和他兒子衣服上:這樣就祝聖了亞郎和他的衣服,他的兒子和他兒子的衣服。
        31. 梅瑟又對亞郎和他的兒子說:「你們應在會幕門口煮祭肉,也在那裡吃這肉和筐內放的祝聖祭的餅,有如上主會吩附我的:亞郎和他的兒子應當吃。
        32. 剩下的肉和餅,你們應用火燒了。
        33. 七天的工夫,你們不可出會幕門口,直到你們的受職禮滿期的那一天,因為你們的受職禮是七天。
        34. 照今天所做的,上主還叫照樣去做,好為你們贖罪。
        35. 七天七夜,你們應住在會幕門口,遵守上主的禮規,以免死亡因為上主這樣吩附了我。」
        36. 凡上主藉梅瑟所吩附的事,亞郎和他的兒子都做了。

        第九章

        司祭就職儀式
        1. 到了第八天,梅瑟召集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以色列的長老,
        2. 然後對亞郎說:「你牽一條公牛犢來,作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來,作為全燔祭,都應是無瑕的,牽到上主前。」
        3. 又吩咐以色列子民說:「你們應牽一隻公山羊來,作為贖罪祭;一頭公牛犢和一隻一歲的公羔羊來,都應是無瑕的,作為全燔祭;
        4. 再牽一頭公牛和一隻公綿羊來,作為和平祭,祭獻在上主面前;再帶些油調的素祭祭品來,因為今天上主要顯現給你們。」
        5. 他們遂將梅瑟所吩附的,都帶到會幕前;全會眾都前來,站在上主面前。
        6. 梅瑟遂說:「這是上主命你們做的事,好使上主的榮耀顯現給你們。」
        7. 以後,梅瑟對亞郎說:「你走近祭壇,奉獻你的贖罪祭和全燔祭,為你自己和你的家族贖罪;然後奉獻人民的祭品,為他們贖罪,如上主所吩附的。」
        8. 亞郎於是走近祭壇,宰殺了那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
        9. 亞郎的兒子將血遞給他,他把手指浸在血裏,抹在祭壇的四角上,剩下的血都倒在祭壇腳旁。
        10. 贖罪祭犧牲的脂肪、兩腎和肝葉,都放在祭壇上焚燒,照上主對梅瑟的吩附。
        11. 至於肉和皮,都在營外用火燒了。
        12. 然後亞郎宰殺了全燔祭犧牲,亞郎的兒子將血遞給他,他將血灑在祭壇四周。
        13. 以後,他們將切成塊的全燔祭犧牲和頭遞給他,他就放在祭壇上焚燒。
        14. 內臟和腿洗淨後,也放在祭壇上同全燔祭犧牲一起焚燒。
        15. 隨後他奉獻了人民的祭品:將那為人民作贖罪祭的公山羊牽來,宰殺了,獻作贖罪祭,如前一犧牲一樣。
        16. 又奉獻了全燔祭,全按禮儀進行;
        17. 又奉獻了素祭,由其中取了一滿把,放在祭壇上焚燒,這是早晨全燔祭以外的祭獻。
        18. 最後,他宰殺了為人民作和平祭的公牛和公綿羊;亞郎的兒子將血遞給他,他就將血灑在祭壇四週。
        19. 至於牛羊的脂肪、肥尾、遮蓋內臟的脂肪、兩腎和肝葉,
        20. 他們都放在犧牲的胸脯上;亞郎遂將脂肪放在祭壇上焚燒,
        21. 胸脯和右後腿,拿來在上主前行了奉獻的搖禮,照梅瑟所吩附的。
        22. 以後亞郎向人民舉起手來,祝福了他們。當他獻完了贖罪祭、全燔祭及和平祭以後,就由祭壇上下來了。
        23. 以後,梅瑟和亞郎走進了會幕,兩人出來,祝福百姓時,上主的榮耀顯現給全體百姓。
        24. 由上主前出來了火,吞噬了祭壇上的全燔祭祭品和脂肪。全體百姓見了,齊聲歡呼,俯伏在地。

        第十章

        司祭瀆職的嚴罰
        1. 亞郎的兒子納達布和阿彼胡,各自取了火盤,放上火,加上乳香,在上主面前奉獻了上主所禁止的凡火。
        2. 那時由上主面前噴出火來,將他們燒死在上主面前。
        3. 梅瑟對亞郎說:「這就是上主所說:對親近我的人,我要顯我為聖;在全民眾前我要以我為尊。」亞郎默不作聲。
        4. 梅瑟遂叫了亞郎的叔父烏齊耳的兒子米沙耳和厄耳匝番來,對他們說:「前來,將你們的兄弟由聖所前抬到營外去!」
        5. 他們就前去,抓住死者的衣服,將死者抬到營外,照梅瑟所吩附的。
        6. 以後,梅瑟對亞郎和他的兒子厄肋阿匝爾及依塔瑪爾說:「不要散開你們的頭髮,不要撕裂你們的衣服,免得你們死亡,也免得上主對全會眾發怒;讓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去為上主燃起的火哀悼。
        7. 你們也不要走出會幕門口,免得你們死亡,因為上主的傅油還在你們身上。」他們就照梅瑟說的做了。
        8. 上主訓示亞郎說:「
        9. 你或你的兒子進入會幕時,清酒或醇酒都不可飲,免得你們死亡: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一條永久的法令。
        10. 因為在聖與俗,潔與不潔之間,你們應分辨清楚,
        11. 並應教訓以色列子民,上主藉梅瑟吩附他們的一切法令。」

        重申司祭的權利

      43. 以後,梅瑟對亞郎和他尚存的兒子厄肋阿匝爾及依塔瑪爾說:「獻與上主的火祭中所剩下的素祭祭品,你們應拿來在祭壇旁吃,應吃死麵的,因為這是至聖之物,
      44. 你們在聖處吃,因為這是你和你的兒子,由獻與上主的火祭中,所獲得的權利;上主曾這樣吩附了我。
      45. 至於搖過的胸脯和舉過的後腿,你和你的兒子以及與你尚在一起的女兒,可在一清潔地方吃;這原是由以色列子民獻的和平祭中,給予你和你子女的權利。
      46. 與獻作火祭的脂肪一起所舉過的後腿和搖過的胸脯,上上主面前行過奉獻搖禮之後,都歸你和與你在一起的子女:這是你們永久的權利,照上主所吩附的。」
      47. 梅瑟尋找那作贖罪祭的公山羊的時後,發現已經燒了;於是對亞郎尚存的兒子厄肋阿匝爾及依塔瑪爾發怒說:
      48. 「為什麼你們沒有在聖處吃這贖罪祭祭肉﹖這原是至聖之物;上主所以給了你們,是為消除會眾的罪過,在上主面前為他們贖罪。
      49. 這犧牲的血既然沒有帶到聖所裏去,你們應照我所吩附的,在聖處吃這祭肉。」
      50. 亞郎對梅瑟說:「你看,他們今天在上主面前奉獻了贖罪祭和全燔祭,竟有這樣的事發生在我身上!我今天若吃贖罪祭祭肉,上主豈能滿意﹖」
      51. 梅瑟聽了這話,也頗為滿意。
      52. 潔與不潔的規定(11-16)

        第十一章

        潔與不潔的動物

        1. 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2. 你們應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地上的一切走獸中,你們可吃的獸類如下:
        3. 凡走獸中偶蹄,有趾及反芻的,你們都可以吃。
        4. 但在反芻或有偶蹄的走獸中,你們不可吃的是駱駝,因為駱駝雖反芻,但偶蹄無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5. 岩貍,牠雖反芻,但偶蹄無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6. 兔子雖反芻,偶蹄無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7. 豬,牠雖有偶蹄,蹄雖有趾,卻不反芻,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8. 這些走獸的肉,你們不可吃;牠們的屍體,也不可觸摸,因為對你們都是不潔的。
        9. 水族中你們可吃的如下:凡是水中有鰭有鱗的,不論是海裡的,或河裡的,都可以吃;
        10. 但凡在水中蠕動,和在水中生存的生物,若沒有鰭和鱗,不論是海裡,或河裡的,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11. 這些水族,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牠們的肉不可吃;牠們的屍體,你們當視為可憎惡之物。
        12. 水族中凡沒有鰭和鱗的,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13. 飛禽中,你們應視為可憎而不可吃,應視為可憎之物的是:鷹、鶚、鷲、
        14. 鳶及隼之類;
        15. 凡烏鴉之類;
        16. 駝鳥、夜鷹、海鷗和蒼鷹之類;
        17. 小梟、鸕鶿和鴟鵂,
        18. 白鷺、塘鵝和白鷲,
        19. 鸛鷺類、戴勝和蝙蝠。
        20. 凡是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21. 但在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中,凡有腳以外,還有大腿,在地上能跳的,你們可以吃。
        22. 你們可吃的是:飛蝗之類,蚱蜢之類,蟋蟀之類和螽斯之類;
        23. 其他凡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24. 遇到以下的光景也能使你們不潔:凡觸摸這些昆蟲屍體的人,直到晚上不潔;
        25. 凡移動牠們屍體的人,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26. 凡有偶蹄而無趾的,或不反芻的走獸,為你們都是不潔的;誰觸摸了就染上了不潔。
        27. 一切四足動物中,凡用腳掌行走的,為你們都是不潔的;誰觸摸了牠們的屍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28. 誰移動了牠們的屍體,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直到晚上是不潔的。這些動物為你們都是不潔的。
        29. 在地上爬行的動物中,為你們不潔的是:鼴鼠、老鼠和蜥蜴之類;
        30. 壁虎、避役、蛇舅母、烏龜和伶鼬。
        31. 這些爬行的動物,為你們都是不潔的;牠們死後,誰處摸了,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32. 其中死了的,掉在什麼物件上,不論是木器,或衣服,或皮具,或囊袋,凡能用的器具,即成為不潔,應放入水內,直到晚上是不潔的;,以後才算潔淨;
        33. 一切陶器,如有牠們中一個掉在裡面,裡面所有的一切即成為不潔,陶器應該打破;
        34. 如裡面的水滴在任何食物上,食物即成為不潔的;在這種陶器內裝了任何飲料,飲料也成為不潔的。
        35. 牠們的屍體無論掉在什麼東西上,那東西即成為不潔的:不拘爐或灶都應打碎,因為是不潔的,你們也應視為不潔。
        36. 水泉和蓄水池雖是潔淨的,但是那接觸屍體的,即成為不潔。
        37. 如果他們中一個屍體掉在要播種的種籽上,種籽仍是潔淨的;
        38. 但若種籽已浸了水,而屍體掉在上面,這種籽對你們便成了不潔的。
        39. 若你們可吃的一隻走獸死了,誰觸摸了牠的屍體,直到晚上是的不潔的;
        40. 誰吃了這屍體的肉,應洗滌自己的衣服,並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誰移動了這屍體,也應洗滌自己的衣服,而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41. 凡地上的爬蟲,都是當憎惡的,都不可吃。
        42. 不論是用腹部爬行的,或用四足爬行的,或多足的,凡是地上的爬蟲,你們都不可吃,因為都是可憎惡的。
        43. 你們不要因任何爬蟲而使你們成為可憎惡的;你們不要因牠們而成為不潔的,或染上不潔,
        44. 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你們該表現為聖潔的,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你們不要因地上任何爬蟲,而使自己成為不潔的,
        45. 因為是我上主領你們由埃及地上來,為作你們的天主: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
        46. 以上是有關走獸飛禽,一切水中游行和地上一切爬行動物的法律,
        47. 以便分辨潔與不潔,可吃與不可吃的生物。」

        第十二章

        產婦取潔儀式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一婦人分娩,生一男孩,七天之久,她是不潔的;她不潔有如經期不潔一樣。
        3. 第八天,應給孩子割損。
        4. 此外,她還要守度三十三天的潔血期。在未滿取潔的日期以前,不可接觸任何聖物,不可走近聖所。
        5. 若生一女孩,兩星期是不潔的,有如經期一樣。此外,還要守度六十六天的潔血期。
        6. 一滿了取潔的日期,不拘為兒子或女兒,她應在會幕門口交給司祭一隻一歲的羔羊,做全燔祭;一隻雛鴿或一隻斑鳩,獻作贖罪祭。
        7. 司祭將祭品奉獻在上主面前,為她行贖罪禮,她纔算由流血的狀況中潔淨了:以上是關於生男或生女的婦人的法律。
        8. 但若她的財力不夠備辦一隻羔羊,可帶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一隻獻作全燔祭,一隻獻作贖罪祭。司祭為他行贖罪禮,她就潔淨了。

        第十三章

        癩病:瘡節
        1. 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2. 「若人在肉皮上生了腫瘤或瘡癤或斑痕,他肉皮上有了這種癩病的症象,就應把他帶到亞郎司祭,或他作司祭的一個兒子前。
        3. 司祭應查看肉皮上的症象;若患處的毛變白,若患處似乎已深過肉皮,這便是癩病的症候。司祭一看出,就應聲明他是不潔的。
        4. 但若他肉皮上的斑痕發白,而不見得深過肉皮,毛又沒有變白,司祭應將患者隔離七天。
        5. 到第七天,司祭再查看他,如見患處顏色未變,皮上的患處沒有蔓延,司祭應將他再隔離七天。
        6. 到第七天,司祭再查看他,如見患處顏色已淡,皮上的患處也沒有蔓延,司祭應聲明他是潔淨的,這不過是一種瘡癤;他洗過衣服就潔淨了。
        7. 但在司祭查看,聲明他潔淨以後,如瘡癤又在皮膚上蔓延開,應再去叫司祭查看。
        8. 司祭應查看他,若見他皮膚上的瘡癤蔓延開了,應聲明他是不潔的,已成為癩病。

        慢性癩病

      53. 若人身上有了癩病的症象,應帶他去見司祭;
      54. 司祭應查看他,若見皮膚上白腫,毛已變白,腫處出現贅疣,
      55. 這是他肉皮上的慢性癩病;司祭應聲明他是不潔的,不必將他隔離,因為他已是不潔的。
      56. 但若癩瘡在皮上蔓延,凡司祭能看見的地方,從頭到腳,癩瘡遮蓋了患者全身皮膚,
      57. 司祭查看他,若見癩瘡遮蓋了他全身,就應聲明患者是潔淨的;因為全身變白,便是潔淨的。
      58. 但他身上一出現贅疣,就成了不潔淨的;
      59. 司祭一見這贅疣,就應聲明他是不潔的;因為這贅疣是不潔的,分明是癩病。
      60. 但若贅疣再變白,他應再去見司祭;
      61. 司祭查看他,若見患處變白,司祭應聲明患者是潔淨的;他便是潔淨的。
      62. 生瘡

      63. 若人肉皮上生了瘡,已醫好了;
      64. 但在瘡處又起了白腫,或白中帶紅的斑痕,就應去叫司祭查看。
      65. 司祭查看他,若見患處似乎已深過皮膚,且毛已變白,就應聲明他是不潔的:這是由瘡轉成癩病的症象。
      66. 但若司祭查看,見上面沒有白毛,也未深過皮膚,顏色已淡,司祭就應將他隔離七天。
      67. 若病在皮膚上蔓延開了,司祭就應聲明他是不潔的:這是癩病的症象。
      68. 但是,如果斑痕留在原處,沒有蔓延,這是瘡痕;司祭應聲明他是潔淨的。
      69. 火傷

      70. 若人肉皮上生了火傷,傷處的贅疣生了白裡帶紅,或純白的斑痕,
      71. 司祭就應查看他:若見斑痕上的毛已變白,似乎深過皮膚,這是由火傷轉成的癩病,司祭應聲明他為不潔:這是癩病的症候。
      72. 但若司祭查看,見斑痕上沒有白毛,並未深過皮膚,而且顏色已淡,司祭應將他隔離七天。
      73. 到第七天,司祭再查看他,若斑痕在皮膚上蔓延開了,司祭就應聲明他是不潔的:這是癩病的症候。
      74. 但若斑痕留在原處,沒有在皮膚上蔓延,顏色已淡,這只是火傷的腫脹,司祭應聲明他是潔淨的,因為這只是火傷疤痕。
      75. 癬疥

      76. 不拘男女,若在頭上或嘴上有瘡痕,
      77. 司祭應查看瘡痕,若見患處似乎深過皮膚,而且長了黃色細毛,司祭應聲明他是不潔的:這是癬疥,是頭上或嘴上的癩病。
      78. 但若司祭查看癬疥患處不見得深過皮膚,上面也沒有黑毛,司祭就應將這患癬疥的人隔離七天,
      79. 到第七天,司祭再查看患處,若見癬疥沒有蔓延,上面也沒有黑毛,且也不見得深過皮膚,
      80. 這人就應剃去鬚髮,只不剃生癬疥處;司祭應將他再隔離七天。
      81. 到第七天,司祭再查看癬疥,如果癬疥在皮膚上沒有蔓延,不見得深過皮膚,司祭就應聲明他是潔淨的;洗過衣服,就潔淨了。
      82. 但若在他聲明潔淨以後,癬疥在皮膚上又蔓延開了,
      83. 司祭應再查看,若見癬疥在皮膚上蔓延了,司祭不必再檢查黃毛,患者已是不潔淨的。
      84. 但若癬疥的顏色未變,上面又生有黑毛,癬疥已治好,患者已潔淨,司祭應證明患者是潔淨的。
      85. 不拘男女,若肉皮上起了一些斑痕,即白色斑痕,
      86. 司祭就應查看;如見肉皮上的斑痕呈灰白色,那是皮膚上起的皮疹,患者是潔淨的。
      87. 禿瘡

      88. 若人頭髮掉了,成了禿頭,他是潔淨的;
      89. 若人頭頂上的頭髮掉了,成了前腦禿的人,他是潔淨的。
      90. 但是,如果在腦後或腦前的禿處,起了白中帶紅的瘡痕,這是他腦前或腦後的禿處起的癩病。
      91. 司祭應查看,若見他腦前或腦後禿處腫起的地方白中帶紅,看來彷彿肉皮上生的癩病,
      92. 這人即是癩病人,已是不潔,司祭應聲明他是不潔的,因為他頭上有了癩病的症象。
      93. 對癩病人的管制

      94. 凡身患癩病的人,應穿撕裂的衣服,披頭散髮,將口唇遮住,且喊說:「不潔! 不潔! 」
      95. 在他患癩病的時日內,常是不潔的,他既是不潔的,就應獨居;他的住處應在營外。
      96. 衣服的癩病

      97. 若衣服上有了癩病的跡象,不拘是毛衣或麻衣,
      98. 或用麻及毛紡織或編織的布,或皮革,或任何皮製的物品上,有了癩病跡象;
      99. 若衣服或皮革,或紡織或編織的布,或任何皮製的器具上,有了發綠或發紅的斑痕:這就是癩病的跡象,應交由司祭查看。
      100. 司祭查看斑痕以後,應將帶有斑痕的物品收藏七天。
      101. 到第七天,司祭再查看那斑痕,如果斑痕在衣服上,或紡織或編織的布上,或皮革上,或任何皮製的物品上蔓延開了,這就是惡性癩病的跡象,物品即是不潔的。
      102. 凡帶有這斑痕的衣服,用毛或麻紡織或編織的布,或任何皮製的器具,都應焚燒;因為這是惡性的癩病,應用火燒毀。
      103. 但若司祭查看時,見斑痕在衣服上,或紡織或編織的布上,或任何皮製的器具上,沒有蔓延,
      104. 司祭當吩咐人將帶有斑痕的物品洗滌,再收藏七天。
      105. 司祭查看洗過的物品以後,若見斑痕沒有變色,也沒有蔓延,物品即是不潔的,應用火燒掉,因為裡外都腐蝕了。
      106. 但若司祭查看時,見斑痕在洗滌後已變暗淡,應從衣服,或皮革,或紡織或編織的布上,將那塊撕去;
      107. 以後,如果在衣服上,或紡織或編織的布上,或任何皮製的器具上,在出現斑痕,即是舊病復發:帶有斑痕的物品,就應用火燒了。
      108. 如果衣服,或紡織或編織的布,或任何皮製的器具,一經洗滌,上面的斑痕就不見了;再洗一次就潔淨了。
      109. 這是關於毛衣或麻衣,或紡織的布,或編織的布,或任何皮製的器具的癩病跡象,聲明潔淨與不潔的法律。」
      110. 第十四章

        癩病取潔儀式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關於癩病人取潔之日應守的法律如下:應引他去見司祭,
        3. 司祭應到營外查看,如見癩病人的病症痊愈了,
        4. 就吩咐人為那取潔者,拿兩隻潔淨的活鳥、香柏木、朱紅線和牛膝草來;
        5. 然後吩咐人在盛著活水的陶器上,宰殺一隻鳥。
        6. 司祭拿另外一隻活鳥同香柏木、朱紅線和牛膝草,連活鳥一起浸在殺於活水上的鳥血內,
        7. 向那取潔的癩病人灑血七次,使他潔淨;然後放那隻活鳥飛向田野,
        8. 那取潔的人洗滌自己的衣服,剃去身上所有的毛,用水洗澡,這樣就算潔淨了。此後,他方可入營內,但仍應在自己的帳幕外居住七天。
        9. 到了第七天,他應剃去身上所有的毛:頭髮、鬍鬚和眉毛;身上所有的毛都應剃去,然後洗滌衣服,用水洗身,就算完全潔淨了。
        10. 到第八天,他應帶兩隻無瑕的公羔羊,一隻一歲的無瑕母羔羊,作素祭用的十分之三」厄法「油調的細麵」,和一「羅格」油。
        11. 取潔禮的司祭,應叫取潔的人拿著這一切,站在會幕門口,上主面前。
        12. 司祭取一隻公羔羊同一「羅格」油,一起獻作贖過祭,在上主前行奉獻的搖禮。
        13. 然後在宰殺贖罪祭和全燔祭犧牲的聖地方,宰殺這隻公羔羊,因為贖過祭犧牲,如贖罪祭犧牲一樣,應歸司祭:這是至聖之物。
        14. 司祭取些贖過祭犧牲的血,抹在取潔者的右耳垂,右手拇指和右腳大趾上;
        15. 再由那一「羅格」油中,取些油倒在自己的左手掌中,
        16. 將自己的一個右手指,浸在左手掌的油內,用手指在上主前灑油七次;
        17. 然後將掌中剩下的油,抹在取潔者的右耳垂,右手拇指和右腳大趾上,即在抹贖過祭犧牲血的地方。
        18. 以後將掌中剩下的油,都抹在取潔者的頭上:如此司祭在上主面前為那人行了贖罪禮。
        19. 此後,司祭應奉獻贖罪祭,為取潔者贖罪除去不潔;最後應宰殺全燔祭犧牲,
        20. 在祭壇上奉獻全燔祭和素祭。司祭這樣為他行了贖罪禮,他就潔淨了。
        21. 但是,如果他貧窮,手中財力不足,可拿一隻公羔羊作贖過祭,行搖禮為他贖罪;十分之一「厄法」油調的細麵作素祭,一「羅格」油,
        22. 和財力所能備辦的兩隻斑鳩或兩之雛鴿:一隻做贖罪祭,一隻做全燔祭。
        23. 他應在第八天,將這一切送交司祭,再會幕門口於上主面前為自己取潔。
        24. 司祭便取那隻作贖過祭的公羔羊和一「羅格」油,在上主面前行奉獻的搖禮;
        25. 然後宰殺作贖過祭的公羔羊,取些贖過祭犧牲的血,抹在取潔者的右耳垂,右手拇指和右腳大趾上;
        26. 然後倒些油在自己的左手掌中,
        27. 用一隻右手指蘸些左手掌中的油,在上主面前灑七次;
        28. 再將掌中的油抹在取潔者的右耳垂,右手拇指和右腳大趾上,即在抹贖過祭犧牲血的地方;
        29. 掌中還有剩下的油,都抹在取潔者的頭上,為他在上主面前行贖罪禮。
        30. 取潔的人按自己的財力,所能備辦的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31. 按他的財力所能獻的,其中一隻獻作贖罪祭,一隻獻作全燔祭,同素祭一起獻上。司祭應這樣為取潔的人在上主面前行贖罪禮。
        32. 這是關於身患癩病而財力不足備辦取潔祭品者的法律。

        屋癩

      111. 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112. 當你們進入了我賜給你們作產業的客納罕地,在你們佔有的地方,我令房屋發生癩病跡象時,
      113. 屋主應去告訴司祭說:我看在我房屋內出現了一些相似癩病的斑痕。
      114. 司祭進去查看斑痕以前,應吩咐人先搬空房屋,免得屋內的一切染上不潔;然後司祭進去查看房屋。
      115. 司祭查看斑痕時,如見屋內牆上的斑痕帶些發綠或發紅的小孔,似乎深過牆皮,
      116. 就應由屋內出來,到房門口,將房屋封鎖七天。
      117. 到第七天,司祭再來查看,如見斑痕在屋內牆上蔓延開了,
      118. 就應命人拔出有斑痕的石頭,丟在城外不潔的地方;
      119. 且叫人刮淨屋內四周,將刮下的灰土,倒在城外不潔的地方,
      120. 再拿別的石頭嵌進拔出的石頭處,拿別的灰土,粉刷房屋。
      121. 在拔出石頭,刮掃,粉刷房屋以後,如斑痕又在屋內出現,
      122. 司祭還應來查看,如見斑痕在屋內蔓延開了,這就是房屋上的腐蝕性癩病;這房屋即是不潔的,
      123. 應拆毀這座房屋;房屋的石頭、木材和所有灰土,都應運到城外不潔的地方。
      124. 整個封鎖日期內,如有人進屋內,直到晚上成為不潔的;
      125. 如有人在這屋內睡覺,應洗滌自己的衣服;如有人在這屋內吃飯,應洗滌自己的衣服。
      126. 但是,如果司祭來查看,見房屋刷新以後,斑痕沒有在屋內蔓延,司祭就應聲明房屋是潔淨的,因為患處已經好了。
      127. 司祭應拿兩隻飛鳥、香柏木、朱紅線和牛膝草來為房屋取潔;
      128. 一隻飛鳥,應在盛有活水的陶器上宰殺,
      129. 然後拿香柏木、牛膝草、朱紅線和那隻活鳥,一同浸在那已殺的鳥血及活水內,向房屋連灑七次。
      130. 用鳥血、活鳥、香柏木、牛膝草、朱紅線為房屋取潔以後,
      131. 司祭應放那隻活鳥飛向城外的田野:他這樣為房屋行取潔禮,房屋就潔淨了。
      132. 這是關於各種癩病症象、癬疥、
      133. 衣癩、`屋癩、
      134. 腫瘤、瘡癤和斑痕,
      135. 使人知道幾時不潔,幾時潔淨的法律。這是關於癩病所定的法律。」
      136. 第十五章

        男人的不潔
        1. 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2. 你們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幾時一個男人身患淋病,淋病使他不潔。
        3. 淋病使人不潔的光景是這樣:不論他身體常流淋液,或有時止住,他總是不潔的。
        4. 凡有淋病的人睡過的床,即染上不潔;凡他坐過之物,即染上不潔。
        5. 凡人摸了他的床,這人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6. 誰坐了淋病人坐過之物,該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7. 誰摸了淋病人的身體,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8. 若有淋病的人,在潔淨人身上吐了唾沫,這人就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9. 凡有淋病的人坐過的鞍子,即染上不潔。
        10. 誰摸了他身下的任何東西,直到晚上是不潔的;誰攜帶了這些東西,該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1. 若有淋病的人,沒有用水洗手接觸了人,這人就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2. 凡有淋病的人摸過的陶器,都應打破,任何木具,都應用水洗淨。
        13. 幾時有淋病的人治好不流了,他應計算七天為取潔期,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活水洗身,然後就潔淨了。
        14. 到第八天,應拿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來到上主面前,再會幕門口,交給司祭。
        15. 司祭應奉獻一隻作贖罪祭,另一隻作全燔祭。這樣司祭就替他在上主面前,為他的淋病行了贖罪禮。
        16. 人若遺精,應用水洗淨全身,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7. 凡沾有精液的衣服或皮物,應用水洗淨,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8. 男女同房媾精,兩人都應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女人的不潔

      137. 女人幾時行經,有血由她體內流出,她的不潔期應為七天;誰接觸了她,直到晚上不潔。
      138. 她不潔期內,凡她臥過之處,都染上不潔,凡她坐過之處,也染上不潔;
      139. 凡摸過她床榻的,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40. 凡摸過她坐過之物的,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41. 誰若摸了她床上,或她坐過之物上的東西,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42. 若男人與她同房,也沾染上她的不潔,七天之久,是不潔的;凡他臥過的床,也染上不潔。
      143. 女人若在經期外,多日流血;或者,她流血超過了她月經的日期,在流不潔之物的整個時期內,她如在經期內一樣不潔。
      144. 凡她流血期內所臥過的床,就如在經期臥過的床一樣染上不潔;凡她坐過之物,就如她經期內所坐過之物一樣,染上不潔。
      145. 誰若摸了,就染上不潔,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146. 幾時她治好不流了,她應計算七天,為取潔期。
      147. 到第八天,應拿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來到會幕門口交給司祭;
      148. 司祭應奉獻一隻作贖罪祭,另一隻作全燔祭:這樣司祭就替她在上主面前,為她所流的不潔之物行了贖罪禮。
      149. 你們應叫以色列子民戒避他們的不潔,免得他們因不潔,玷污了我在他們中的住所,而遭受死亡。
      150. 這是有關因淋病,或遺精沾染不潔的人,
      151. 和行經的婦女,即有關任何遺漏的男女,以及與不潔的女人同房的男人的法律。」
      152. 第十六章

        贖罪節的禮儀
        1. 亞郎的兩個兒子,因擅自走近上主面前而遭受死亡;他們死後,上主訓示梅瑟,
        2. 對他這樣說:「你告訴你的哥哥亞郎,不可隨時進入帳幔後的聖所,到約櫃上的贖罪蓋前去,免得在我乘雲顯現在贖罪蓋上時,遭受死亡。
        3. 亞郎應這樣進入聖所:帶上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全燔祭;
        4. 應穿上亞麻聖長衣,身著亞麻短褲,束上一亞麻腰帶,戴上亞麻頭巾;這些都是聖衣,他用水洗身後才能穿上。
        5. 此外,還應由以色列子民會眾,取兩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全燔祭。
        6. 亞郎先要奉獻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替自己和家人贖罪;
        7. 以後牽那兩隻公山羊來,放在會幕門口上主面前,
        8. 為這兩隻公羊抽籤:一籤為上主,一籤為「阿匝則耳」。
        9. 亞郎將那為上主抽到的公山羊,獻作贖罪祭;
        10. 至於那為「阿匝則耳」抽到的公山羊,應讓牠活著,立在上主面前,用牠行贖罪禮,放入曠野,歸於「阿匝則耳。」
        11. 於是亞郎先奉獻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替自己和家人贖罪,宰殺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
        12. 隨後由上主面前的祭壇上,拿下盛滿紅炭的火盤,再拿一滿捧細乳香,帶進帳幔內,
        13. 在上主面前將乳香放在火上,使乳香的煙遮住約櫃上的贖罪蓋,免得遭受死亡。
        14. 以後,取些牛血,用手指灑在贖罪蓋東面;又用手指在贖罪蓋前,灑血七次。
        15. 此後,宰殺了為人民作贖罪祭的公山羊,將羊血帶進帳幔內,照灑牛血的方式,將羊血灑在贖罪蓋上和贖罪蓋的前面,
        16. 為以色列子民得不潔,和他們犯的種種罪過,給聖所取潔;給存留在他們中,為他們不潔玷污的會幕,也舉行同樣的禮儀。
        17. 當他走近聖所行贖罪禮時,直到他出來,任何人不許在會幕內。幾時他為自己,為家人,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完畢,
        18. 就出來,回到上主面前的祭壇前,為祭壇行取潔禮;取些牛血和羊血,抹在祭壇四周的角上;
        19. 再用手指向祭壇灑血七次:這樣使祭壇免於以色列子民的不潔,而獲潔淨和祝聖。
        20. 為聖所、會幕及祭壇行完取潔禮後,便將那隻活公山羊牽來,
        21. 亞郎將雙手按在牠的頭上,明認以色列子民的一切罪惡,和所犯的種種過犯和罪過,全放在這公山羊頭上;然後命派定的人將牠送到曠野。
        22. 這羊負著他們種種罪惡到了荒野地方,那人應在曠野裡釋放這隻羊。
        23. 然後亞郎進入會幕,脫下他在聖所時穿的亞麻衣服,放在那裡,
        24. 在聖地方用水洗身,在穿上自己的衣服,出來奉獻自己的全燔祭和人民的全燔祭,為自己和人民行贖罪禮。
        25. 贖罪祭犧牲的脂肪,應放在祭壇上焚燒。
        26. 那送公山羊給「阿匝則耳」的,應先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後方可進入營幕。
        27. 作贖罪祭的公牛犢和做贖罪祭的公山羊,牠們的血既帶到聖所內贖罪,皮、肉及糞,都應運到營外,用火燒了。
        28. 那燒的人,應先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後方可進入營幕。
        29. 這為你們是一條永久的法令:七月初十,你們應先克己苦身,不論是本地人,或僑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任何勞工都不許做,
        30. 因為這一天,你們應為自己贖罪,使自己潔淨,應除去自己的種種過犯,在上主面前再成為潔淨的。
        31. 這是你們全休息日的安息日,應克己苦身:這是永久的法令。
        32. 那位受傅,被委任繼承他父親執行司祭職務的大司祭,應舉行贖罪禮。他應穿上亞麻聖衣,
        33. 為至聖所,為會幕和祭壇行取潔禮,為眾司祭和全會眾人民行贖罪禮。
        34. 每年一次,應為以色列子民,為他們種種罪過行贖罪禮:這為你們是永久的法令。」人就依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聖潔的法律(17-26)

        第十七章

        宰牲為祭的條例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說:上主這樣吩咐說:
        3. 以色列家中任何人,在營內或在營外,宰殺牛或綿羊或山羊,
        4. 而不牽到會幕門口,在上主住所前,奉獻給上主作祭品,這人就應負流血的罪債;他既使血流出,就應由民間剷除。
        5. 為此,以色列子民應將他們平素在野外宰殺的犧牲,牽到上主前,在會幕門口交與司祭宰殺這些犧牲,獻給上主作和平祭。
        6. 司祭將牲血灑在會幕門口上主的祭壇上,焚燒脂肪,化為中悅上主的馨香。
        7. 從此以後,他們不應再宰殺犧牲,獻給他們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這為他們世世代代是一項永久的法令。
        8. 此外,你們應吩咐他們說:以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誰若願意獻全燔祭或祭獻,
        9. 而不牽到會幕門口,奉獻給上主,這人就應由民間剷除。
        10. 以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有人吃了什麼血,我必怒容而視,與這吃血的人作對,由民間將他剷除。
        11. 因為肉軀的生命是在血內,我為你們指定了血,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血具有生命,故能贖罪。
        12. 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說:你們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僑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也不可吃血。
        13. 以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誰若獵取了可食的野獸或飛禽,該放盡牠的血,用泥土蓋上。
        14. 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都繫於血,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說:任何肉上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都繫於血,誰吃了,應被剷除。
        15. 不論是本地人或外方人,吃了自死或被猛獸撕裂的禽獸,應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以後他才潔淨。
        16. 但是,如果他不洗衣,也不洗身,應負罪債。」

        第十八章

        道德生活的規勸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3. 你們不要仿效你們住過的埃及地的習慣,也不要仿效我正要領你們去的客納罕地的習慣,不要隨從他們的風俗;
        4. 應執行我的規定,遵守我的法令,依照遵行: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5. 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和規定;遵守的人必因此獲得生命:我是上主。

        婚姻的阻礙

      153. 你們中任何人不可親近血親,去揭露她的下體:我是上主。
      154.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她是你的母親,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155. 你父親妻子的下體,你不可揭露,那是你父親的下體。
      156. 你姊妹的下體,不論她是你父親的女兒,或你母親的女兒,或在家生的,或在外生的,你不可揭露她們的下體。
      157. 你兒子的女兒,或你女兒的女兒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因為她們的下體是你們的下體。
      158.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妻子的女兒的下體,因為她是你父親所生,是你的姊妹,你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159. 你父親姊妹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因為她是你父親的骨肉。
      160. 你母親姊妹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因為她是你母親的骨肉。
      161. 你父親兄弟的下體,你不可揭露,也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伯母。
      162. 你兒媳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163. 你兄弟妻子的下體,你不可揭露;那是你兄弟的下體。
      164. 你不可揭露了一女人的下體又揭露她女兒的;不可娶她兒子的女兒,或她女兒的女兒,揭露她的下體,她們都是她的血親:這是醜行。
      165. 你不可娶一女人又娶他的姊妹,做她的情敵,在她活著的時候,揭露她姊妹的下體。
      166. 違犯貞潔的惡行

      167. 女人在月經不潔期中,你不可接近,揭露她的下體。
      168. 你近人的妻子你不可與她同寢,為她所沾污。
      169. 你不可使你任何一個子女經火祭獻給摩肋客,亦不可褻瀆你天主的名:我是上主。
      170.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
      171. 你不可與任何獸類同寢,為牠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與走獸,同牠交合:這是逆性邪惡。
      172. 你們不可以任何這樣的事玷污自己,因為這些民族以這一切事玷污了自己,我正要由你們面前將他們驅逐;
      173. 甚至連這地也玷污了,所以我必追究這地上的罪惡,使這地吐棄地上的居民。
      174. 至於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和規定;不論是本地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這樣醜惡的事,一件也不許做,
      175. 因為在你們以前住在這地上的人,做過這一切醜惡的事,玷汙了這地方。
      176. 希望這地不因你們而再受到玷污,將你們吐棄,如同吐棄了你們之前的民族。
      177. 因為,凡做任何一件這樣醜惡的事的,這樣的人,都應由民間剷除。
      178. 所以你們應遵守我的禁令,不可仿效你們以前的人所有的醜惡風俗,免得因此受到玷污: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179. 第十九章

        宗教與道德的各種規條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全會眾說: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
        3. 你們每人應孝敬母親和父親,應遵守我的安息日。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4. 你們不要歸依偶像,也不要為自己鑄造神像: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5. 若你們給上主祭獻和平祭,要奉獻可蒙受悅納的。
        6. 祭肉,應在你們祭獻的當天或第二天吃盡;有剩下的,到第三天應用火燒了。
        7. 若還有人在第三天吃,這肉已不潔,必不蒙悅納。
        8. 那吃的人,必負罪債,因為他褻瀆了上主的聖物;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9. 當你們收割田地的莊稼時,你不可割到地邊;收穫後剩下的穗子,不可再拾。
        10. 葡萄摘後不應去搜;葡萄園內掉下的,不應拾取,應留給窮人和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11. 你們不要偷竊,不要詐欺,不要彼此哄騙;
        12. 不要奉我的名妄發虛誓,而褻瀆你天主的名字:我是上主。
        13. 你不要欺壓剝削你的近人,傭人的工錢不可在你處過夜,留到第二天早晨。
        14. 不可咒罵聾子;不可將障礙物放在瞎子面前;但應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15. 審判時,你們不要違背正義;不可袒護窮人,也不可重視有權勢的人,只依正義審判你的同胞。
        16. 不可去毀謗你本族人,也不可危害人的性命:我是上主。
        17. 不可心存懷恨你的兄弟,應坦白勸戒你的同胞,免得為了他而負罪債。
        18. 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
        19. 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不可使你的家畜與不同類的配合;一塊田內,不可播上不同的種子;用兩種線織成的衣服,不可穿在你的身上。
        20. 若人同已許配於人,尚未贖回,或沒有獲得自由的婢女同寢,應受處罰,但不該死,因為她還沒有自由。
        21. 但是,這人卻應把一隻贖過祭的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獻給上主,作為他的贖過祭。
        22. 司祭用這贖過祭的公綿羊,上主面前,代他為他所犯的罪行贖罪禮;他犯的罪方可得赦。
        23. 幾時你們進了那地方,栽種了什麼果樹,樹上的果子,你們應視為不潔;三年以內你們算是不潔,不可以吃;
        24. 到第四年,結的一切果實,都是聖的,應做讚頌上主的禮品;
        25. 到第五年,才可以吃樹上結的果實,使樹為你們增加出產;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6. 你們不可吃任何帶血的食物,不可占卜,不可念咒;
        27. 不可將兩邊的頭髮剃圓;兩邊的鬍鬚,也不可修剪。
        28. 不可為死者割傷你們的身體,也不可在你們身上刺花紋:我是上主。
        29. 不可褻瀆你的女兒,令她賣淫,免得這地方成為淫場,充滿淫亂。
        30. 應遵守我的安息日,應敬畏我的聖所:我是上主。
        31. 不可去探詢亡魂,亦不可尋問占卜者,而為他們所玷污: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32. 在白髮老人前,應起立;對老年人要尊敬,應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33. 若外方人在你們的地域內,與你住在一起,不可欺壓他;
        34. 對與你們住在一起的外方人,應看作你們中的一個同鄉,愛他如愛你自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35. 再審斷度、量、衡上,不可不公平;
        36. 天平、法碼、升、勺,都應正確。我是領你們出離埃及地的上主你們的天主。
        37. 你們應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規定,一一依照執行:我是上主。」

        第二十章

        敬拜邪神之罰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對以色列子民說:以色列子民和僑居以色列的外方人中,若有人將兒女獻給摩肋客,應處死刑;當地的人應用石頭砸死他。
        3. 我必板起臉來與此人作對,將他由民間剷除,因為他將兒女獻給了摩肋客,玷污了我的聖所,褻瀆了我的聖名。
        4. 當地的人,若在這人奉獻自己的兒女給摩肋客時,竟閉目不看,而不將他處死,
        5. 我自己要板起臉來與這人和他的家族作對,將他和一切隨著他敬拜摩肋客的人,由他們的人民中間一律剷除。
        6. 若有人去求問亡魂和占卜者,跟隨他們行邪法,我必板起臉來與這人作對,將他由民間剷除。
        7. 你們應成聖自己,成為聖的,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8. 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一一依照執行,我是要你們成聖的上主。
        9. 凡辱罵自己的父母的,應處死刑;他辱罵了父母,應自負血債。

        行邪淫之罰

      180. 若人與一有夫之婦通姦,即與鄰友之妻通姦,奸夫奸婦應一律處死。
      181. 若人與父親的妻子同寢,是揭露了父親的下體,兩人應一律處死,他們應自負血債。
      182. 若人與兒媳同睡,兩人應處死;他們犯了亂倫的罪,應自負血債。
      183. 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於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
      184. 若人娶妻又娶妻的母親,這是淫亂,應將他和她們用火燒死,使你們中間不致存有淫亂。
      185. 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
      186. 若女人走近任何走獸,與牠交合,應將這女人和這走獸殺死,應處死刑;他們應自負血債。
      187. 若人娶自己的姊妹,不論她是自己父親的女兒,或是母親的女兒,以致他看見了她的下體,她也看見了他的下體:這是可恥的事,應在本國人前將他們剷除,因為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體,應自負血債。
      188. 若人與在月經期內的女人同寢,揭露了她的下體,暴露了她的血源;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應將兩人由民間剷除。
      189. 你不可揭露你母親的姊妹,或你父親的姊妹的下體,因為這是暴露自己的肉體;他們應自負罪債。
      190. 若人與自己的叔伯母同睡,這是揭露了叔伯的下體;他們應自負血債,絕嗣而死。
      191. 若人娶自己兄弟之婦為妻,這是可恥的,無益是揭露了自己兄弟的下體,必然絕後。
      192. 潔與不潔之分別

      193. 你們應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規定,一一依照執行,免得我領你們去居住的地方將你們吐棄。
      194. 你們不應隨從我由你們面前要驅逐的民族的風俗,因為他們做了這一切事,我才厭惡了他們,
      195. 才對你們說:你們要佔領他們的土地;我將這流奶流蜜的地方,賜給你們作產業。是我上主你們的天主,使你們與萬民分開。
      196. 所以你們應分別潔與不潔的走獸,潔與不潔的飛禽,免得你們為不潔的走獸、飛禽,任何地上爬行的動物,──我已給你們分別清楚,免染不潔,──玷污自己。
      197. 你們於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是聖的;為此我將你們和萬民分開,好屬於我。
      198. 凡召亡魂行巫術或占卜的男女,應一律處死,應用石頭砸死;他們應自負血債。」
      199. 第二十一章

        司祭的聖潔
        1. 上主對梅瑟說:「你當訓示亞郎的兒子司祭說:司祭不應為族人的屍體陷於不潔,
        2. 除非為骨肉至親,如母親,父親,兒女,兄弟;
        3. 未出嫁而仍為處女的姊妹,為她的屍體,司祭可陷於不潔;
        4. 但司祭不可因身為丈夫,而為姻親的屍身,陷於不潔,褻瀆己身。
        5. 司祭的頭髮不可剃光,鬍鬚的邊緣,不可修剪,也不可紋身割傷。
        6. 他們對天主應是聖的,不可褻瀆天主的名號,因為是他們奉獻上主的火祭,作為天主的供物,所以應是聖的。
        7. 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為丈夫離棄的女人,因為他是祝聖於天主的人。
        8. 所以你應以他為聖,因為他把供物奉獻給你的天主,他對於你應是聖的,因為使你們成聖的我上主,是聖的。
        9. 若司祭的女兒賣淫褻瀆自己,她是褻瀆自己的父親,應用火燒死。

        大司祭的聖潔

      200. 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頭上既倒過聖油,又被祝聖穿了祭衣,不可披頭散髮,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
      201. 不可走近死人的屍體,也不可為父親或母親的屍體而陷於不潔。
      202. 也不可走出聖所,免得褻瀆天主的聖所,因為在他頭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我是上主。
      203. 他應娶處女為妻;
      204. 寡婦,棄婦或受玷污的妓女,這樣的女人,決不可娶;只可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
      205. 以免褻瀆本族的後裔,因為那使他成聖的是我,上主。」
      206. 作司祭的阻礙

      207. 上主訓示梅瑟說:「
      208. 你告訴亞郎說:世世代代你的後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獻供物;
      209. 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准前去:不論是眼瞎,腳跛,殘廢,畸形的,
      210. 或是斷手斷腳的,
      211. 或是駝背,矮小,眼生白翳,身上有痲疹或癬疥,或是睪丸破碎的人。
      212. 亞郎司祭的後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去奉獻上主的火祭;他身上既有缺陷,就不應給天主奉獻供物。
      213. 天主的供物,不論是至聖的或聖的,他都可以吃;
      214. 卻不可進入帳幔後,或走近祭壇前,因為他身上有缺陷,免得他褻瀆我的聖所,因為使他們成聖的是我,上主。」
      215. 梅瑟就這樣訓示了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
      216. 第二十二章

        吃祭物的條件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叫他們對以色列子民獻與我的聖物應謹慎,免得褻瀆了我的聖名:我是上主。
        3. 你對他們說:世世代代,你們後裔中,若有玷污不潔的,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獻與上主的聖物,這人應由我面前剷除:我是上主。
        4. 亞郎的後裔中,凡患癩病或淋病的,在他未取潔之前,不可吃聖物;凡摸過死屍所染不潔之物的,或遺精的人,
        5.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潔的爬蟲,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潔的人;
        6. 凡摸了這些東西的人,直到晚上是不潔的,除非他用水洗身,不准吃聖物。
        7. 太陽一落,他就潔淨了,以後可吃聖物,因為這是屬他的食物。
        8. 不可吃自死或被猛獸撕裂的獸肉,免得染上不潔:我是上主。
        9. 他們應遵守我的訓令,免陷於罪惡;因此褻瀆訓令的,必遭死亡:我是使他們成聖的上主。
        10. 任何族外人,不准吃聖物;司祭的客人和傭工,也不准吃聖物;
        11. 但是司祭用銀錢買來的僕人,卻可以吃;凡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這食物。
        12. 司祭的女兒,如嫁給族外人為妻,不准吃作獻儀的聖物;
        13. 但是司祭的女兒,如成了寡婦或棄婦,因沒有兒子,又回到父家,如同她年輕時一樣,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但是任何族外人不得吃。
        14. 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聖物,應償還所吃的聖物,還應另加五分之一,交與司祭。
        15. 司祭不應讓以色列子民褻瀆所獻與上主的聖物,
        16. 而使他們因吃自己獻的聖物,負起賠償的罪債;因為我是使他們成聖的上主。

        祭牲應無瑕疵

      217. 上主訓示梅瑟說:「
      218. 你告訴和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說: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任何人如奉獻祭品,不管是為還願,或出於自願,獻給上主作全燔祭的,
      219. 應是一隻無瑕的公牛,公綿羊,或公山羊,方蒙悅納。
      220. 凡身上有殘疾的,你們不應奉獻,因為這樣為你們決不會獲得悅納。
      221. 如有人為還願,或出於自願,給上主奉獻牛羊作和平祭品,應是無瑕的,方蒙悅納;身上不應有任何殘疾。
      222. 眼瞎的或殘廢的,或斷肢的,或患潰瘍的,或生痲疹的,或長癬疥的:這樣的牲畜,你們不可獻給上主;任何這樣的牲畜,不可放在祭壇上,獻給上主作火祭。
      223. 一腿太長或太短的牛或羊,你可獻為自願祭祭品;但為還願,必不蒙悅納。
      224. 此外,凡睪丸傷壞,砸碎,破裂,割去的牲畜,你們不可獻給上主;在你們的地域內,萬不可舉行這樣的祭獻,
      225. 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內接受這樣的牲畜,獻給你們的天主作供物,因為身上殘廢的,有缺陷的,為你們不會獲得悅納。」
      226. 上主訓示梅瑟說:「
      227. 幾時牛或綿羊或山羊一生下,應七天同其母在一起;自第八天,作為上主的火祭祭品,方蒙悅納。
      228. 牛羊及其幼雛,不可在同一日內宰殺。
      229. 幾時你們給上主奉獻感恩祭,應這樣奉獻,才獲得悅納:
      230. 祭肉,應在當天吃完,不應留到次日早晨:我是上主。
      231. 你們應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執行:我是上主。
      232. 不要褻瀆我的聖名,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為聖;我是使你們成聖的上主,
      233. 是我由埃及地領你們出來,為作為你們的天主:我是上主。」
      234. 第二十三章

        應守的節日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以下是我的節日,是你們應召集聖會的上主節日。

        安息日

      235. 六天工作,但第七天,應是完全休息的安息日,應召集聖會,任何工作都不可做;在你們任何住處,這日是應為上主守的安息日。
      236. 以下是上主的節日,你們應依照時期召集聖會:
      237. 踰越節

      238. 正月十四日傍晚,應為上主守踰越節。
      239. 這月十五日,應為上主守無酵節,七天之內,應吃無酵餅。
      240. 第一日,應召集聖會,任何勞工都不可做;
      241. 七天內,應給上主奉獻火祭;到第七日,應召集聖會,任何勞工都不可做。」
      242. 春季薦新節

      243. 上主訓示梅瑟說:「
      244.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幾時你們進入了我賜給你們的地方,在那裡有一收穫,應把你們收穫的第一束交給司祭。
      245. 司祭應拿這一束行搖禮,獻於上主面前,好為你們獲得悅納;司祭應在安息日的次日行搖禮。
      246. 在你們拿這一束行搖禮的那一天,還應給上主獻一隻一歲無瑕的公羔羊,作全燔祭;
      247. 同獻的素祭,應是十分之二「厄法」油調的細麵,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再加四分之一「辛」酒,作為奠祭。
      248. 直到那一天,即直到你們給你們的天主奉獻祭品的一天,你們不可吃新麥做的餅,烤的或新鮮的麥穗:這為你們世世代代,在任何住處,是一永久的法令。
      249. 五旬節

      250. 從你們獻麥束行搖禮的安息日的次日,應計算整個七星期,
      251. 即直到第七個安息日後的次日,共計五十天,那天應給上主奉獻薦新的素祭。
      252. 由你們的住處帶來兩個行搖禮的餅,每個用十分之二「厄法」的發酵細麵烤成,獻與上主作初熟之祭。
      253. 餅以外,還應奉獻七隻一歲無瑕的公羔羊,一頭公牛犢和兩隻公綿羊,作獻與上主的全燔祭;還有同奉獻的素祭和奠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254. 還應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兩隻一歲的公羔羊作和平祭。
      255. 司祭應拿這兩隻公羔羊同初熟祭的餅,在上主面前行奉獻的搖禮;這是屬於上主的聖物,應歸於司祭。
      256. 在這一日,你們應召集聖會,任何勞工也不可做:這為你們世世代代,在任何住處,是一永久法令。
      257. 當你們收割你們地內的莊稼時,你不可割到地邊;收穫後剩下的穗子,不可再拾,應留給窮人和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58. 新年節

      259. 上主訓示梅瑟說:「
      260.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七月初一,為你是完全休息的日子,應吹號角,召集聖會,
      261. 任何勞工都不可做,應給上主獻一火祭。」
      262. 贖罪節

      263. 上主訓示梅瑟說:「
      264. 還有七月初十是贖罪節,是你們應召集聖會的日子,要克己苦身,並給上主奉獻一火祭。
      265. 這一天,任何工作都不可做,因為是贖罪節,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面前,為你們自己行贖罪祭。
      266. 這一天,凡不克己苦身的人,應由民間剷除;
      267. 這一天凡做任何工作的人,我必由民間消滅這人;
      268. 任何工作不可做:這為你們世世代代,在任何住處,是一永久法令。
      269. 這是你們應完全休息的安息日,應克己苦身。這月初九傍晚,到次日傍晚,你們應守這安息日。」
      270. 帳棚節

      27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7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七月十五是帳棚節,應為上主舉行七天:
      273. 第一天應召集聖會,任何勞工都不可做,
      274. 七天之久,應給上主獻火祭;到第八天,又應召集聖會,給上主獻火祭;這天是盛大集會的日子,任何勞工都不可做。
      275. 以上是上主的節日,你們應召集聖會,照每日的規定應給上主獻火祭、全燔祭、素祭、祭獻和奠祭;
      276. 此外,還有在上主的安息日,你們獻於上主的禮品、還願祭和自願祭。
      277. 七月十五日,你們收了那地方的出產,應七天舉行上主的節期:第一天和第八天應完全休息。
      278. 第一天,你們應拿著樹木結的美果、棕櫚樹枝、葉密的大樹枝和溪邊的柳條;如此七天之久,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面前喜樂。
      279. 你們每年應七天之久舉行這上主的節日,且應在七月舉行這節日: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一永久的法令。
      280. 七天之久,你們應住在帳棚內,凡以色列公民,都應住在帳棚內,
      281. 好叫你們的後代知道,當我領以色列子民出離埃及國的時候,曾使他們住在帳棚內: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82. 梅瑟就這樣給以色列子民宣布了上主的節日。
      283. 第二十四章

        長明燈和供餅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給你拿由橄欖榨的清油來,為點燈用,好叫燈光長明不熄。
        3. 亞郎應將燈放在會幕內,約櫃帳幔外,自晚上到早晨常點在上主面前: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永久的法令。
        4. 亞郎應把這些燈放在純金台上,在上主面前長燃不熄。
        5. 你應拿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個是十分之二「厄法」;
        6. 將餅排成兩行,六個一行,供在上主面前的純金桌上。
        7. 每行應撒上純乳香,作為食物當獻與上主的火祭,為獲得記念。
        8. 每安息日,應將餅不斷地供在上主面前,這是以色列子民因永久的盟約而當行的義務。
        9. 這些應歸亞郎和他的兒子;他們應在聖地方吃,因為這是上主火祭中至聖之物,是他永享的權利。

        褻聖的處罰

      284. 當時在以色列子民中有一個人,他的母親是以色列人,父親是埃及人。這以色列女人的兒子在營地內與一個以色列人爭吵;
      285. 以色列女人的兒子咒罵褻瀆了上主的名,人們就帶他去見梅瑟,──這人的母親叫舍羅米特,是丹支派狄貝黎的女兒,──
      286. 將他看守起來,等梅瑟依照上主的訓令給他們處理。
      287. 於是上主訓示梅瑟說:「
      288. 你帶這犯褻瀆罪的人營外去,凡聽見他說褻瀆話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然後令全體會眾用石頭砸死他。
      289. 你應這樣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凡褻瀆天主的,應負罪債;
      290. 那不避諱「雅威」之名的,應處死刑,全體會眾應用石頭砸死他;不論外方人或本地人,若不避諱「雅威」的名,應處死刑。
      291. 報復律

      292. 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
      293. 凡打死牲畜的,應該賠償:以命還命。
      294. 人若加害自己的同胞,他怎樣待人,人也怎樣待他:
      295.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害了人,人也怎樣害他。
      296. 凡打死牲畜的,應該賠償;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
      297. 為你們,不論是外方人或本地人,只有一樣法律;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98. 梅瑟這樣訓示了以色列子民;他們就把這犯褻瀆罪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砸死。以色列子民全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299. 第二十五章

        安息年
        1. 上主在西乃山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幾時你們進入了我要賜給你們的地方,這地方將為上主守安息。
        3. 六年之內,你可播種田地;六年之內,你可修剪葡萄園,收穫其中的出產。
        4. 但到第七年,地應完全休息,是上主的安息年。你不可播種田地,也不可修剪葡萄園;
        5. 連你收穫後而自然生出的,你也不可收割;葡萄樹未加修剪而結的葡萄,你也不可採摘;是地完全休息的一年。
        6. 地在休息期而自然生出的,可供你們吃:即供給你、你的僕婢、傭工和與你同住的客人吃。
        7. 地自然生的,也可供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中的走獸吃。

        喜年

      300. 你應計算七個安息年,即七乘七年;七個安息年的時期,正是四十九年。
      301. 這年七月初十,你應吹號角,即在贖罪節日,你們應在全國內吹起號角,
      302. 祝聖第五十年,向全國居民宣布自由;為你們是一喜年,人各歸其祖業,人各返其家庭。
      303. 第五十年為你們是一喜年,不可播種;自然生出的,不可收穫;葡萄樹未加修剪而結的葡萄,不可採摘,
      304. 因為這是喜年,為你們應是聖年;你們只可吃田地自然生的。
      305. 在這喜年內,人各歸其祖業。
      306. 為此,如你賣給你的同胞產業,或由你的同胞購買,你們不可彼此欺壓;
      307. 你應照上次喜年後的年數由你同胞購買,他應照收穫的年數賣給你。
      308. 年數越多,你越應多付買價;年數越少,越應少付買價,因為他賣給你的是物產的數目。
      309. 為此,你們不可彼此欺壓,但應敬畏你的天主,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310. 你們應遵行我的法令,遵守我的規定,一一依照執行,好叫你們平安地住在這地上,
      311. 地必供給出產,使你們吃飽,平安住在地上。
      312. 若你們追問說:到第七年,我們若不能播種,又不能收集我們的出產,我們吃什麼﹖
      313. 在第六年上,我必決定祝福你們,叫地有三年的出產;
      314. 你們在第八年上播種時,還吃陳糧;直到第九年,直到收割新糧時,還有陳糧吃。
      315. 土地贖回法

      316. 土地不可出賣而無收回權,因為地是我的,你們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
      317. 對你們所佔的各地,應承認地有贖回權。
      318.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賣了一份家產,他的至親可來作代贖人,贖回他兄弟所賣的家產。
      319. 人若沒有代贖人,幾時自己富足了,有了足夠的贖價,
      320. 當計算賣出後的年數,將差額還給買主,收回自己的家產。
      321. 如果他無法獲得足夠的贖價,他所賣的,應存於買主之手直到喜年;到了喜年,地應退還,賣主收回自己的家產。
      322. 房屋贖回法

      323. 若人賣了一所在城牆內的住宅,自賣出後,一年內,他有贖回的權利;他贖回的權利為期一年。
      324. 如果滿了一年,他沒有贖回,在城牆內的房屋應歸買主與其後代,再無收回權;即使到了喜年,亦不應退還。
      325. 但房屋在沒有圍牆的村莊內,應算是田產,有贖回的權利;到了喜年應該退還。
      326. 至於肋未人得為產業的城市中的房屋,肋未人永享有贖回權。
      327. 如一肋未人在他得為產業的城市出賣的房屋,沒有贖回,在喜年仍可收回,因為肋未城中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子民中所得的不動產。
      328. 但是,他們城外四郊之地,不可變賣,因為是永屬他們的產業。
      329. 對同胞不可取利

      330.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無力向你還債,你應像待外方人一樣或旅客一樣扶持他,叫他能與你一起生活。
      331. 不應向他索取利息或重利,但應敬畏你的天主,讓他與你一起生活,如你的兄弟。
      332. 借給他銀錢,不可取利息;借給他糧食,不可索重利。
      333. 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我領你們離開埃及地,將客納罕地賜給你們,是為做你們的天主。
      334. 以色列人為奴的法律

      335. 若你身旁的兄弟窮了,賣身給你,你不可迫他勞作如同奴隸一樣;
      336. 他在你身旁,應像傭工或外僑,給你工作直到喜年。
      337. 那時,他和他的子女應離開你,回本家,復歸其祖業;
      338. 因為他是我的僕役,是我由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能賣身,如同出賣奴隸。
      339. 你不可虐待他,但應敬畏你的天主。
      340. 你需要的奴婢,應來自四周的民族,由他們中可購買奴婢。
      341. 此外,可從同你們住在一起的外方人中,或從他們在你們境內所生的後代子孫中,購買奴婢。這些奴婢可成為你們的產業,
      342. 可將他們留給你們的後代子孫,當作永久的產業,使他們勞作。至於你們的兄弟以色列子民,彼此既是兄弟,不可嚴加虐待。
      343. 若外方人,或寄居在你處的人成了富翁,你的兄弟反而窮了,欠他的債,而賣身給寄居在你處的外方人,或外方人家中的後代;
      344. 賣身以後,仍享有贖回的權利;他的任何一個兄弟可以贖他;
      345. 他的叔伯,或他叔伯的兒子可以贖他;他家中的任何至親骨肉都可以贖他;如他自己致富,亦可自贖。
      346. 他應同購買自己的人,計算從賣身給他以後到喜年的年數;贖價應依照年數的多少,並按照傭工每日的工價決定;
      347. 如剩下的年數尚多,他應依照年數的多少,出一部份贖價來贖身。
      348. 如直到喜年剩下的年數不多,應這樣計算:依照年數的比例交付贖價。
      349. 買主對他應像每年雇的工人;他不可當著你虐待那人。
      350. 如果那人不能這樣贖身,到了喜年,他可與兒女自由離去。
      351. 因為以色列子民只對我是奴隸,他們是我的奴隸,是我領他們離開了埃及地: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352. 第二十六章

        守法的祝福
        1. 你們不可製造神像,亦不可立雕像或石柱;在你們境內,亦不可安置石像,供人朝拜,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 你們應遵守我的安息日,尊敬我的聖所;我是上主。
        3. 如果你們履行我得法令,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執行,
        4. 我必按時給你們降下雨露,地必供給出產,田野的樹木必結出果實。
        5. 你們打禾必打到收葡萄的時期,收葡萄必收到播種的時期;你們必有糧食吃飽,在境內安居樂業。
        6. 我必賜國內太平,你們睡下,沒有驚擾;我必使境內的猛獸消滅,刀劍也不侵入你們境內。
        7. 你們追擊仇敵時,他們必在你們面前喪身刀下。
        8. 你們五人要追擊一百,你們百人要追擊一萬;你們的仇敵必在你們面前喪身刀下。
        9. 我必眷顧你們,使你們繁殖增多;我必固守我與你們所立的盟約,
        10. 你們要吃久藏的陳糧,要清出陳糧,為貯藏新糧。
        11. 我必在你們中間安置我的住所,再不厭惡你們
        12. 我必住在你們中間,做你們的天主,你們做我的百姓。
        13. 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是我領你們出離了埃及地,不再做他們的奴隸;是我打斷了你們軛上的橫木,令你們昂首前進。

        違法的禍患

      353. 但是,如果你們不聽從我,不執行這一切命令;
      354. 如果你們棄絕我的法令,厭惡我的制度,不遵行我的一切命令,而破壞我的盟約,
      355. 我必要這樣與你們作對,使你們恐怖,患肺癆瘧疾,眼目昏花,心靈憔悴;你們的種子,白白播種,因為你們的仇敵要來吃盡。
      356. 我要板起臉來與你們作對,你們必為仇敵擊潰,那仇恨你們的要壓制你們;雖然沒有人追趕,你們也要望風而逃。
      357. 如果這樣你們還不聽從我,為了你們的罪惡,我必要加重七倍懲罰你們,
      358. 粉碎你們矜誇的力量,使你們的蒼天如鐵,使你們的土地像銅,
      359. 使你們白費氣力,地不供給出產,田野的樹木也不結果實。
      360. 如果你們還與我作對,不願聽從我,我必按照你們的罪惡,加重七倍打擊你們,
      361. 使野獸來傷害你們,奪去你們的子女,殘害你們的牲畜,減少你們的人口,使你們的街市變成廢墟。
      362. 如果我用這些事還不能懲戒你們,你們仍然與我作對,
      363. 我也要與你們作對,為了你們的罪惡,必要加重七倍打擊你們。
      364. 我必令刀劍臨於你們,為報復違背盟約的罪;如果你們退入城市,我必使瘟疫來害你們,叫你們落在仇人手內。
      365. 當我給你們斷絕了糧源時,十個女人要在一口灶上烤餅,按定量給你們配給糧食;你們雖然吃,卻吃不飽。
      366. 如果這樣,你們還不聽從我,仍然與我作對,
      367. 我必發怒來與你們作對,為了你們的罪惡,我必加重七倍懲罰你們。
      368. 你們要吃你們兒子的肉,連你們女兒的肉也要吃。
      369. 我必破壞你們的丘壇,砍倒你們的香臺,將你們的屍首堆在你們的偶像的屍首上。我必厭惡你們。
      370. 使你們的城市變為曠野,聖所化為廢墟,不願再聞你們祭品的馨香。
      371. 我必使你們的地化為廢墟,甚至你的仇人來居住時,還驚奇不已。
      372. 我必將你們分散在各民族中,我要拔劍追逐你們,使你們的地成為廢墟城市變為曠野。
      373. 當那地方變成荒野,而你們僑居在仇人的地方時,這整個時期,那地才補上了安息的時候;那時地要休息,補享安息年。
      374. 那地方荒涼的整個時期內,才得到安息,補享你們居住時,在你們的安息年內,未享到的安息。
      375. 至於你中殘存的人,我必使他們在仇人的地方膽戰心驚,甚至風吹落葉聲也把他們嚇跑,逃跑有如逃避刀劍;雖然無人追趕,他們也跌倒在地。
      376. 雖然無人追趕,他們卻一人倒在另一人身上,如面臨刀劍。你們決不能抵擋你們的仇人,
      377. 只有在各民族中消滅,仇人的土地要把你吞下。
      378. 你們中殘存的人,必為了自己的罪惡,在仇人的地方,日漸衰弱,還要為了祖先的罪惡,日漸衰弱。
      379. 以色列要回頭改過

      380. 他們終必承認自己的罪惡,祖先的罪惡,對我不忠與我作對的叛逆之罪。
      381. 當我與他們作對,將他們遷送到他們仇人的地方以後,他們未受割損的心,必會謙卑自下,要心甘情願受罰贖罪,
      382. 我也想起我同雅各伯所結的盟約,想起同依撒格,同亞巴郎所結的盟約,也想起那地方來。
      383. 但那地方應為他們所放棄,好在他們離去,地方荒蕪時,才能補享安息年,同時他們也補贖自己的罪惡,這是因為他們棄絕了我的制度,厭惡了我的法令。
      384. 但是,即使這樣,當他們留在仇人的地方時,我仍不棄絕他們,也不厭惡他們,以致消滅他們,廢除我與他們結的盟約,因為我上主是他們的天主。
      385. 我顧念他們,我還要想起我與他們的祖先所結的盟約;我在各民族的眼前,由埃及地領出他們的祖先來,為做他們的天主:我是上主。」
      386. 這是上主在西乃山,於自己和以色列子民間,藉梅瑟所立定的法令、制度和法律。」
      387. 附 錄

        第二十七章

        人的估價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人以人身許願,應將人身的代價獻給上主,
        3. 由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根據聖所的「協刻耳」,估價應是五十銀「協刻耳」;
        4. 若是女人,估價應是三十「協刻耳」。
        5. 由五歲到二十歲,若是男性,估價應是二十「協刻耳」,女性為十「協刻耳」。
        6. 由一月到五歲,若是男性,估價為五銀「協刻耳」;若是女性,估價為三銀「協刻耳」。
        7. 六十歲以上的人,若是男性,估價為十五「協刻耳」,女性為十「協刻耳」。
        8. 但若是人窮,不能支付這估價,應帶他到司祭面前。司祭估定他的價格;司祭要按許願人的財力,估定價格。

        獸類的估價

      388. 如所許的是可獻於上主作祭品的獸類,獻於上主的任何走獸,應視為聖的,
      389. 不可更換,不可替代,不能以好換壞,或以壞換好;如果人拿一隻走獸還另一隻,以前所許的和以後所換的,都應視為聖的。
      390. 如所許的是一隻不潔,不堪獻於上主作祭品的走獸,就應將牠牽到司祭前,
      391. 司祭估定牠的好壞;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
      392. 如許願的人願把牠贖回,除了司祭估定的價值外,還應加五分之一。
      393. 房屋的估價

      394. 若人把自己的房屋,獻於上主,司祭應估定它的好壞;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
      395. 如果獻房屋的人願再贖回,除估定的價值外,還應加五分之一,房屋才可歸他。
      396. 田地的估價

      397. 若人將自己的一部份田產獻於上主,估價應按地播種所需要的數量;一「荷默爾」大麥種子,為五十銀「協刻耳」。
      398. 若人由喜年起,獻了自己的田地,這個估價就是定價;
      399. 但如果在喜年以後獻自己的田地,司祭應按至喜年尚餘的數量給他估價,把估價減低。
      400. 如獻田地的人再願贖回,除司祭估定的價錢之外,還應加五分之一,田地仍歸於他;
      401. 但若他不但沒有把田地贖回,反而賣給別人,不能再贖回;
      402. 一到喜年,田地應退還時,應獻於上主,當作禁田,歸於司祭,成為他的產業。
      403. 若人將自己買來的田地,而非祖業,獻於上主,
      404. 司祭就應估定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價值,那人應在當天支付你估定的價錢,這是歸上主的聖物。
      405. 一到喜年,這田地應退給賣田的人,歸於這塊田地的原有人。
      406. 一切估價都應按聖所的「協刻耳」;一「協刻耳」等於二十「革辣」。
      407. 頭胎牲畜

      408. 至於頭胎牲畜,既是頭胎,應屬於上主,人不能再奉獻;不論是牛是羊,已屬於上主。
      409. 若是不潔牲畜的頭胎,人應照估價贖回,再加五分之一;如不贖回,應照估價賣掉。
      410. 禁物

      411. 凡照禁物法獻於上主之物,凡人所有的,不論是人,或是牲畜,或是一部份田產,便不可變賣,亦不可贖回;凡禁物都是屬於上主的至聖之物。
      412. 凡照禁物法應處置的人,便不可贖回,應將他處死。
      413. 什一之物

      414. 凡土地的出產,或是田地的穀物,或是樹木的果實,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是獻於上主的聖物。
      415. 人若願意把應獻的十分之一贖回一部份,除物價外,應另加五分之一。
      416. 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亦即全群十分之一,應獻於上主;
      417. 不應追究是好是壞,亦不可將牠更換;更換了,以前所有的和以後所換的,都應視為聖物,不得贖回」。
      418. 這是上主在西乃山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
      419.  

        [肋未記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