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撒經書總論

(2003年修訂版) 台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 合譯

彌撒經書總論

(2003年修訂版)

 

台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

合譯

 


 

  大家期待已久的「彌撒經書總論」中譯本,即將出版問世,此為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蒙席及同仁,和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羅國輝神父等共同編鐸的版本,已經由主教團全體主教審核批准實施。

  今年聖週四,教宗發表了「教會自聖體聖事汲取生命」通諭(或譯為「活於感恩祭的教會」),要求教會全體成員加強對聖體的敬禮,他說聖體聖事是教友生活的源泉和頂峯,教會是自逾越奧蹟而誕生,聖體是傑出的巴斯卦奧蹟的聖事,是教會生活的中心。

   教宗指出,大公會議的禮儀改革,的確有助於信友更有意識地、積極地、有效地參與祭臺上的神聖祭獻。但是在教會某些地方,發生了一些弊端,對此美妙的聖事 帶來了混亂。他們剝奪了此聖事的祭獻意義,把感恩祭變成了純友愛的宴會。教宗說,他公布此通諭,是要消除無法接受的教義和作法,為使感恩祭繼續大放光明, 閃耀其奧蹟。

  教宗說,耶穌以簡單而又隆重的方式,建立了偉大的聖體聖事:伯達尼的瑪利亞為耶穌傅珍貴的香液,耶穌又要門徒找「寬大的餐廳」準備用逾越節晚餐。

  就像伯達尼為耶穌傅香液的婦女,教會也不怕「揮霍」,把最好的獻給耶穌。又像第一批門徒準備那「寬大的晚餐廳」,教會也感覺必須在佈置完美的空間舉行感恩祭。

   教宗指出:「我認為自己有責任強力呼籲,必須十分忠實地遵守感恩祭的禮儀規範。禮儀絕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它不是主禮的,也不是參禮者的。忠實地按禮 儀的規範舉行感恩祭的司鐸,以及遵守此規範的信友,就是以靜默而有力的方式,證明他們對教會的愛。這奧蹟是如此偉大,任何人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得漠視感恩 聖祭的神聖性及普世性。」(通諭52號)

  教宗又指出,當感恩祭的舉行,在形式、風格和感情上帶有不同文化特色時,顯示更大的活力。但在進行這項重要的適應工作時,必須不斷意識到這不可言喻的奧蹟。因為神聖禮儀表達並慶祝眾人所宣認的信仰,既是整個教會的祖業,不能由地方教會來決定而自外於普世教會。(通諭51號)

  為了對聖體聖事及感恩祭的尊重,「彌撒經書總論」所有的規範是必要的,我們要遵照規範而舉行彌撒。

  妥善遵守規範舉行彌撒,是福傳的行動,因為聖體聖事是福傳的泉源和高峰,因為它的目標是人類與基督的共融,以及在基督內與父及聖神的共融。

 

  主教團禮儀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愈榮謹識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聖方濟•薩威慶日


前  言

 

1.          主基督在準備與祂的門徒舉行逾越節晚餐,並要在席間建立祂體血的祭獻之前,祂命令門徒準備一間佈置好的大廳(路22:12)。 教會一直認為這項命令是對自己說的,因而制定了為舉行感恩聖祭的規則,即有關人心靈的準備、以及安排舉行聖祭的場所、禮節和經文。依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 議的意願,而制定的現行法則,以及羅馬禮教會此後舉行彌撒所用的新經書,都證實了教會對至崇高的感恩奧蹟所懷有之關切、信仰和不變的愛。雖然這些法則與新 的彌撒經書,一方面引進了某些新的事物,另一方面也見證著教會持續不斷的傳統。

 

見證「永恆不變的信仰」

 

2.            有關彌撒的祭獻本質,特倫多大公會議根據教會的整個傳統,曾隆重的予以申明[1]。梵二也重申這同一訓導,對彌撒作了意義深長的說明:「在最後晚餐中,我們的救主建立了祂體血的感恩聖祭,藉此使十字架的祭獻得以永留於後世,直到祂再度來臨;就這樣,主也把祂死亡和復活的紀念,託付給了祂所摯愛的淨配──教會[2]。」

梵二的這項訓導,持續不斷地表達於彌撒經文中。這訓導,在俗稱「教宗良聖事禮典」的古籍中,早已有扼要的說明:「每次當我們舉行此祭獻的紀念時,就是實現(天主)救贖我們的工程[3]。」這也在各式感恩經(Prex eucha­ristica)中,適當而正確地表達出來。在感恩經中,當司祭誦念紀念經(anamnesis)時,他以全體子民的名義,感謝天主並向祂呈上聖潔與生活的祭獻,即教會的奉獻,以及天主所悅納的修好之犧牲[4];司祭也這樣祈禱:求使基督的體血,成為天父所歆饗的救世聖祭[5]

因此,在新彌撒經書裡,教會的「祈禱法則」(lex orandi)與不變的「信仰法則」(lex credendi)互相呼應。藉此法則,我們知道十字架的祭獻,和它在彌撒中以聖事方式的再實現,雖然奉獻方式不同,卻是同一的祭獻;此聖事性的祭獻,是主基督在最後晚餐時所建立的,並命令祂的宗徒,為紀念祂而舉行。因此,彌撒同時是讚頌、感恩、修好及贖罪的祭獻。

3.            舉行彌撒,也是宣佈主基督在祝謝過的餅酒形下,實體的臨在之神妙奧蹟。梵二[6]及教會的其他訓導文件[7],皆以與特倫多大公會議相同的意義和語言[8],來確認此一信仰奧蹟。彌撒禮儀不僅以祝聖餅酒的話語,也以至高的敬意,及其欽崇儀式,來宣告基督藉「餅酒實體轉變」(transubs-

tantiatio)而親臨的奧蹟。基於同一理由,教會邀請信友們在聖週四——主的晚餐紀念日,及基督聖體聖血節,要以特別的敬禮,朝拜此神妙的聖事。

 

4.            公務司祭(sacerdos ministerialis)(主 教及司鐸)以基督的身分獻祭,並主持神聖子民的聚會;他的本質,藉他在儀式中顯著的地位和職務,清楚表達出來。這職務的意義,在聖週四紀念建立司祭聖職的 日子,祝聖聖油彌撒的頌謝詞中,清楚而詳盡地予以宣報並闡明。該頌謝詞指出司祭職權是經由覆手禮而傳授的,它同時列舉這職權的各項任務。這項職權確是基督 新約大司祭職權的延續。

5.            此外,公務司祭職的本質,亦闡明了另一種應予注意的司祭職,即信友的王者司祭職(sacer-

dotium regale)。信友的屬靈祭獻,經由主教及司鐸的職務,與唯一的中保[9]——基督的祭獻相結合,而得以完成。舉行感恩祭既是整個教會的行為,因此,每人在感恩祭中,該按他在天主子民裡的身分,完全盡好只屬自己分內的職務。按照這準則,感恩祭中過去有時曾被忽略的某些部分,如今實應加以重視。

這天主子民是基督的寶血所贖回、被主所召集、由祂的聖言所滋養 的。這子民的被召,是為向天主呈獻全人類的祈求,並藉奉獻基督的祭獻,而在基督內感謝天主救贖的奧蹟。最後,這子民也藉著領受基督的體血,而團結一起。天 主子民原是神聖的,但仍要藉著主動的、有意識和有效地參與感恩奧蹟,而日趨聖善[10]

宣佈「延續不斷的傳統」

 

6.            梵二頒令修訂「彌撒規程」(Ordo Missae)時,訓令某些禮節「要按照聖教父們的原始傳統」(ad pristinam sanctorum Patrum normam[11]予以恢復。這也是聖比約五世在1570年公布「特倫多彌撒經書」(Missale Tridentinum)時,在其《首次宗座憲令》(Quo primum)中所應用的字句。應用同樣的字句,是為表示這兩版《羅馬彌撒經書》,雖然時隔四個世紀,卻取用了同一的傳統。但是如果對此傳統的內容加以深思,也會使人了解到,新的彌撒經書如何美妙和成功地把舊的作了改善。

7.         聖比約五世在他那困難重重的時代,不願對禮節作重大改革,而只想保存某些遭到不合理攻擊的近代傳統,因為當時有關「彌撒的祭獻特性」、「公務司祭職」、以及「基督在祝謝了的餅酒形下實體而持久臨在」等公教教義,正受到攻擊。的確,1570年的彌撒經書,與1474年首次付梓的版本,沒有太大差別,而後者則是忠實地根據教宗依諾森三世(1198-1216)時代的彌撒經書重印的。此外,梵蒂岡圖書館所保存的手抄本,雖然提供了某些經文的校訂,和一些中古時代的禮儀註釋,但對於研究「古代和公認的作家」(veterum et probatorum auctorum),卻無大裨益。

8.            相反的,今天由於許多學術研究的成果,我們對聖比約五世彌撒經書的修訂者所遵循的「聖教父的傳統」(sanctorum Patrum norma),有了更豐富的認識。「額我略聖事禮典」(Sacramentarium Gregorianum)於1571年首次出版;不久之後,古老的羅馬聖事禮典(Sacramentarium Romanum)及安博聖事禮典(Sacramentarium Ambrosianum)校勘本,也先後問世。此後古老的西班牙及法國的禮書,也跟著出版。這一切,使許多以前人們所不知,卻極具靈修價值的祈禱文重被發現。

同時,由於所發現的許多禮儀文獻,今日大家對東、西方禮尚未形成之前的初世紀的禮儀傳統,也有了更深入的認識。

此外,對教父的研究不斷進展,古代教會傑出的教父,如聖依勒內(S.Irenæus)、聖安博(S.Ambrosius)、耶路撒冷的聖濟利祿(S.Cyrillus Hierosolymitanus)、金口聖若望(S.Joannes Chrysostomus)等的教導,也對「感恩(聖體)聖事」的神學的理解有所啟發。

9.            「聖教父們的傳 統」要求我們不單保存前輩的傳承,同時當了解並細察教會的整個歷史,以及在人類社會不同文化,即在閃族、希臘和拉丁文化中,用以表達教會唯一信仰的各種方 式。這一寬廣的視野,有助於我們領悟聖神是如何奇妙地引導天主子民,忠實地保存了不變的信仰寶庫,盡管祈禱文和禮節有著相當的差別。

針對新環境的調適(accommodatio

 

10.          新彌撒經書,一方面是羅馬教會「祈禱法則」的見證,保存著最近幾屆大公會議所傳承的信仰寶庫,同時也在禮儀傳統中標誌出一項長足的進步。
  梵二大公會議的教長們重申特倫多大公會議所宣布的信理時,是在世界歷史處於一個完全不同於往昔的時代裡說話。因此,他們才能提出牧靈方面的建議和指示;這在四個世紀以前是難以想像的。

11.          特倫多大公會議承 認彌撒之舉行具有極大的教理講授價值,可是卻沒有為實際生活作出結論。事實上,當時許多教長曾要求准許用本地語言來舉行彌撒聖祭。可是,該屆大公會議考慮 到當時的環境,必須重申教會當時流傳的教導,故沒有通過該項要求。該項教導是:感恩祭首先是基督本人的行為,其本身效果,與信友的參與方式無關。因此,大 公會議以堅定和深思熟慮的話申明:「雖然彌撒為信友具有訓導價值,但教長們認為,不宜普遍地以本地語言舉行彌撒[12]。」這次大公會議,同時直斥那些「譴責『羅馬教會禮儀,低聲誦念彌撒正典和祝聖聖體聖血經』的人,或主張『彌撒只應用本地語言舉行』的人[13]。」即使如此,這次大公會議雖然禁止應用本地語言舉行彌撒,但另一方面卻訓示牧靈人員要補充適當的教理講授:「為避免基督的羊群忍飢受渴……。本神聖公會議命令牧者以及照顧人靈的人,常要在彌撒中,尤其在主日和慶節,由自己或由他人,闡釋所讀的聖道,並講解該聖祭的奧蹟[14]。」

12.          為使教會適應今日使徒工作的需要而召開的梵二大公會議,如特倫多會議一樣,徹底檢視禮儀的教理講授和牧靈特性[15]。雖然沒有一個天主教徒會否認以拉丁文舉行聖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梵二大公會議承認:「使用本地語言,為民眾常是很有益處」,並准予使用[16]。由於各地對這項決定竭誠歡迎,以致在主教們和宗座的指導下,一切有會眾參與的禮儀,都獲准以本地語言舉行,為使所慶祝的奧蹟更易於了解。

 

13.          在禮儀中應用本地語言,藉以清楚講授在禮儀中所慶祝的神聖奧蹟,確是一種重要方法。然而,梵二大公會議還訓示,要切實執行某些還未獲普遍遵守的特倫多會議的規定,包括在主日及慶節必須講道[17],以及在聖禮進行中插入幾句訓勉的話[18]

梵二大公會議又特別強調:「更完善的參與彌撒,就是在司鐸領聖體之後,信友也領受在同一聖祭中所祝聖的主的聖體[19]。」這樣,梵二大公會議促使特倫多會議的另一個願望得以達成,即為完全參與聖祭,「信友在每台彌撒中,不但以精神(神領聖事),而且也要確實領受聖體聖事[20]」。

14.          因這同樣的精神和 牧靈關切,梵二大公會議重新檢視特倫多會議有關兼領聖體聖血的規定。今日已無人置疑,「只以餅形領受共融的聖事,也是完全地領受了聖事」的教義原則;因 此,梵二大公會議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兼領聖體聖血,因為這樣能給予信友特別機會,經由更明顯的聖事標記,深入了解他們所參與的奧蹟[21]

15.          這樣,教會作為真理的導師,忠於職守,保存著「古老的事物」,即傳統的寶庫,同時也能善盡職務,檢視並明智地應用「新的事物」(參閱瑪13:52)。

新的彌撒經書,改編了教會的一些禱詞,以適合現代的需要。這特別是指典禮彌撒(Missae rituales), 以及為各種需要的求恩彌撒。這些彌撒,把傳統的及新的元素和諧地結合在一起。許多取自教會最古老傳統的禱詞,且常見於羅馬彌撒經書的不同版本中者,完全保 持不變。而某些禱詞,為了適應現代的環境和需要,則予以改編。也有一些禱詞是完全新編的,不僅採用最近大公會議文件的思想,且多次採用了文件中的字句;這 類的禱詞多用於表達今日教會、平信徒、聖化人類工作、世界團體,以及今日各種需要。

現代的世界觀也影響到對古代傳統經文的應用。這極受尊敬的寶庫,決不因一些詞句上的修改而受損。這些修訂都是為了更符合現代神學的表達方式,及現代教會紀律的實況。因此,那些反映著教會從前對世物的看法和運用的詞句,及某些有關補贖的外在表達方式,都作了修改。

這樣,特倫多會議所訂定的許多禮儀法規,在梵二大公會議所制定的法規中,得以實現和改進。梵二大公會議使先前四個世紀的努力獲得成果:引導信友更親近禮儀。這尤其歸功於近代的努力,特別是聖比約十世和他的繼承人倡導禮儀的結果。


第一章

感恩慶典(彌撒)的重要與崇高

 

16.          舉行彌撒,是基督及按聖統制組織起來的天主子民的行動。對普世教會、地方教會,和每位信友而言,彌撒實是整個基督徒生活的中心[22]。彌撒是天主在基督內,聖化世界的行動高峰,也是人們在聖神內,藉聖子基督,欽崇天主聖父的敬禮高峰[23]。此外,順著禮儀年的循環,在彌撒聖祭中紀念救贖奧蹟,且以某種方式使之活現在我們眼前[24]。其他所有禮儀行動,及信友生活的一切行動,都與彌撒聖祭有關,並由此發源,亦歸宗於此[25]

17.          因此,為舉行彌撒——主的聖筵,極須妥善安排,務使聖職人員與信友,都能各按其位,妥善參與,以獲得更圓滿的效果[26]。主基督正是為使人獲得該項效果,而建立了自己體血的感恩祭,並託付給祂鍾愛的淨配——教會,作為祂死亡與復活的紀念[27]

18.          舉行彌撒時,應依照每個禮儀團體的性質與環境,妥善安排,務使信友滿懷信、望、愛三德,在身心雙方面,都能有意識地、主動地、完備地參與禮儀。因為這是教會所渴望的,是禮儀本質所要求的,也是信友因著聖洗,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28]

19.          雖然信友的臨在與主動參與,能更明顯地表達出彌撒的教會本質[29],然而即使信友不能參禮,感恩祭仍常保有其實效和尊貴,因為這是基督與教會的行動,司祭在聖祭中執行他的主要職務,並且常是為了人們的得救而行動。


  為此,在可能範圍內,司祭宜每天舉行感恩祭[30]

20.          舉行感恩祭,就如所有禮儀一樣,取用有形的標記,以培養、增強、並表達信德[31]。所以要特別注意:應選擇並採用教會所提供的方式和要素(elementa),按照人們和地區的情況,使信友更能主動地、完備地參與,並能獲得精神效益。

21.          因此,本總論不但提供一般原則,為能適當地舉行感恩聖祭,而且還列出禮規,以說明舉行彌撒的各種方式[32]

22.          但在個別(地區)教會(Ecclesia particularis)所舉行的感恩祭尤為重要。
    因為教區主教在委託給他的個別(地區)教會內,既是天主奧蹟的總分施者,因此他亦是教區整個禮儀生活的管理者、推動者和保管者[33]。在主教主持的慶典,尤其在由他親自主禮,並有他的司鐸團、執事和信友一起參與的感恩祭中,教會奧蹟彰明較著。因此,這類隆重的彌撒理應成為全教區的典範。
    因此之故,主教務須致力使司鐸、執事及平信徒常能領會禮儀經文及儀式的真義,好能主動並有效地參與感恩聖祭。為此,主教也須盡力使這類慶典倍加莊嚴得體,並盡量善用教堂、聖樂和藝術的優美,以達到這目的。

23.          此外,為使這類慶典能更符合神聖禮儀的法規與精神,並增強它的牧靈實效,本「總論」和「彌撒規程」(Ordo Missae)也列舉出一些調適(accommodatio)及適應措施(aptatio)。

24.          這些適應,大部分是有關儀式或經文的選擇,包括歌詠、讀經、祈禱文、勸語及姿勢舉止,使能更適合於參禮者的需要、準備程度和稟賦。主祭有作這些選擇的權力;然而,他該謹記,他只是神聖禮儀的服務員,不可擅自增刪或更改彌撒慶典的任何部分[34]

25.          除此之外,彌撒經書中也根據「禮儀憲章」,適當地列明教區主教或主教團,以其權限能作的一些適應(參看內文#387, 388-393)[35]

26.          至於為就合各民族和地區的傳統及稟賦,並按「禮儀憲章」40條所述,因為有用及需要,所作的改變(varietates)及較重大的適應(adaptationes profundiores),均須遵照《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訓令》(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36]和下文(見本總論395-399號)的指示進行。


第二章

彌撒的結構、要素與部分

 

一、彌撒的基本結構

27.          在主的聖筵──彌撒中,天主的子民共聚一堂,由司祭主禮,代表基督,舉行對吾主的紀念──感恩祭[37]。因此,基督的許諾:「那裡有兩、三個人,因我的名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瑪18:20),就是特別指聖教會的這項地方聚會而言。在彌撒聖祭中,十字架的祭獻得以永垂萬世[38],基督實在親臨於因祂的名而聚會的團體內、在司祭身上、在祂的聖言內,祂也更是實體地(substantialiter)與繼續不斷地(continenter)親臨於祝謝過的麵酒形下[39]

28.          彌撒是由兩個部分組成:即「聖道禮儀」(liturgia verbi)和「感恩禮儀」(liturgia eucharistica亦譯「聖祭禮儀」)。這兩部分密切結合,形成一個敬禮行動[40]。的確,信友在彌撒中,享用天主之聖言和基督之聖體的聖筵,能使他們獲得教導和滋養[41]。此外,彌撒尚有開始及禮成的儀式。

 

二、彌撒的各項要素

誦讀及解釋天主之聖言

29.      在教會中誦讀聖經時,是天主親自向祂的子民講話,基督也藉自己的話親臨其間,宣布福音。

所以,誦讀天主之聖言是禮儀中非常重要的一項要素,在場的人都應傾耳恭聽。在宣讀聖經時,天主向各時代的一切人發言,並願他們領悟。而講道時所作的生動闡釋,則有助於加深對天主之聖言的領悟,並充分發揮它的效力;講道實為禮儀行為的一部分[42]

禱詞及其他屬於主祭職務的部分

30.          在屬於主祭的部分中,感恩經居於首位,是整個彌撒聖禮的高峰。其次是禱詞:即集禱經、獻禮經及領聖體後經。主祭代表基督,主持聚會,以全體神聖子民及所有在場者的名義,以這些禱詞祈求天主[43];所以,這些禱詞理應稱為「主禮禱詞」(orationes praesidentiales)。

 

31.          主祭以聚會團體主 禮者的職分,可按禮節中所提供的,給予會眾一些「提示」(勸言)。如禮規有指定的「提示」,主祭可視參禮團體的了解能力,予以適應;然而,主祭該常保存彌 撒經書所提供之「提示」的原意,並簡明扼要地表達出來。宣講天主之聖言及給予禮成祝福,也屬主祭的職務。主祭可在彌撒開始的致候詞及懺悔禮之間,以極簡短 的詞句向信友介紹本日彌撒要義;在讀經前,介紹聖道禮儀;在感恩經的頌謝詞前,簡短說明感恩經(但總不可在感恩經當中);禮成前,再說幾句訓勉的話,以總 結全部禮儀。

32.          「主禮經文」(praesidentialium)按其性質,要求主祭以清晰、響亮的聲音誦念,使人人可以留心聆聽[44]。因此,主祭念這些禱詞時,別人不可念其他禱詞或唱歌,也不許彈奏風琴或其他樂器。

33.          確實,主祭是以教會及整個團體的主禮者名義祈禱,但有時也以其個人名義祈禱,期能更專心、更虔誠地克盡職務。這類禱詞置於宣讀福音前、預備禮品時、及主祭領受共融的聖事前後,皆以「默念」(secreto dicuntur)方式行之。

彌撒中的其他經文

34.          由於彌撒慶典的本質是「團體」(communitaria)行動[45],主祭與參禮信友之間的「對話」以及「歡呼」便格外重要[46]。它不僅是團體慶典的外在標記,而且能培養並促成主祭與會眾間的交流合一。

35.          信友們對主祭的致候與禱詞所作的「歡呼」與「回應」,構成主動參禮的基本要求;參禮信友在任何方式的彌撒中都應這樣做,好能清楚表達並促進整個團體的行動[47]

36.          還有其他有助於表達和促進信友積極參與的,且屬於全體會眾的部分:特別是懺悔詞、信經、信友禱詞和天主經。

37.          最後,還有其他經文:

a)     構成獨立的禮節或行動的一些經文:例如光榮頌、答唱詠、阿肋路亞及福音前歡呼詞、聖聖聖、祝聖聖體聖血後歡呼詞(acclamatio anamneseos)和領受共融的聖事後的歌詠。

b) 伴隨著某項禮節進行的一些經文:例如進堂詠、奉獻詠、分餅詠(羔羊頌)和領主詠。

誦念各種經文的方式

38.          應以清晰和響亮的聲音(clara et elata voce)來誦念的經文,不論是屬司祭、執事、讀經員或全體會眾的部分,均應以符合經文性質的聲調來誦念:即按它們是讀經、禱詞、提示、歡呼或歌詠而定;聲調也應適合慶典的形式及其隆重性。並且也要注意各語言的特性及各民族的稟賦。

所以,在禮規及以下規範中所說的「念」(dicere)或「誦」(proferre),意指「歌唱」或「誦讀」,均應遵守上述原則。

歌唱的重要

39.          保祿宗徒勸勉那些共聚一堂,以期待主來臨的基督信友,應同聲歌唱「聖詠、聖詩、和聖歌」(參看哥3:16)。因為歌唱是心靈喜樂的表現(參看宗2:46)。因此聖奧思定說得對:「有情人才歌唱[48]。」自古以來,就有這句名言:「歌唱得好,是雙倍祈禱。」

40.          所以應依照各民族的稟賦及各禮儀團體的能力,在彌撒慶典中盡量歌唱是極其重要的。雖然不必常唱所有可歌唱的經文(例如在平日彌撒


中),但在主日或當守的法定慶節,應極力避免在彌撒慶典中完全缺少禮儀服務人員及會眾的歌唱。

但在選擇實際要歌唱的經文時,應將較重要的,特別是由主祭、執事或讀經員歌唱而由會眾答應的部分,或由主祭與會眾一同歌唱的部分,列為優先[49]

41.          額我略歌詠(cantus gregorianus)既是羅馬禮儀的固有部分,因此,應在平等中享有特殊地位。其餘各類聖樂,尤其是複曲調聖樂,只要符合禮儀精神,並有助於信友參與,均不應禁止[50]

由於不同國籍的信友共聚一堂的機會正日益增加,謹望大家至少能以拉丁文及簡單的曲調,一同詠唱「彌撒常用經文」(Ordinarium Missae)的某些部分,特別是信經和天主經[51]


身體姿勢舉止

42.          主祭、執事、輔禮人員以及會眾的動作和姿態,應促使整個慶典顯得高貴簡單,既能完全彰顯各部分的真義,又能促進每個人的參與[52]。因此,為了天主子民的神益,應放棄一己的偏好或意見,而應留意本「總論」和羅馬禮傳統習慣所訂定的一切。
  參禮者共同的姿勢是參禮團體之各成員間合一的標記,表達並培養參禮者心靈的態度與意識。

43.          信友應起立:

—自唱「進堂詠」開始,或當主祭步向祭台時,

  直到念完「集禱經」止;

—福音前唱「阿肋路亞」時;

—恭讀福音時;

—念「信經」與「信友禱詞」時;

—自「獻禮經」前的引言「各位兄弟姊妹,請

  你們祈禱……」,到彌撒結束止;

以下另有規定者除外。

信友應坐下:

—福音前的讀經及「答唱詠」時;

—講道及預備禮品時;

—視情況,如果適合,亦可在領受共融的聖事

  後靜默時。

信友應跪下:

—祝聖聖體聖血時;除非因健康理由,或因地

  方狹小,或參禮者人數眾多,或有其他正當

  理由。不過若在祝聖聖體聖血時不跪下,也

  須在主祭祝聖聖體聖血後跪下時作深鞠躬。

但主教團依法(normam iuris)可使「彌撒規程」中所列明的舉止姿態,適應當地人民的稟性[53];但應符合彌撒各部分的意義和性質。

若當地信友習慣在「聖聖聖」後跪下,直至「感恩經」結束,並在領受共融的聖事前,主祭念:「請看天主的羔羊……」時也跪下,是可取的並宜加保持。

在聖禮中為保持舉止姿勢的一致,信友應遵從執事、平信徒輔禮人員或主祭按彌撒經書所作的提示。

44.          所謂舉止姿勢也包括主祭聯同執事及輔禮人員遊行進堂、執事在恭讀福音前手持福音書遊行至讀經台,以及信友列隊前來奉獻禮品及前來領受共融的聖事等行動。這些行動及列隊遊行,應按個別的規定,莊重得體地進行,並伴以適宜的歌詠。

靜 默

45.          神聖的靜默是慶典的一部分,應在指定的時刻加以遵守[54]。其性質按慶典的不同時刻而有所不同:在懺悔禮及禱詞前,是要每人收歛心神;讀經或講道後,是為簡扼地默想所聽到的聖道;領受共融的聖事後,是讓各人能在心中讚美並祈求天主。


舉行彌撒前,在聖堂、祭衣室(sacristia)、更衣廳(secretario)及四周圍保持靜默是值得稱讚的,好讓大家預備心靈,虔誠及合宜地參與聖禮。

三、彌撒的各部分

甲)進堂式(開始禮)(Ritus initiales

46.          聖道禮儀之前的儀式,包括進堂詠、致候詞、懺悔禮、垂憐經、光榮頌和集禱經,具有開端、引導與準備的作用。

開始禮的目的是要幫助共聚一堂的信友形成一個團體,準備自己,妥善地恭聽天主之聖言,合宜地舉行感恩聖祭。

當有些禮儀依照禮書規則而與彌撒連著舉行時,開始禮或被略去,或以特殊方式舉行。

進堂詠(Introitus

47.          會眾集合後,主祭聯同執事及輔禮人員進堂時,開始唱「進堂詠」。進堂詠的作用是開始聖禮,並促進參禮者間的團結,以及將他們的心靈導入該禮儀時期或慶節的奧蹟中,它又同時伴隨主祭與輔禮人員的進堂遊行。

48.          進堂詠由歌詠團與會眾對唱,或唱經員(cantor)與會眾對唱,也可只由全體會眾,或只由歌詠團歌唱。歌詠可取自《羅馬陞階經集》(Graduale Romanum)或《簡要陞階經集》(Graduale simplex)中的對經及聖詠,或用適於彌撒該部分、同時適合於該日或該時期的其他聖歌[55],其歌詞應是主教團批准的。

若進堂時不唱「進堂詠」,則由全體信友或當中的幾位,或讀經員,誦念彌撒經書所提供的對經;否則由主祭本人誦念,他亦可把此對經與開始禮的導言配合在一起(參看31號)。

向祭台致敬及向會眾致候(Salutatio

49.          主祭、執事和輔禮人員到達聖所(presbyterium)時,向祭台深鞠躬致敬。

主祭與執事口親祭台,表示敬意。主祭斟酌情形,也可向十字架及祭台奉香。

50.          「進堂詠」之後,主祭站在其座位前,與全體會眾一起劃十字聖號。然後,主祭向共聚一堂的會眾致候,宣示主親臨於他們之間。主祭的致候及會眾的回應,彰顯出教會團聚的奧蹟。

向會眾致候既畢,主祭或執事、或另一位輔禮人員,可以極簡短的詞句向信友介紹本日彌撒要義。

懺悔禮(Actus Paenitentialis

51.          然後,主祭邀請大家行懺悔禮。全體靜默片刻後,一起誦念集體悔罪的經文(懺悔詞)。主祭以赦罪經文作結束;但這赦罪經文並不具懺悔聖事的實效。

在主日,尤其在復活期內,可舉行祝福聖水及灑聖水禮來代替常用的懺悔禮,以紀念聖洗聖事[56]

垂憐經(Kyrie

52.          懺悔禮後,開始「垂憐經」,除非「垂憐經」已包括在懺悔禮中。垂憐經是信友向上主的呼號,並祈求上主憐憫,通常由全體會眾與歌詠團或唱經員對唱。

垂憐經每句通常重複一次,但因不同語言的性質、曲調的美化、與場合的關係,亦可重複多次。「垂憐經」用於懺悔禮時,可在每句前加一「附加短句」(tropus)。

光榮頌(Gloria

53.          「光榮頌」是一篇非常古老及備受尊崇的「讚美詩」(hymnus);是在聖神內聚集的教會,藉以光榮並祈求天主聖父和天主的羔羊 (基督)。這篇讚美詩的詩句內容不得更改。光榮頌由主祭啟唱,或有需要時,由唱經員或歌詠團啟唱。這讚美詩由全體會眾歌唱,或會眾與歌詠團對唱,或只由歌 詠團歌唱。若不歌唱,則大家一起誦念,或把會眾分成兩部分對念。

在主日(將臨期、四旬期除外)、節日(solle-

mnitas)、慶日(festum)以及其他較隆重的特殊慶典,應唱或念「光榮頌」。

集禱經(Collecta

54.          然後,主祭邀請會眾祈禱;全體與主祭一起先靜默片刻,使各人意識到自己站在天主台前,並在心中提出自己的意向。然後主祭誦念這通常稱為「集禱經」(collecta)的禱詞,此禱詞說明所舉行之慶典的特性。依照教會古老的傳統,這禱詞慣常是藉著基督,在聖神內,呈於天主聖父的[57]。集禱經用以下提及天主聖三的較長結語作結束:

—若禱詞是向聖父祈求的:則念「因祢的聖子(或:以上所求是靠祢的聖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和祢及聖神,是唯一天主,永生永王」(Per Dominum nostrum Iesum Christum Filium

   tuum, qui tecum vivit et regnat in unitate Spiritus Sancti,Deus, per omnia saecula saeculorum);

 

—若禱詞是向聖父祈求的,但結束時提及聖子:則念「祂和祢及聖神,是唯一天主,永生永王」(Qui tecum vivit et regnat in unitate Spiritus Sancti, Deus, per omnia saecula saeculorum);

—若禱詞是向聖子祈求的:則念「祢和聖父及聖神,是唯一天主,永生永王」(Qui vivis et regnas cum Deo Patre in unitate Spiritus Sancti, Deus, per omnia saecula saeculorum);

  會眾連合於主祭的祈禱,一同高呼:「阿們」(Amen),使之成為自己的禱詞。一台彌撒常只念一篇集禱經。

乙)聖道禮儀Liturgia Verbi)

55.          聖道禮儀的主要部分是由恭讀聖經及讀經間的歌詠所組成。講道、信經與信友禱詞,則是聖道禮儀的發揮和總結。在恭讀聖經、及以講道闡釋讀經時,天主向祂的子民講話[58],向他們揭示救贖和救恩的奧蹟,並提供精神的食糧。基督藉著自己的話,親臨於信友之中[59]。會眾以靜默和歌詠來汲取天主之聖言,並藉信仰宣誓(信經)肯定他們忠於天主之聖言。他們因聖言而獲得滋養後,便為整個教會的需要和全世界的得救而誦念信友禱詞。

靜 默(Silentium

56.          聖道禮儀應以有助 於「默想」的方式來舉行。因此,應避免任何有礙收歛心神的倉促方式。聖道禮儀中宜有片刻的靜默。這靜默要切合參禮團體,讓他們在聖神的推動下,汲取天主之 聖言,並以祈禱作回應。這些靜默時刻,宜於聖道禮儀開始前、第一篇與第二篇讀經後,以及在講道後予以遵守[60]

讀 經(Lectiones biblicae

57.       恭讀聖經,就是為信友提供天主之聖言的筵席,並為他們敞開聖經的寶庫[61]

因此,必須遵循聖經選讀的安排,藉以彰顯新約、舊約及救恩史的統一性。

以非聖經作品來取代載有天主之聖言的聖經選讀和答唱詠是絕對禁止的[62]

58.          在有會眾參與的彌撒中,常應在讀經台上讀經。

 

59.          依照傳統,讀經並不是主禮而是輔禮人員(ministri)的職務。福音通常由執事宣讀,若無執事,則由另一位非主禮的司鐸宣讀;讀經員(lector)宣讀其他的聖經選讀。若無執事,也無其他司鐸,則由主祭宣讀福音。若無適合的讀經員,主祭也兼讀其他讀經。

每篇讀經後,讀經者歡呼結束詞(profert acclamationem):「上主的聖言」,參禮會眾予以回應,藉此對以信德和感恩之情接受的天主之聖言,表示敬意。

60.          恭讀福音是聖道禮儀的高峰。禮儀本身教導,應以極大的虔敬恭讀福音,好能在多方面顯示出它有別於其他讀經:被委派去恭讀福音的輔禮人員,先請求降福,或以祈禱作準備;信友同時予以歡呼,藉以承認並宣示基督臨在向他們講話,並且肅立聆聽;又以特別的儀式,對《福音書》(Evangeliarium)表示恭敬。

答唱詠(Psalmus responsorius

61.          第一篇讀經後有答唱詠,它是聖道禮儀的一部分。答唱詠具有重要的禮儀及牧靈價值,因為它協助人們默想天主之聖言。

  答唱詠要與所讀的聖經配合,通常應取自《讀經集》(Lectionarium)。

答唱詠最好能採用歌唱方式,或至少詠唱會眾回答的那部分。聖詠員(psalmista)或唱經員,於讀經台或其他適宜的地方領唱聖詠詩節,參禮會眾坐下恭聽,亦常以答句(responsum)答唱(除非該聖詠是一氣呵成,而無需答唱)。為使會眾便於答唱,可按禮儀年各時期及聖人類別,選一些答唱詠和答句,作為歌唱答唱詠時之用,以取代每篇讀經後所答唱的經文。若不能詠唱聖詠時,則用有助於默想天主之聖言的適當方式來誦念。

若採用歌唱方式,除《讀經集》中的答唱詠外,亦可取用《羅馬陞階經集》(Graduale Romanum)中的陞階詠(responsorium graduale),或《簡要陞階經集》(Graduale Simplex)中的答唱詠(psalmus responsorius)或「阿肋路亞聖詠」(psalmus alleluiaticus),一如這些書中所列出的。

福音前歡呼(Acclamatio ante lectionem Evangelii

62.          福音前的讀經宣讀完畢,唱「阿肋路亞」(Alleluia),或依照禮儀時期,按禮規選唱另一聖歌。這項歡呼本身構成一項儀式或行動,參禮會眾藉此迎接那位即將在福音中向他們發言的主,並以歌詠宣認他們的信德。大家站立詠唱福音前歡呼,可由歌詠團或唱經員領唱,若有需要,亦可重複詠唱。歡呼詞的短句(versus)可由歌詠團或唱經員詠唱。

a)     四旬期外,常唱「阿肋路亞」。短句取自《讀經集》或《陞階經集》。

b) 四旬期內,唱《讀經集》列出的另一系列「福音前短句」(versus ante Evangelium)以代替「阿肋路亞」;也可唱《陞階經集》內的其他聖詠或「連唱詠」(tractus)。

 

63.          福音前只讀一篇聖經時:

a)     應詠唱「阿肋路亞」的時期:可唱「阿肋路亞聖詠」(psalmus alleluiaticus),或唱答唱詠與「阿肋路亞」及其短句。

b) 不許唱「阿肋路亞」的時期:可唱答唱詠及「福音前短句」,或只唱答唱詠。

c)  若不唱「阿肋路亞」或「福音前短句」,則可省略之。

64.          除復活節及五旬節(聖神降臨主日)的「繼抒詠」(sequentia)外,其他繼抒詠,可自由選擇念或不念。繼抒詠在「阿肋路亞」前詠唱。

講 道(Homilia)

65.          講道是禮儀的一部分,為滋養信友生活是需要的,應極力推崇[63]。應按所慶祝的奧蹟及聽眾的特殊需要,闡釋所讀的聖經、彌撒常用經文、或本日彌撒的專用經文[64]

66.          講道通常是主祭的職務;他也可委託一位共祭司鐸講道,或斟酌情況,也可委託一位執事講道,但決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講道[65]。在特殊情況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場但未能參與共祭的主教或司鐸講道。

在主日及法定慶節,有會眾參與的彌撒中應該講道,除非有嚴重理由,不得省略。其他日子,尤其在將臨期、四旬期及復活期的平日,以及其他有較多會眾到教堂參禮的慶節或慶典,亦極宜講道[66]。講道完畢,宜靜默片刻。

信仰宣誓(信經)(Professio fidei

67.          參禮會眾於讀經及闡釋聖經的講道中,聆聽天主的聖言後,一起以「信經」(symbolum)或「宣信」(professio fidei)作出回應。透過這准用的禮儀經文(formula)來宣明信德的規範,是為了在感恩禮中慶祝此偉大的信德奧蹟之前,先予以重溫並宣認。

68.          主祭和會眾於主日和節日,應一同詠唱或誦念信經;在比較隆重的特殊慶典中亦可誦念。

若唱「信經」,由主祭啟唱,或有需要時由唱經員或歌詠團啟唱;然後全體一起歌唱,或會眾與歌詠團輪流對唱。

若不詠唱,則須由全體一起誦念,或把會眾分成兩部分輪流對念。

信友禱詞(Oratio universalis

69.          在「公禱」(oratio universalis)或稱「信友禱詞」(oratio fidelium)裏,會眾以某種方式對那以信德接受了的天主之聖言作回應,並執行他們藉洗禮領受的司祭職務,為眾人的得救向天主呈上祈禱。在有會眾參與的彌撒中,通常宜有信友禱詞,一同為聖教會、為執政者、為有各種急需的人,並為全世界、全人類的得救,同聲祈禱[67]

70.          祈禱意向的順序通常是:

a)     為教會的需要;

b)     為政府,為全世界的得救;

c)     為遭受各種困難的人;

d)     為地方團體。

然而,在某些特殊慶典中,如堅振、婚禮、殯葬禮儀等,宜有更切合特殊情況的祈禱意向。

71.          主祭在自己的座位領導念信友禱詞,他以簡短的勸言邀請信友祈禱,並以祈禱文(oratio)結束信友禱詞。

所提出的祈禱意向,應適度有節、言詞簡潔、既自由又審慎,能表達出整個團體的需要。

祈禱意向在讀經台或在其他合適的位置,由執事、唱經員、讀經員或另一位信友誦念或誦唱[68]

會眾站立,於每端祈禱意向後,以共同的答句,或以靜默的心禱,表達出自己的祈求。

丙)感恩(聖祭)禮儀(Liturgia eucharistica

72.          基督在最後晚餐中制定了逾越節的「祭獻」(sacrificium)與「聖筵」(convivium),藉此使十字架上的祭獻得以在教會內繼續臨現,因主祭是代表主基督,舉行主基督親自所舉行的,並傳授給門徒們,為紀念祂而舉行的(祭宴)[69]

基督拿起麵餅和爵杯,感謝了,並分給祂的門徒說:「你們大家拿去吃……喝;這就是我的身體……這一杯就是我的血;你們要這樣做,來紀念我。」因此教會按照基督所說和所做的,安排了整個感恩禮儀。即:

a)     預備禮品:將餅和攙合了水的酒送上祭台, 

   這就是基督拿在手中的物品。

b)     感恩經:在感恩經中,為整個救恩大業感謝

   天主,並使禮品成為基督的聖體聖血。

c)     擘餅及共融禮(領聖體聖血):藉擘餅及共融禮,信友雖多,但都從同一個餅領受主的

   體,並由同一個杯領受主的血,宗徒們就是

    以這同一方式從基督手中領受的。

預備禮品(Praeparatio donorum

73.          在感恩(聖祭)禮儀開始,把即將成為基督聖體聖血的禮品送上祭台。

首先,準備祭台。這祭台是主的餐桌,是整個感恩禮儀的中心[70]。將聖體布(corporale九摺布)、聖爵布(purificatorium)、彌撒經書(Missale)及聖爵放置在祭台上(除非聖爵是在祭器桌abacus上準備)。

然後送上禮品:最好由信友獻上餅和酒,並由主祭或執事於適宜的位置接受,然後送到祭台上。雖然信友不再像往昔一樣,獻上自己為慶典帶來的餅酒,但這呈獻禮品的儀式,仍具有同樣意義和精神價值。

此刻也可以接受或收集信友為濟貧,或為教會所帶來的獻儀和其他禮物;但不可將它們放在祭台上,而應置於其他適宜的地方。

74.          呈送禮品列隊遊行時唱奉獻詠(參看37號b),至少唱至禮品放在祭台上為止。其歌唱方式與進堂詠同(參看48號)。奉獻詠常可在整個準備禮品的同時詠唱,即使無禮品遊行時亦然。

75.          主祭把餅酒置於祭台上,同時念指定的經文;主祭可向置於祭台上的禮品奉香,然後向十字架和祭台奉香,表示教會的獻禮和祈禱猶如馨香,上升到天主台前。其後,主祭基於他的聖職,而會眾也基於由聖洗所獲得的身分,可接受執事或其他輔禮人員奉香。

 

76.          然後,主祭在祭台旁洗手,以表達他潔淨內心的願望。

獻禮經(Oratio super oblata

77.              把禮品安放好,並完成相關的禮節後,主祭便邀請信友與他一同祈禱,並以「獻禮經」結束預備禮品儀式,並準備念「感恩經」。

彌撒中只念一篇獻禮經。獻禮經以短式「結

語」結束:

—「因主耶穌基督之名,求祢俯聽我們的祈禱」,或:「以上所求是靠我們的主基督」(Per Christum Dominum nostrum);

—若在結束時提及聖子:則念「祂是天主,永生永王」(Qui vivit et regnat in saecula saecu- lorum)。

會眾連合於主祭的祈禱,一起歡呼「阿們」,使之成為自己的祈禱。

感恩經(Prex eucharistica

78.          現在開始整個感恩祭的中心與高峰,即「感恩經」(Prex eucharistica)。這是感謝與祝聖的經文。主祭邀請會眾舉心向上,祈求和感謝天主,並請他們與自己聯合祈禱。主祭是以整個團體的名義,經由耶穌基督,在聖神內,向天父祈求。感恩經的意義,是要整個信友團體,偕同基督,頌揚天主的偉大工程,並奉獻聖祭。感恩經要求會眾以恭敬及肅靜的態度聆聽。

79.          感恩經由下列基本要素所組成:

a)感謝(gratiarum actio):尤其表達於「頌謝詞」(praefatio)內。主祭以全體神聖子民的名義,為整個救恩工程,或依照不同日子、禮節或時期為慶祝救恩工程的某一特殊層面,而讚頌並感謝天主聖父。

b) 歡呼(acclamatio):整個信友團體,聯合天上神聖,同聲詠唱:「聖、聖、聖」。這歡呼歌構成感恩經的一部分,應由全體會眾偕同主祭齊聲詠唱。

c)     呼求聖神(epiclesis):這是教會的特別祈禱文,祈求天主賜以聖神的德能,聖化人類所獻上的禮品,使之成為基督的聖體聖血,並使這無玷的祭品,為我們領受的人,成為救恩的泉源。

d)建立聖事(祭)的敘述及祝聖餅酒(narratio institutionis et consecratio):藉基督的言語和行動,舉行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所制定的祭獻,祂當時就是藉餅酒的形體,奉獻了自己的體血,並交給宗徒們吃喝,而且命令他們要不斷舉行這項奧蹟。

e)     紀念(anamnesis):教會為履行主基督藉宗徒傳下來的命令,藉此經文紀念基督,特別紀念祂的神聖苦難,及祂光榮的復活與升天。

f)      奉獻(oblatio):教會──特別是此時此地集會的信友團體,在紀念主的時候,藉此奉獻,在聖神內,將這無玷的犧牲獻於天主父。教會的意願是要信友不但奉獻此無玷的犧牲,而且學習自我奉獻[71],如此,經由中保基督,與天主日漸契合,並彼此團結一致,最後使天主成為萬有中的萬有[72]

g) 轉求(intercessiones):藉此顯示出,感恩祭禮是聯合天上和人間的整個教會而舉行的,而且這祭品也是為了教會,及其全體成員——生者及亡者而奉獻的,因為他們都是蒙召來分享藉基督的體血而獲得的救贖與救恩。

h) 結語的聖三頌(光榮頌doxologia finalis):是光榮天主的表達;會眾歡呼「阿們」,予以認同和總結。

共融禮(領聖體禮)(Ritus Communionis

80.          彌撒聖祭既是逾越聖筵,便應遵照主的命令,讓準備妥當的信友,領受主的體血,作為精神的食糧。擘餅和其他預備的禮節,都是為了直接引導信友領受共融的聖事。

天主經(Oratio dominica)  

81.          我們在天主經中祈求日用的食糧,這對信友而言,尤指基督聖體。我們也求主寬免罪過,為能以真正聖潔的心靈領受那聖潔者。主祭邀請眾信友祈禱,信友與他一起念天主經。然後主祭一人繼續念「附禱經」(embolismus),會眾則以讚頌詞作結束。附禱經是把天主經的最後一項祈求加以發揮,為全體信友祈求脫免凶惡的權勢。

應詠唱或高聲誦念:天主經前的邀請句、天主經、天主經後的「附禱經」,以及信友的讚頌詞。

平安禮(Ritus pacis

82.          接著是「平安禮」,教會藉此為自己及普世人類祝禱和平與團結,而信友在藉領聖事共融之前,也以此禮表達教會內的共融和相親相愛。

有關平安禮的舉行方式,應由主教團依照當地傳統習慣而制定。但各人宜只向自己身旁的人,恭謹地(sobrie)行平安禮。

擘 餅(Fractio panis

83.          主祭擘開祝謝過的餅,如有需要,可由執事或共祭司鐸協助。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擘餅的行動,成為宗徒時代整個感恩祭的名稱。這儀式顯示,信友雖多,卻因領受同一個生命之糧,即為拯救世人死而復活的基督,而成為一體(格前10:17)。擘餅禮於平安禮後開始,宜莊重行之,勿作不必要的延長,也不可視為不重要。此禮只由主祭或執事行之。

主祭將一小分聖體放入聖爵內,為表示在救贖工程中主的體血的合一,亦即耶穌基督生活及光榮之身體的合一。「羔羊頌」(Agnus Dei)由歌詠團或唱經員領唱,而會眾則答唱,否則,應高聲誦念。

羔羊頌是為伴隨擘餅禮而唱的,因此有需要時可重複多次,直至擘餅禮完成為止;最後一句常以「求祢賜給我們平安」結束。

共 融(領聖體)Communio)

84.          主祭默念祈禱文,自作準備,為能有實益地領受基督的聖體聖血。信友也同樣靜默祈禱,善作準備。

然後主祭面向信友,在聖盤或聖爵上舉起聖體,向信友顯示,邀請他們來赴基督的聖筵,並與他們同念所指定的福音中的話語,以激發謙虛之情。

85.          信友最好能如同主祭應做的,領受該彌撒中所祝聖的聖體,並在禮規容許的情況下,兼領聖血(參看283號)。這樣,藉由兼領聖體聖血的標記,來領受共融的聖事,亦更能顯示出是在參與當時舉行的聖祭[73]

 

86.          主祭領受聖事時,開始唱領主詠。信友藉著同聲歌唱,表達他們心神的合一,內心的喜悅,並更能顯示出列隊前去領受感恩(聖體)聖事的「團體」性。信友領受聖事時,繼續唱領主詠[74]。領主後,若還唱其他歌詠,則領主詠適可而止。

應注意讓歌詠員也能方便地去領聖事。

87.          領主詠可選用《羅馬陞階經集》(Graduale Romanum)內的對經及其聖詠,或只唱對經;也可選用《簡要陞階經集》(Graduale simplex)內的對經及其聖詠;或選用主教團批准的其他合適聖歌。可由歌詠團獨唱,也可由歌詠團或唱經員與會眾同唱。

若不唱領主詠,則由信友全體或當中幾位,或由讀經員,誦念《彌撒經書》所提供的對經。否則,主祭在領主後,給信友分送共融的聖事前,誦念領主詠。

88.          分送共融的聖事後,主祭斟酌情形,與信友一同默禱片刻。若願意,全體也可一起歌唱聖詠、讚美詩或聖歌。

89.          主祭念領聖體後經(Oratio post Communionem)祈求由所舉行的奧蹟得到實效,如此完成天主子民的祈禱,並結束整個共融禮。

彌撒中只念一篇領聖體後經。領聖體後經的「結語」較短:

—若禱詞指向聖父:則念「因主耶穌基督之名,求祢俯聽我們的祈禱」,或:「以上所求是靠我們的主基督」(per Christum Dominum nostrum );

—若禱詞指向聖父,但在結束時提及聖子:則念「祂是天主,永生永王」(qui vivit et regnat in saecula saeculorum);

—若禱詞指向聖子:則念「祢是天主,永生永王」(qui vivis et regnas in saecula saeculorum)。會眾一同歡呼:「阿們」,使之成為自己的祈禱。

丁)禮成式(Ritus conclusionis

90.          禮成式包括:

a) (若有需要)簡短報告事項;

b)   主祭的致候和祝福;在某些日子或慶典,可採用「為信友祝禱」(oratio super populum)或其他「隆重祝福禮」(formula benedictionis sollemnis)。

c)  執事或主祭遣散會眾,使每個人懷著讚美、頌謝天主之情離去,以從事善工。

d)主祭和執事親吻祭台,然後主祭、執事和其他輔禮人員一起向祭台行深鞠躬禮。


第三章

彌撒中的職責和任務

 

91.          舉行感恩祭(彌撒、感恩慶典)(celebratio eucharistica)是基督和教會共同的行動,亦即是在主教領導下聚集並組織起來的神聖子民的行動。為此,彌撒是屬於教會全體的行動,同時也彰顯並影響整個教會;而對教會個別的成員,彌撒是以不同方式,按每人的職位、職務以及實際參與的程度,而與其互動[75]。這樣,基督信徒──「特選的民族、王者的司祭、聖潔的邦國、得救的子民」,就是以這種方式,表現出教會的團結和聖秩體系[76]。所以,無論是聖職人員或是平信徒,都應按自己的職責或職務,只盡自己的一份,且要完全盡好[77]

 

 

一、聖職人員的職務

92.   所有合法舉行的感恩聖祭均由主教本人,或他的助手——司鐸們主禮[78]

會眾參與的彌撒,每當主教在場時,極宜由主教親自主禮,並聯同其他司鐸一起舉行共祭。如此舉行,並非為增加禮節外表的隆重,而是為使教會的奧蹟──「合一的聖事」,更明確地顯示出來[79]

即使主教本人在感恩祭中不主禮,而是由受他委託的人主禮,主教亦宜穿長白衣(alba)、佩胸十字(crux pectoralis)、披上領帶(stola)和禮披(圓氅衣pluviale),親自主持聖道禮儀,並在禮成式中給與祝福[80]

93.   司鐸(presbyter)在教會中享有來自聖秩的職權,以基督的名義奉獻聖祭[81]。他的職務是主持此時此地信友的聚會,領導祈禱,宣布救恩喜訊; 他聯合會眾,經由基督,在聖神內,向天主聖父奉獻聖祭;他將永生之糧分給弟兄姊妹,並與他們一起共享。所以,當他舉行感恩聖祭時,要莊重地、謙恭地為天主 和會眾服務,藉自己的舉止和宣讀禮儀經文的態度,使信友們感受到基督活生生的臨在。

94.   繼司鐸之後,感恩聖祭的輔禮人員當中,執事居於首位。由宗徒時代開始,執事聖秩已享有崇高的地位[82]。執事在彌撒中的固有職務是:宣讀福音,有時宣講天主聖道,提示信友禱詞中的祈禱意向,襄助司祭,預備祭台並協助聖祭進行,給信友分送共融的聖事,尤其是分送聖血,並不時提示信友團體參禮的舉止態度。

 

二、天主子民的職務

95.   舉行彌撒時,信友們組成一個神聖的邦國、得救的子民、王者的司祭,為向天主謝恩,同時,不但經由司祭之手,而且與司祭一起,奉獻無玷的祭品,並學習自我奉獻[83]。他們應致力將此意義,藉對天主的深切崇敬,和對參禮者的友愛,表達出來。

所以,應避免一切個人主義或分歧,謹記我們共有唯一的天父,大家因此是兄弟姊妹。

96.   信友們在聆聽天主之聖言,在祈禱和歌唱,特別在一起奉獻祭品,以及在共享主的聖筵時,應表現團結一致。這種合一,藉信友們同樣的舉止和態度,完美地表現出來。

97.   信友若被邀請在彌撒聖祭中執行某種職責或任務時,切勿拒絕,而應欣然為天主子民服務。

三、特殊職務

受任命的輔祭員及讀經員

98.   輔祭員(acolythus)乃接受任命,服務祭台、輔助司祭與執事。其職務是預備祭台、祭器;在需要時,可充任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minister extraordinarius[84]

在服務祭台一事上,輔祭員有其固有職分(參看187-193號),應由其本人執行。

 

99.   讀經員(lector)乃受任命宣讀聖經,福音除外。他也可提示信友禱詞中的祈禱意向。聖詠員缺席時,他亦可領念或領唱讀經之間的聖詠。

讀經員在彌撒聖祭中,有其固定的職務(參看194-198號),應由讀經員本人執行。

其他職務

100.   正式任命的輔祭員(acolythus institutus)缺席時,可指派平信徒輔禮員服務祭台、協助司祭和執事。他們可手持十字架、蠟燭、乳香爐,遞送餅、酒和水,甚至可充任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85]

101.   正式任命的讀經員(lector institutus)缺席時,可指派平信徒宣讀聖經。為使信友由恭聽聖經的宣讀,而心中激起對聖經的熱誠與活潑的愛戴,執行這項職務者必須確能稱職,並應盡力準備[86]

 

102. 聖詠員(psalmista)負責詠唱讀經間的聖詠或聖經聖歌(canticum biblicum)。為能善盡其職,聖詠員應諳於吟唱聖詠的技能,而且發音及咬字正確。


103. 歌詠團(schola cantorumchorus)在信友當中擔任其禮儀職務,就是將所屬部分,依照歌詠的種類,適當而完美地歌唱,並鼓勵信友團體積極參與歌詠[87]。上述有關歌詠團的事項,亦同樣適用於其他樂師,尤其適用於司琴(organista)。

104. 應有一位領唱員(cantor)或歌詠團的指揮(magister chori),在場領導並支持會眾歌唱。特別在沒有歌詠團的地方,領唱員更應領唱不同歌曲,而會眾則一起歌唱屬於他們的部分[88]

105. 其他禮儀服務人員包括:

a)    祭衣室管理員(sacrista)負責安排及準備禮書、舉行彌撒所需的祭衣和物品。

b) 領經員(commentator亦稱釋經員)在需要時為信友提供簡短說明與提示,以引導他們更深刻地明瞭慶典的意義。所以,領經員的講解應善為準備,要簡潔易明。為能善盡其職,領經員應面向信友,站在合適的位置,但不應站在讀經台上。

c)     在聖堂內收集捐獻者。

d)有些地區,設有招待員,負責在教堂門前接待信友,引領他們到聖堂內合適的位置,並維持列隊遊行的秩序。

106. 特別在主教座堂及大教堂內,最好委派適當的專人或司禮(Magister Caeremoniarum),妥善安排聖禮的進行,並使聖職人員及平信徒能莊嚴地、有條不紊地、虔誠地舉行聖禮。

107.   上述一切不屬於司祭或執事固有的禮儀職務(100-106號),皆可由堂區主任(parochus vel rector ecclesiae)選派稱職的平信徒來擔任[89],他們可藉祝福禮而被委任,亦可臨時委任。至於在祭台上協助司祭的輔禮人員,則按主教為其教區訂定的規則而委任。

四、職務分配及籌備聖祭

108. 除了主教在場時應由他本人執行屬於他的部分外,同一位主禮司祭,須親自執行彌撒內屬於主禮的全部職務(參看上文92號)。

109. 若有多人可以執行 同一職務時,則不妨由他們分別執行這同一職務的不同部分。例如:一位執事可司歌唱部分,另一位執事可專司祭台上襄禮的部分;若有多篇讀經時,更好由不同讀 經員分別讀出每篇讀經,餘可類推。然而,卻不宜由多人分割同一個部分,例如把同一篇讀經一分為二,由兩個讀經員來宣讀;但恭讀「受難史」(Passio Domini),則不在此限。

110. 有會眾參與的彌撒,若只有一位輔禮人員時,他可執行不同的職務。

111. 對於任何禮儀慶典,凡有關禮節、牧靈和音樂方面的安排,都必須在堂區主任的督導下,遵照彌撒經書及其他禮書的規定,並聽取信友有關其所負職責的意見,同心協力並認真地去準備,方能奏效。然而,禮儀慶典中的主禮司祭,常有權安排他份內的一切[90]


第四章

舉行彌撒的各種方式

112. 在地方教會裡,主教由司鐸團(Presbyterium)、執事及平信徒輔禮人員圍繞著,並在天主神聖子民完全而主動的參與下,所舉行的彌撒,具有重

大意義,理應居於首要地位[91]。因為在這樣的慶典

中,教會的面貌才能彰明較著。

主教主禮(celebrat)的彌撒,或由他主持(praeest)而不主禮的彌撒,均須依循《主教行禮守則》(Caeremoniale Episcoporum)的規定而進行[92]

113. 任何團體,尤其是堂區團體所舉行的彌撒,應格外受到重視,因為它於此時此處,體現(代表repraesentet)普世教會。這一特點在團體的主日彌撒中,更是如此[93]

114. 有些團體舉行「修會會院彌撒」(Missa conven­tualis)或「團體彌撒」(Missa communitatis),作為他們每天「日課」(Officium)的一部分,這些彌撒佔有特殊地位。雖然這些彌撒沒有任何特殊方式,但極宜以歌唱方式舉行,尤其應由全體成員參與,不論他們是修會會士還是詠經團團員(canonicus)。為此,在這類彌撒中,各人應按所領的聖秩或職務而各盡己責。所有毋須為信友的牧靈神益,而個別獻祭的司祭,應儘可能在這彌撒中共祭。此外,屬於該團體的所有司祭成員:包括要為信友個別獻祭者,都可在同一天的「修會會院彌撒」或「團體彌撒」中共祭[94],因為,在場參與感恩聖祭的司鐸,通常應執行其聖秩的職務,即穿上禮服(sacrae vestes),參與共祭;有正當理由者除外。不共祭的司鐸應穿上聖職服飾(habitus choralis)或長袍(vestis talaris)加穿短白衣(superpelliceum)。

 

一、有會眾參與之彌撒

115. 有會眾之彌撒(Missa cum populo)是指有信友們在場參與的彌撒。在可能範圍內,尤其是在主日與法定節日上,宜以歌唱方式舉行這樣的彌撒,並有相當數目的輔禮人員[95]。但若不歌唱,並只有一位輔禮人員時,仍可舉行。

116. 在任何彌撒聖禮中,若有執事(diaconus)在場,他應執行其職務。按照常例最好有輔祭員(acolythus)、讀經員(lector)和唱經員(cantor)輔助主祭。但下述的禮節並不排除有更多的輔禮人員(ministri)。

準備彌撒用品

117. 祭台上至少要鋪一層白色的祭台布(tobalea)。在彌撒中,祭台 上或祭台旁,至少要放兩支點燃的蠟燭,但也可放四支或六支,尤其在主日或法定節日;若教區主教獻祭,則可點燃七支蠟燭。同樣,祭台上或祭台旁要有十字架, 十字架上要有「被釘的基督像」。蠟燭及有「被釘基督像」的十字架,亦可在進堂遊行時帶進來。有別於其他《讀經集》的《福音書》(Evangeliarium),若不在進堂遊行時恭捧進來,則可放於祭台上。

118. 此外,還應準備:

a)  主祭座位旁:《彌撒經書》(missale),也可放歌書;

b)   讀經台(ambo):《讀經集》(lectionarium);

c)  祭器桌(abacus):聖爵(calix)、聖體布(cor­po­rale又稱九摺布)、聖血布(purifica­torium又稱聖爵布),若有需要也放聖蓋(palla);聖盤(patena),若有需要也放聖體盒(pyxis),連同主祭、執事、輔禮人員和會眾恭領的麵餅;盛著酒、水的瓶子(urceoli);除非以上物品是在奉獻時由信友獻上。若舉行灑聖水禮,也放聖水盂(vas aquae benedicendae)。為信友領聖體用的聖體碟(patina);為洗手用的器皿。
聖爵上也宜加蓋聖覆布(velum),此聖覆布可用當日禮儀顏色或用白色。

119. 在祭衣室(sacristia)內,依照彌撒的不同方式,為主祭、執事及其他輔禮人員準備禮服(參看337-341號):

a)    主祭:長白衣(alba)、領帶(stola)、祭披(casulaplaneta);

b) 執事:長白衣、領帶、執事袍(dalmatica)。若有需要,或在比較不隆重的典禮中,可免穿執事袍;

c)  其他輔禮人員:長白衣、或其他合法准用的禮服[96]。所有穿長白衣者,應用聖索(cingulum)和方領(amictus),除非所著長白衣的款式無需聖索或方領。

若有進堂遊行,也要準備《福音書》;在主

日和節日若有奉香禮,要準備提爐(thuribulum)和盛乳香粒的香船(navicula);遊行用的十字架和燃著的蠟燭。



甲)無執事輔禮的彌撒Missa sine diacono)

 

進堂式(開始禮)(Ritus initiales

120. 會眾集合後,主祭與輔禮人員身穿禮服,依以下次序列隊進堂:

a)  若有奉香禮,輔禮人員手提已燃香的提爐;

b) 持十字架的輔祭員或輔禮人員,兩位持燃著蠟燭的輔禮人員,行於十字架兩旁;

c)  輔祭員和其他輔禮人員;

d)一位讀經員可稍微高舉《福音書》,但其他《讀經集》不可作遊行用;

e)  舉行彌撒的主祭。

    若有奉香禮,主祭添香並靜默劃十字聖號祝

福,然後進堂。

121. 進堂時,開始唱「進堂詠」(參看47-48號)。

122. 主祭與輔禮人員到達祭台前,行深鞠躬禮。

把進堂時所持的、有被釘基督像的十字架放於祭台旁,作為祭台應有的唯一十字架;若已有十字架,則把遊行用的十字架置於其他合適的地方。蠟燭放於祭台上或祭台旁。《福音書》適宜(laudabiliter)放於祭台上。

123. 主祭到祭台前,並親吻致敬。然後,主祭斟酌情形,環繞祭台向十字架和祭台奉香。

124. 行禮既畢,主祭到自己的座位。「進堂詠」結束,全體繼續肅立,主祭與信友一起劃十字聖號。主祭念:「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會眾答:「阿們。」

主祭面向會眾,伸開雙手,從所列「致候詞」中選用一式,向會眾致候。主祭或其他合適的輔禮人員,可用極簡短言詞(brevissimis verbis)向信友介紹本日彌撒。

125. 隨後行「懺悔禮」。然後依照禮規(參看52號)念或唱「垂憐經」。

126. 若當日規定有「光榮頌」,則詠唱或誦念(參看53號)。

127. 主祭邀請會眾祈禱,合掌念:「請大家祈禱。」全體與主祭一起默禱片刻。然後主祭伸開雙手,以「集禱經」祈禱。念畢,眾應:「阿們。」

聖道禮儀

128. 「集禱經」後,大家坐下。主祭可作極簡短的導言,引導會眾參與聖道禮儀。讀經員到讀經台,從已放置在讀經台上的《讀經集》中恭讀第一篇讀經,全體恭聽。讀畢,讀經員高呼:「上主的聖言。」眾應:「感謝天主。」

然後,視情況靜默片刻,讓大家對所聽到的聖經作默想。


129. 然後由聖詠員或讀經員本人,領唱或領念答唱詠詩節,會眾通常以「答句」回應。

130. 若在福音前有第二篇讀經,則如上述(128號),由讀經員在讀經台誦讀,大家坐著恭聽,並於讀經後,應以答句如上。然後,視情況靜默片刻。

131. 然後全體起立,依照禮儀時期的規定,唱「阿肋路亞」或另一首聖歌(參看62-64號)。

132. 若有奉香禮,則在唱「阿肋路亞」或另一首聖歌時,主祭添香並祝福。然後,在祭台前深鞠躬,合掌默念:「全能的天主,求祢使我誠心誠意恭讀祢的福音。」

133. 若《福音書》在祭台上,則恭捧福音書,可由提香爐和持蠟燭的平信徒輔禮人員前導,稍微高舉《福音書》,走到讀經台。在場參禮者,齊轉身朝向讀經台,表示對基督福音的特殊敬意。

134. 主祭在讀經台展開《福音書》,雙手合十念:「願主與你們同在」。會眾同應:「也與你的心靈同在。」主祭續念「恭讀○○福音」,並以拇指在福音書上,並在自己的額上、口上、胸前劃十字聖號,全體以同樣方式劃十字聖號。會眾高呼:「主,願光榮歸於祢。」若有奉香禮,主祭則向《福音書》奉香(參看276-277號)。然後主祭恭讀福音。讀福音後,主祭高呼:「上主的聖言。」全體回答:「基督,我們讚美祢。」主祭口親《福音書》,默念:「願所讀的福音,使我們改過遷善。」

135. 若無讀經員,主祭站在讀經台,恭讀所有讀經和聖詠。若有奉香禮,就在讀經台添香並祝福,然後鞠躬默念:「全能的天主,求祢使我誠心誠意恭讀祢的福音。」

136. 主祭可站在座位前,或站在讀經台,或斟酌情形,在另一合適位置講道。講道既畢,可靜默片刻。

137. 主祭與會眾一起站立,同唱或念「信經」(參看68號)。在念「祂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取得肉軀,而成為人」時,全體深鞠躬。在預報救主降生節和聖誕節,則跪下誦念此句。

138. 念完信經,主祭站在座位前,合掌以簡短的導言,邀請會眾以「信友禱詞」祈禱。然後,唱經員、或讀經員、或其他人,在讀經台,或另一合適位置,面向會眾,提出祈禱意向,會眾則以懇禱作答。

最後,主祭伸開雙手,念結束禱詞。

感恩禮儀(聖祭禮儀)

139. 「信友禱詞」結束,全體坐下;開始唱「奉獻詠」(參看74號)。

輔祭員或其他平信徒輔禮人員,將聖體布、聖血布、聖爵、聖蓋和《彌撒經書》,放置於祭台上。

140. 為使信友表示自己參與奉獻,更好由他們獻上為感恩聖祭用的餅、酒,以及為教會和濟貧所需的其他禮品。

輔祭員或其他輔禮人員,協助主祭接受信友的禮品。把感恩聖祭用的餅、酒,呈給主祭,由主祭把餅、酒放於祭台上;其他禮品則放於另一適宜的地方(參看73號)。

141. 主祭至祭台,接過聖盤和祭餅,以雙手在祭台上將它們稍微舉起,並默念:「上主,萬有的天主……」。然後將聖盤與餅放於聖體布上。

 

142. 主祭然後立於祭台旁,輔禮人員呈上酒、水,主祭將酒與少許的水注入聖爵,同時默念:「酒水的攙合……」。主祭回到祭台中央,以雙手將聖爵稍微舉起,默念:「上主,萬有的天主……」。然後將聖爵放於聖體布上,斟酌情形,可蓋以聖蓋。

若不唱奉獻詠或不奏風琴,主祭在預備餅酒時,可高聲誦念:「上主,萬有的天主…」,會眾則高呼:「願天主永受讚美。」

143. 主祭把聖爵放在祭台上,深鞠躬默念:「上主,我們懷著謙遜和痛悔的心情……」。

144. 若行奉香禮,主祭於提爐中加乳香,並予以降福,不念經文,然後向祭品、十字架及祭台奉香。輔禮人員站在祭台旁,先向主祭奉香,然後前去向會眾奉香。

 

145. 主祭默念:「上主,我們懷著謙遜和痛悔的心情……」之後,或奉香完畢,站在祭台旁,輔禮人員為他倒水洗手。主祭默念:「上主,求祢洗淨我的罪污……」。

146. 主祭回到祭台中央,站著面向會眾,邀請會眾祈禱,伸開雙手念:「各位兄弟姊妹,請你們祈禱……」,合掌。會眾起立並回答:「望上主從你的手中……」。然後主祭伸開雙手以「獻禮經」祈禱。念畢,會眾高呼:「阿們」。

147. 主祭隨即開始以「感恩經」祈禱。依禮規(參看365號)選用《羅馬撒彌經書》所提供的其中一式「感恩經」,或經宗座批准使用的感恩經。感恩經按其特性,規定只有司祭因聖秩所賦予的職權,才可誦念。至於會眾,他們懷著信德,靜默地與主祭聯合一起,並以感恩經內所規定的應答來參與,即頌謝詞(Praefatio)的對答句和「聖、聖、聖」、祝聖聖體聖血後的歡呼詞、總結感恩經的聖三頌(光榮頌Doxologia)後的「阿們」,以及經主教團批准及宗座認可的其他歡呼詞。

主祭頌唱感恩經內附有曲調的部分是很適宜的。

148. 主 祭於感恩經開始時,伸開雙手唱或念:「願主與你們同在。」會眾回答:「也與你的心靈同在。」主祭接著舉起雙手念:「請舉心向上。」會眾回答:「我們全心歸 向上主。」主祭繼續伸開雙手念:「請大家感謝主,我們的天主。」會眾回答:「這是理所當然的。」之後,主祭伸開雙手繼續念「頌謝詞」。然後,主祭合掌與全 體參禮者同唱,或高聲念:「聖、聖、聖」(參看79號b)。

149.            主祭繼續按照各式「感恩經」的禮規,以「感

恩經」祈禱。若由主教主祭,在念至「我們的教宗(某某)」後,加念「和我──祢卑微的僕人。」若主教在自己教區以外主祭,在念至「我們的教宗(某某)」後,加念「和祢卑微的僕人、我,以及我的牧職弟兄(某某)——(某某)教會的主教。」

  提及教區主教或具有同等法權者時應念:「與我們的教宗(某某)、我們的主教(某某)(或代牧Vicarius、教長Praelatus、監牧Praefectus、〔隱修院〕院牧Abbas)」。

在「感恩經」中,也可提及助理主教(Episcopus Coadiutor)和輔理主教(Episcopus Auxiliaris)的名字,但不必提及適逢在場參禮的其他主教的名字。若提到助理及輔理主教等多位名字時,可用集體的方式:「我們的主教(某某)及輔助他的主教們。」

上述的格式應按語法略作適應,以配合不同的「感恩經」。

150. 即將祝聖聖體前,輔禮人員斟酌情形,可搖鈴提示信友。依照各地習俗,在顯示聖體聖血時也可同樣搖鈴。

若行奉香禮,在主祭祝聖聖體聖血後,向會眾顯示時,由一位輔禮人員向聖體聖血奉香。

 

151. 祝聖聖體聖血完畢,主祭念:「信德的奧蹟。」會眾以規定的經文之一,作歡呼回應。

  感恩經結束時,主祭拿起聖盤及聖體,連同聖爵一起高舉(elevans),同時主祭單獨一人念或唱聖三頌(doxologia)「全能的天主聖父……」。聖三頌畢,會眾歡呼:「阿們」。主祭把聖盤及聖爵放回聖體布上。

 

152. 「感恩經」結束後,主祭合掌念「天主經」前的引言,然後伸開雙手,與會眾同念或唱「天主經」。

153. 「天主經」念畢,主祭伸開雙手獨自念「附禱經」:「上主,求祢從一切災禍中拯救我們……」。念畢,會眾歡呼:「天下萬國……」。

154. 主祭繼續伸開雙手高聲念:「主耶穌基督,祢曾對宗徒們說……」。念畢,主祭面向會眾祝候平安,伸開雙手念:「願主的平安常與你們同在」,合掌。會眾回答:「也與你的心靈同在。」主祭視情況,可加念:「請大家互祝平安」。

主祭可與輔禮人員行平安禮,但常要留在聖所內,以免影響聖祭進行。在合理的情況下,主祭若要和數位信友行平安禮,亦該如此。全體信友照主教團規定的方式互祝平安,以示彼此共融及相親相愛。行平安禮時,可以用「願主的平安與你同在」和「阿們」作對答。

155. 然後主祭拿起聖體,在聖盤上將之擘開,並將一小塊放入聖爵,默念:「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聖體聖血的攙合……」。同時,歌詠團與信友唱或念「羔羊頌」(參看83號)。

156. 主祭合掌默念領受共融的聖事前祈禱文:「主耶穌基督,永生天主之子……」,或「主耶穌基督,願我領受了祢的聖體聖血……」。

157. 主祭默禱完畢,行單膝跪禮,手持於該彌撒中祝聖的聖體,在聖盤上,或在聖爵上,舉起,面向會眾念:「請看,天主的羔羊…」;然後和會眾同念:「主,我當不起祢到我心裡來……」。

158. 主祭繼而站著面向祭台,默念:「願基督的聖體,護祐我得到永生」,並恭領聖體。然後,主祭手持聖爵,默念:「願基督的聖血,護祐我得到永生」,並恭領聖血。

159. 主祭領受共融的聖事時,開始唱「領主詠」(參看86號)。

160. 主祭持聖盤或聖體盒,前去給信友分送共融的聖事,信友按照常例列隊前來領受聖事。

信友不得擅取聖體或聖爵,更不可把聖體和聖爵互相傳遞。信友可依主教團的規定,跪下或站著恭領聖事。若站著領受聖事,在領聖事前宜按所規定的方式,以行動表達應有的敬意。

161. 若只以餅形分送共融的聖事時,主祭將聖體稍微舉起,顯示於每位領受者說:「基督聖體。」領受者回答:「阿們」,並用口恭領聖體;或在獲准的地區,選擇以手領受。領受者領受聖體後,必須隨即把整個聖體吃下。
  若兼領聖體聖血時,則應遵守指定的禮規(參看284-287號)。

162. 主祭分送共融的聖事時,可由當時在場的司鐸協助。若無司鐸在場,而領聖事者又眾多,主祭可邀請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協助,包括正式任命的輔祭員,或其他按指定儀式委任的信友[97]。需要時,主祭可臨時指派稱職的信友協助[98]

這些輔禮人員不應在主祭領聖事前,走近祭台,並常該從主祭手中,領取給信友分送聖事的聖體盒或聖爵。
163. 給信友分送共融的聖事後,主祭隨即在祭台把剩餘的聖血全部恭領;若聖體有剩餘,主祭在祭台全領之,或恭送至專為保存聖體的地方。

主祭回到祭台,若尚有聖體碎屑,則收拾起來。然後,立於祭台旁,或在祭器桌,於聖爵上清潔聖盤或聖體盒,然後洗淨聖爵,並默念:「上主,求賜我一顆純潔的心……」,再以聖血布把它拭乾。若在祭台旁清理了祭器,則由輔禮人員送至祭器桌。亦可把要清理的祭器,尤其是較多時,適當地蓋好,留置於祭台或祭器桌的聖體布上,待彌撒禮成,會眾退席後,立即加以清理。

164. 清理祭器後,主祭可回到座位。大家可默禱片刻,或唱聖詠、讚美詩或聖歌(參看88號)。

 

165. 主祭立於座位或祭台前,面向會眾合掌念:「請大家祈禱」。若領聖體後尚未默禱,此時可靜默片刻。主祭伸開雙手以「領聖體後經」祈禱。念畢,會眾高呼:「阿們。」

禮成式

166. 「領聖體後經」念畢,如有簡短事項報告,可在此時向會眾宣布。

167. 然後,主祭伸開雙手向會眾致候說:「願主與你們同在。」會眾回答:「也與你的心靈同在。」主祭合掌,隨即把左手放在胸前,舉起右手念:「願全能的天主」,並以十字聖號祝福會眾,續念:「聖父、聖子、聖神降福你們。」會眾回答:「阿們」。

在某些日子或慶典,依照禮規,此祝福禮以「為信友祝禱」(oratio super populum),或其他「隆重祝福禮」(formula benedictionis sollemnis)來表達。

  主教則以特定經文祝福會眾,並向會眾劃三次十字聖號[99]

 

168.             祝福既畢,主祭隨即合掌念:「彌撒禮成」。

眾答:「感謝天主」。

169. 主祭照常親吻祭台致敬,然後與平信徒輔禮人員一起,向祭台行深鞠躬禮後退席。

170. 若於彌撒後接著舉行其他禮儀,則取消全部禮成式,包括「祝福」和「遣散」。

乙)有執事輔禮的彌撒

171. 在感恩聖禮中若有執事在場,他應著禮服,並執行其職務:

a)     輔助主祭,並且走在其身旁;

b)     在祭台履行與聖爵和經書有關的服務;

c)     宣讀福音,並可在主祭委任下講道(參看66號);

d)     不時以適當的提示引導會眾,並讀出信友禱詞的意向;

e)     協助主祭分送共融的聖事,並清理及安排祭器;

f)      若無其他輔禮人員在場,則依需要,代行其職務。


進堂式(開始禮)

172. 列隊遊行前往祭台時,執事恭捧《福音書》,稍微高舉,走在主祭之前,否則走在主祭旁。

173. 到達祭台前,執事若恭捧《福音書》,免行鞠躬禮;上到祭台前,宜把《福音書》放於祭台上,然後與主祭一起親吻祭台致敬。

執事若不恭捧《福音書》,便照常與主祭一起向祭台行深鞠躬禮,並親吻祭台致敬。

若舉行奉香禮,執事則輔助主祭添香,並伴隨他向十字架及祭台奉香。

 

174. 奉香既畢,執事與主祭一齊到座位處,坐於其旁,並依需要協助主祭。

聖道禮儀

175. 唱「阿肋路亞」或 另一聖歌時,若行奉香禮,執事則輔助主祭添香,然後向主祭行深鞠躬禮,請求祝福,低聲念:「請神父祝福。」主祭祝福念:「願天主降福你,使你誠心誠意,恭 讀祂的福音。」執事答:「阿們」。若《福音書》已放於祭台上,執事便向祭台鞠躬,然後恭捧《福音書》,稍微高舉,步向讀經台。提爐的輔禮人員手持燃著的提 爐,與持蠟燭的輔禮人員,走在執事前面。執事在讀經台,向會眾致候,雙手合十說:「願主與你們同在」;再說:「恭讀○○福音」,並以拇指在《福音書》上劃 上十字,並在自己額上、口上和胸前劃上十字,再向《福音書》奉香,然後恭讀福音。福音讀畢,高呼說:「上主的聖言。」全體齊應:「基督,我們讚美祢。」執事親吻《福音書》,默念:「願所讀的福音,使我們改過遷善」,然後回到主祭處。

執事為主教輔禮時,可持《福音書》讓主教

親吻,或執事本人親吻《福音書》,默念:「願所讀的福音……」。在更隆重的慶典,斟酌情況,主教可手持《福音書》祝福信友。

然後,執事可把《福音書》送至祭器桌,或其他適宜和尊貴的地方。

176. 若沒有其他合資格的讀經員在場,執事則兼讀其他讀經。

 

177. 主祭念「信友禱詞」引言後,執事按習慣在讀經台宣讀祈禱意向。

感恩禮儀(聖祭禮儀)

178. 信友禱詞念畢,主祭坐於原位,執事由其他輔禮人員協助預備祭台;但安排祭器是執事的職務。他也輔助主祭,接受信友的禮品。然後,執事把聖盤與準備祝聖的麵餅,呈給主祭;又把酒及少許的水注入聖爵,並默念:「酒、水的攙合……」,然後呈給主祭。但是,這項預備聖爵的工作,他亦可在祭器桌上行之。若行奉香禮,執事便輔助主祭向祭品、十字架和祭台奉香。然後,執事或輔祭員,向主祭及會眾奉香。

179. 在念「感恩經」時,執事立於主祭身旁,但略微站於其後,好能在需要時,可作與聖爵及彌撒經書有關的服務。

通常,由「呼求聖神」(epiclesis)開始,直到顯示聖爵後為止,執事跪下。若有多位執事一起輔禮,其中一位在祝聖聖體聖血時,可給提爐添乳香,並在顯示聖體和聖血時奉香。

180. 在念「感恩經」最後的聖三頌時,執事立於主祭之側,主祭舉揚聖體連聖盤,執事則舉揚聖爵,直到會眾高呼「阿們」後為止。

181. 主祭念「求平安經」及「願主的平安常與你們同在。」會眾答:「也與你的心靈同在。」然後,執事斟酌情況,邀請大家行平安禮,合掌說:「請大家互祝平安。」執事接受主祭的平安禮,並可向近旁其他輔禮人員行平安禮。

182. 主祭領受共融的聖事後,執事亦由主祭手中領受聖體聖血,然後輔助主祭給會眾分送共融的聖事。若會眾兼領聖體聖血,則由執事分送聖血。分送既畢,執事隨即到祭台,把餘下的聖血全部喝完;若有需要,也可由其他執事和司鐸協助。

 

183. 分送共融的聖事後,執事與主祭返回祭台,主祭回到座位。若有聖體碎屑,執事則收拾起來;然後,將聖爵與其他祭器送至祭器桌上,並照常清理及妥為安置。但亦可將有待清理的祭器適當蓋好,留置於祭器桌的聖體布上;待彌撒禮成,會眾退席後,隨即清理。

禮成式

184. 念完「領聖體後經」,若有報告事項,除非主祭願意親自報告,否則可由執事向會眾作簡短報告。

185. 若念「為信友祝禱」或採用「隆重祝福禮」,則執事說:「請大家俯首接受降福。」主祭祝福後,執事面向會眾合掌說:「彌撒禮成」,遣散會眾。

 

186. 然後,執事與主祭一起親吻祭台致敬,並向祭台行深鞠躬禮,依照進堂時的次序退席。

丙)輔祭員的職務

187. 輔祭員的職務有多方面,而且可能同時有多項。因此,適宜將這些職務恰當地由不同的輔祭員分擔。若只有一位輔祭員在場時,他應執行其中較重要的職務,而將其餘職務分給其他輔禮人員。

 


進堂式(開始禮)

188. 列隊遊行前往祭台時,輔祭員可持十字架,走在兩位持燃著蠟燭的輔禮人員中間。走到祭台前,輔祭員把十字架放於祭台附近,用作祭台的十字架;否則把它放置在其他適當的地方,然後在聖所內就位。

189. 在整個禮儀過程中,需要時,輔祭員走到主祭或執事身旁,遞上經書,並給予其他適當的協助。所以,輔祭員的位置,應儘可能方便他在主祭座位及祭台前執行職務。

感恩禮儀(聖祭禮儀)

190. 「信友禱詞」完畢,主祭就座後,若無執事在場,輔祭員便把聖體布、聖血布、聖爵、聖蓋及彌撒經書放到祭台上。然後,若有需要,輔祭員協助主祭接受會眾的獻禮,並斟酌情形,把餅酒帶往祭台,呈給主祭。若行奉香禮,輔祭員把提爐遞給主祭,並協助他向禮品、十字架和祭台奉香。

191. 正式任命的輔祭員,可以充任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協助主祭給會眾分送共融的聖事[100]。如果沒有執事在場輔禮,在兼送聖體聖血時,由輔祭員為領受者分送聖血;如用浸蘸方式送聖血時,則恭捧著聖爵。

192. 分送共融的聖事完畢,正式任命的輔祭員,也協助主祭或執事清理並妥為處理祭器。若無執事在場,正式任命的輔祭員把祭器送至祭器桌,並照常在那裡清理、拭乾及妥為安置。

 

193. 彌撒禮成後,輔祭員及其他輔禮人員,與執事和主祭一起,按進堂的方式及次序,列隊回到祭衣室。

丁)讀經員的職務

進堂式(開始禮)

194. 列隊遊行往祭台時,讀經員穿著認可的禮服,若無執事在場,他可恭捧《福音書》,稍微高舉,走在主祭前面;否則,與其他輔禮人員同行。

195. 到達祭台前,讀經員與其他人一起向祭台行深鞠躬禮;若他恭捧《福音書》,則直接走上祭台,把《福音書》放於祭台上。然後與其他輔禮人員一起,在聖所內就位。



聖道禮儀

196. 讀經員在讀經台,恭讀福音前的讀經。若無聖詠員在場,他也可以唱或念第一篇讀經後的答唱詠。

197. 若無執事在場,主祭念了「信友禱詞」的引言後,讀經員可以在讀經台上宣讀祈禱意向。

198. 若不唱「進堂詠」或「領主詠」,而且信友又不念彌撒經書所提供的「對經」時,讀經員可在適合的時間,誦讀「對經」(參看48,87號)。

二、共祭彌撒Missa concelebrata

199. 共祭彌撒恰當地體現出,司祭、祭獻和全體天主子民的合一。在授予主教聖秩、授予司鐸聖秩、祝福修道院院牧(abbas)時,以及在祝聖聖油的彌撒中,按照禮規必須共祭。

除非信友的神益另有要求或建議,在下列情況下,鼓勵舉行共祭:

a)  在聖週四晚間的「主的晚餐」(Cena Domini)彌撒;

b) 在大公會議、主教會議及教區會議期間的彌撒;

c)  在「修會會院彌撒」(Missa conventualis),以及在聖堂(ecclesia)和小聖堂(oratorium)的主要彌撒;

d)在教區司祭或修會司祭任何聚會的彌撒[101]

然而,每位司祭也可以個別舉行感恩聖祭,只要不是在共祭彌撒同一時間,也不是在同一教堂或聖堂內舉行。可是,司祭卻不准個別舉行聖週四「主的晚餐」彌撒,以及復活慶典守夜彌撒。

 

200. 應樂意接受過境司鐸參與共祭,只要其司祭身分得以證實。

201. 若司祭人數眾多,只要有需要或為了牧靈的緣故,即使在同一日內,也可安排多次共祭彌撒,但須在不同時間,或在不同處所[102]

 

202. 主教按照教律(ad normam iuris),有權給在其教區內所有聖堂和小聖堂,訂定舉行共祭彌撒的規則。

 

203. 教區內的司鐸與本教區主教所舉行的共祭,應受到特別重視;尤其在禮儀年的大慶節,於「集合地點」舉行的彌撒(Missa stationalis)、祝聖教區新主教,或其助理,或輔理主教的彌撒、「祝聖聖油」彌撒、聖週四晚間「主的晚餐」彌撒、本地開教聖人或教區主保聖人彌撒、主教晉牧紀念彌撒、以及教區會議或主教牧靈視察期間所舉行的彌撒。

因同樣理由,在退省或其他聚會時,司鐸宜與自己的主教舉行共祭彌撒。因為,所有共祭彌撒所表現的司祭團的團結,及教會合一的特徵,在以上各情況中更加彰明較著[103]

204. 由於禮規認可或慶典意義的特殊理由,在下列情況下,准許於同一日內多次舉行彌撒或共祭彌撒:

a)  已在聖週四舉行或共祭「祝聖聖油」彌撒者,仍可在晚間舉行或共祭「主的晚餐」彌撒;

b) 已在復活前夕守夜禮儀中舉行彌撒或共祭者,仍可舉行或共祭復活節日間彌撒;

c)  在耶穌聖誕節,每位司祭可舉行三台彌撒或共祭三次,惟須在禮規所指定的時辰內;

d)在追思已亡節,每位司祭可舉行三台彌撒或共祭三次,惟須在不同時間舉行,而且應遵照有關第二及第三台彌撒意向的規定[104]

e)    凡在教區會議及主教牧靈視察期間,與主教或其代表舉行共祭彌撒,或在司祭聚會時共祭者,為了信友的神益,可再舉行彌撒。上述情況,亦適用於修會會士。

 

205. 任何形式的共祭彌撒,除應遵照一般禮規外(參看112-198號),亦應遵守下文所提出的各項規定或變更。

206. 共祭彌撒既經開始,任何人不許加入共祭。

207. 在聖所內應備妥下列物品:

a)  共祭司鐸的座位及經書;

b) 在祭器桌上:一只有足夠容量的聖爵,或多只聖爵。

 

208. 若無執事輔禮,其職務則由其他共祭者代行。若無其他輔禮人員輔禮,可委任稱職的信友輔禮;否則由其他共祭者分擔。

209. 共祭者在祭衣室,或其他適宜的地方,穿上在個別舉行彌撒時慣常的禮服。若因正當理由,如共祭者人數眾多,禮服不夠,則共祭者可免穿祭披,只需於長白衣上佩掛領帶即可。主祭則常應穿上祭披。

 

進堂式(開始禮)

210. 大家準備就緒,則照慣例列隊遊行到祭台。共祭者走在主祭的前面。

211. 到祭台前,主祭與共祭者向祭台行深鞠躬禮,並親吻祭台致敬,然後,共祭者到指定的座位。主祭斟酌情形,可向十字架及祭台奉香,然後到主祭座位。

 

聖道禮儀

212. 聖道禮儀進行時,共祭者留在座位,與主祭同起同坐。

若彌撒由主教主祭,阿肋路亞一開始,大家起立,主祭主教除外;他靜默添香;然後祝福執事。如無執事,主祭主教則祝福宣讀福音的共祭司鐸。

若彌撒由司鐸主祭,又無執事,則由其中一位共祭司鐸宣讀福音,但毋須請主祭司鐸祝福。

213. 通常由主祭,或其中一位共祭者講道。

感恩禮儀(聖祭禮儀)

214. 預備禮品部分(參看139-145號)由主祭執行,其他共祭者留於原位。

 

215. 主祭念完「獻禮經」後,共祭者走近祭台,並環繞祭台而立,但不得妨礙聖禮進行,且不應妨礙執事到祭台前執行其職務,並要讓信友能清楚看見禮儀的進行。
  執事常應在祭台附近,執行與聖爵及彌撒經書有關的服務。但他儘可能稍微離祭台遠一點,站在圍繞著主祭的共祭者之後。

 

念感恩經的方式

216. 「頌謝詞」只由主祭一人詠唱或誦念。全體共祭者與信友及歌詠團,同唱或高聲念:「聖、聖、聖」。

217. 「聖、聖、聖」之後,共祭者依照下列方式念「感恩經」。除非另有規定,只由主祭一人作禮節的姿勢和動作。

 

218. 所有共祭者齊念的經文,尤其全體必須念的祝聖聖體聖血經,應以低聲(submissa voce)誦念。主祭的聲音則應宏亮清楚,能使人清晰聽見。如此,信友能易於領會所念的經文。

至於所有共祭者應一起誦念,並在彌撒經書中附有音符的部分,最好(Laudabiliter)予以詠唱。

感恩經第一式,亦即羅馬正典(Canon Romanus

219. 感恩經第一式內的「至仁慈的聖父……」(Te igitur):只由主祭一人伸開雙手誦念。

 

220. 「主,求祢垂念祢的僕婢……」(Memento Domine),及「我們聯合整個教會……」(Communi-

cantes):宜指定其中一位或兩位共祭者,分別伸開雙手高聲誦念。

221. 「上主,懇求祢悅納……」(Hanc igitur):只由主祭一人伸開雙手誦念。

222. 從「天主,我們懇求祢,聖化並接受這些禮品……」(Quam oblationem),到「全能的天主,我們懇切求祢命祢的聖天使……」(Supplices):由主祭作禮節的姿勢動作,所有共祭者則照以下方式一齊誦念:

a)  念「天主,我們懇求祢,聖化並接受這些禮品……」(Quam oblationem)時,向祭品伸出雙手;

b) 合掌念:「祂在受難的前夕……」(Qui pridie),及「晚餐後,祂同樣把這珍貴的杯……」(Simili modo);

c)  念祝聖聖體聖血經時,可視情形,向祭餅及聖爵伸出右手。顯示聖體聖血時,大家舉目瞻仰,然後行深鞠躬禮;

d)伸開雙手念:「上主,因此我們作祢僕人的……」(Unde et memores),和「求祢慈祥地垂視這些祭品……」(Supra quae);

e)  合掌並鞠躬念「全能的天主,我們懇求祢命祢的聖天使」(Supplices),到「使我們凡參與這祭獻的」(ex hac altarise participatione),

   然後直身念:「得以充滿一切天恩和聖寵」    

   (omni benedictione caelesti et gratia

   repleamur),同時劃十字聖號。

223. 「上主,求祢也垂念我們的祖先和祢的僕婢……」(Memento etiam),和「至於祢的僕役、我們罪人……」(Nobis quoque peccatoribus):宜指定其中一位或兩位共祭者,分別伸開雙手高聲誦念。

224. 念「至於祢的僕役、我們罪人……」(Nobis quoque peccatoribus)一句時,所有共祭者捶胸。

225. 「上主,祢藉著祂,不停地創造……」(Per quem haec omnia):只由主祭一人誦念。

感恩經第二式

226. 感恩經第二式內的「上主,祢實在是神聖的……」(Vere Sanctus):只由主祭一人伸開雙手誦念。

227. 從「因此,我們求祢派遣聖神……」(Haec ergo dona),到「我們懇求祢,使我們在分享基督的聖體聖血……」(Et supplices):所有共祭者依照以下方式一齊誦念:

a)     念「因此,我們求祢派遣聖神……」(Haec ergo dona)時,向祭品伸出雙手;

b)     合掌念:「祂甘願捨身受難時……」(Qui cum passioni),及「晚餐後,祂同樣拿起杯來……」(Simili modo);

c)     念祝聖聖體聖血經時,可視情形,向祭餅及聖爵伸出右手。顯示聖體聖血時,大家舉目瞻仰,然後行深鞠躬禮;

d)     伸開雙手念:「上主,因此我們紀念基督的聖死與復活……」(Memores igitur),及「我們懇求祢,使我們分享基督的聖體聖血……」(Et supplices)。

228. 為生者求恩:「上主,求祢垂念普世的教會……」(Recordare, Domine,和為亡者求恩:「求祢也垂念我們的弟兄……」(Memento etiam fratrum nostrorum):宜指定一位或數位共祭者,分別伸開雙手高聲誦念。

感恩經第三式

229. 感恩經第三式內的「上主,祢實在是神聖的……」(Vere Sanctus):只由主祭一人伸開雙手誦念。

 

230. 從「上主,所以我們懇求祢,藉著聖神……」(Supplices ergo te, Domine),到「請垂顧祢教會的奉獻……」(Respice, quaesumus):所有共祭者依照以下方式一齊誦念:

a)  念「上主,所以我們懇求祢,藉著聖神……」(Supplices ergo te, Domine)時,向祭品伸出雙手;

b) 合掌念:「祂在被出賣的那天晚上……」(Ipse enim in qua nocte tradebatur),及「晚餐後,祂同樣拿起杯來……」(Simili modo);

c)  念祝聖聖體聖血經時,可視情形,向祭餅及聖爵伸出右手。顯示聖體聖血時,大家舉目瞻仰,然後行深鞠躬禮;

d)伸開雙手念:「上主,因此我們紀念祢聖子的救世苦難……」(Memores igitur),及「請垂顧祢教會的奉獻……」(Respice, quaesumus)。

231. 求恩:「願聖神使我們成為祢永恆的祭品……」(Ipse nos)、「上主,但願這與祢修好之祭……」(Haec hostia nostrae reconciliationis),及「求祢恩准我們已亡的弟兄……」(Fratres nostros):宜指定一位或數位共祭者,分別伸開雙手高聲誦念。

 

感恩經第四式

232. 感恩經第四式內的「聖父,我們頌揚祢,因為祢是偉大的……」(Confitemur tibi, Pater sancte),到「使聖神在人間完成祂的事業,聖化一切」(omnem sanctificationem compleret):只由主祭一人伸開雙手誦念。

233. 從「上主,所以我們求祢,派遣聖神……」(Quaesumus igitur, Domine),到 「上主,求祢垂顧祢為教會準備的祭品……」(Respice, Domine):所有共祭者依照以下方式一齊誦念:

a)  念「上主,所以我們懇求祢,派遣聖神……」(Quaesumus igitur, Domine)時,向祭品伸出雙手;

b) 合掌念:「聖父,祢顯揚基督的時刻一到……」(Ipse enim, cum hora venisset),及「祂同樣拿起一杯葡萄酒……」(Simili modo);

c)  念祝聖聖體聖血經時,可視情形,向祭餅及聖爵伸出右手。顯示聖體聖血時,大家舉目瞻仰,然後行深鞠躬禮;

d)伸開雙手念:「上主,所以我們現在舉行救恩大典……」(Unde et nos),及「上主,求祢垂顧祢為教會準備的祭品……」(Respice, Domine)。

234. 「上主,現在我們向祢奉獻這項聖祭……」(Nunc ergo, Domine, omnium recordare),及「仁慈的父,求祢恩准我們作祢子女的……」(Nobis omnibus):宜指定一位或數位共祭者,分別伸開雙手高聲誦念。

235. 有關其他獲宗座批准使用的「感恩經」,應遵照個別「感恩經」的規定而行。

236. 結束「感恩經」的「聖三頌」(Doxologia finalis):只由主祭誦念,如願意,也可與所有共祭者一齊誦念或詠唱,信友則不可一起誦念或詠唱。

共融禮(領聖體禮)

237. 主祭合掌念「天主經」的引言,然後與其他共祭者一起伸開雙手,和會眾同念或唱「天主經」。

238. 主祭一人伸開雙手念:「上主,求祢從一切災禍中拯救我們……」(Libera nos)。所有共祭者,與會眾同聲高呼:「天下萬國……」。

239. 執事,或在沒有執事輔禮時,由其中一位共祭者,念「請大家互祝平安」,然後,大家彼此互祝平安。在主祭近旁的共祭者,在執事之先,接受主祭的平安禮。

240. 念或唱「羔羊頌」時,執事或其中幾位共祭者可協助主祭擘餅,以備共祭者和會眾恭領。

241. 主祭將一小塊聖體放入聖爵後,合掌,獨自一人默念:「主耶穌基督,永生天主之子……」,或「主耶穌基督,願我領受了祢的聖體聖血……」。

242. 然後,主祭行單膝下跪禮,稍微退後。共祭者循序走向祭台中央,行單膝下跪禮,從祭台上恭取聖體:各人以右手取聖體,左手承托其下,退回原處。

但是,共祭者亦可留於原處,由主祭,或其中一位或多位共祭者,手捧聖盤,遞給他們,讓他們由其中恭取聖體;或共祭者彼此傳送聖盤,由其中恭取聖體。

243. 然後,主祭手持該彌撒中祝聖的聖體,在聖盤或聖爵上稍微舉起,面向會眾,念:「請看,天主的羔羊……」。接著與共祭者及會眾同念:「主,我當不起祢到我心裡來……」。

244. 然後,主祭面向祭台,默念:「願基督的聖體護祐我得到永生。」並恭領基督聖體。共祭者也同樣地各自恭領聖體。然後,主祭給執事送聖體聖血。

245. 可直接由聖爵恭飲聖血,或以浸蘸法(intinc­tio),或用吸管(calamus),或用小杓(cochlear)恭領。

246. 若由聖爵直接恭飲聖血,可採用下列方式之一:

a)  主祭站在祭台中間,手持聖爵,默念:「願基督的聖血護祐我得到永生。」並恭領聖血少許;然後,將聖爵遞給執事或共祭者,再去給信友分送共融的聖事(參看160-162號)。
共祭者一個一個地,若用兩只聖爵,則兩個兩個地,走到祭台,行單膝下跪禮,恭領聖血及揩拭聖爵外沿,然後返回座位。

b) 主祭照慣例,立於祭台中央,恭領聖血。
共祭者可留於原位,由執事或一位共祭者,捧聖爵遞給他們,讓他們恭飲聖血;又或彼此傳送聖爵,恭飲聖血。聖爵常由領聖血者,或捧聖爵者揩拭。每位領聖血後,返回座位。

247. 執事在祭台將餘下的聖血全部恭飲完,若有需要,可由幾位共祭者協助。然後,執事將聖爵送至祭器桌上,或親自,或由正式任命的輔祭員,照常清理、揩拭及妥為安置(參看183號)。

248. 每位共祭者也可到祭台恭領聖體,然後立刻恭領聖血。在這情況下,主祭先照常恭領聖體(參看158號),然後選擇一種方式恭領聖血,其他共祭者也依此而行。

主祭恭領聖體聖血後,將聖爵放於祭台一端的聖體布上。共祭者一個一個地走到祭台中央,行單膝下跪禮,恭領聖體,然後走到祭台一端,如上述,按所選的方式,恭領聖血。

執事按照上述方式,恭領聖體聖血並清理聖爵。

249. 若共祭者以浸蘸法領聖體聖血,主祭先照常領聖體聖血,但應注意,聖爵內要留有足夠聖血,讓共祭者領受。然後執事或其中一位共祭者,將聖爵和盛著聖體的聖盤,適當地放於祭台中央,或祭台一端的聖體布上。

共祭者一個一個地走到祭台,行單膝下跪禮,恭取聖體,並將聖體部分浸入聖血,以聖血布置於頷下,恭領蘸有聖血的聖體,然後返回座位。

執事也以浸蘸法領聖體聖血;一位共祭者向他說:「基督聖體聖血。」他答說:「阿們。」

執事在祭台,將餘下的聖血全部恭領完,若有需要也可由幾位共祭者協助,並將聖爵送至祭器桌,或親自或由正式任命的輔祭員,照常清理、揩拭並妥為安置。

 

禮成式

250. 主祭照常規執行其餘儀式,直到彌撒結束(參看166-168號);共祭者留於原位。

 

 

251. 離開祭台前,全體共祭者先向祭台行深鞠躬禮,主祭則照常規與執事一起親吻祭台致敬。

三、僅有一位輔禮人員參禮的彌撒

 

252. 只有主祭和一位輔禮人員輔禮並應答的彌撒,依照「有會眾參與之彌撒」禮規舉行(參看120-169號)。輔禮人員斟酌情形,誦念會眾的應答部分。

253. 若輔禮者為執事,他除執行本身的職務外(參看171-186號),也兼顧會眾的部分。

 

254. 除非有合理和正當原因(iusta et rationabili de causa),沒有輔禮人員,或至少一位信友,不得舉行彌撒。在有正當理由時,司鐸一人舉行彌撒時,則取消各「致候詞」、各項引言,和彌撒結束時的「祝福禮」。

255. 彌撒開始前,在祭台旁的祭器桌上,或在祭台右端備妥必需的祭器。


進堂式(開始禮)

256. 主祭走到祭台前與輔禮者行深鞠躬禮後,親吻祭台致敬,到座位處。如願意,可留在祭台前;在此情形下,祭台上可置放彌撒經書。然後輔禮者或司鐸念進堂詠。

257. 然後主祭與輔禮者站立,劃十字聖號,念:「因父……」。然後主祭面向輔禮人員,選用一式「致候詞」向他致候。

 

258. 然後念「懺悔經」,並依照禮規,念「垂憐經」與「光榮頌」。

259. 然後主祭合掌念:「請大家祈禱。」靜默片刻,然後伸開雙手念「集禱經」。念畢,輔禮人員答:「阿們。」

聖道禮儀

260. 讀經應盡可能在讀經台或讀經架上宣讀。

261. 念完「集禱經」,輔禮人員恭讀第一篇聖經與答唱詠。若應讀第二篇聖經,則恭讀之,並唱「阿肋路亞」,或另一首聖歌。

262. 主祭深鞠躬念:「全能的天主,求祢使我誠心誠意,恭讀祢的福音。」然後恭讀福音。福音讀畢,主祭念:「上主的聖言」。輔禮人員答:「基督,我們讚美祢。」主祭親吻福音書致敬,默念:「願所讀的福音,使我們改過遷善。」

 

263. 主祭依照禮規,與輔禮人員一同念「信經」。

264. 在這種情況的彌撒,也可念「信友禱詞」,主祭念導言及結束禱詞,輔禮人員念祈禱意向。

感恩禮儀(聖祭禮儀)

265. 感恩禮儀部分,除下述各項外,全部如同「有會眾參與之彌撒」一樣。

266. 天主經後,念「附禱經」。念畢結束「附禱經」的歡呼詞後,主祭念:「主耶穌基督,祢曾對宗徒們說……」。然後接著念:「願主的平安常與你們同在。」輔禮人員答:「也與你的心靈同在。」主祭視情形,可與輔禮人員行平安禮。

267. 主祭與輔禮人員念「羔羊頌」,同時在聖盤上擘餅。念畢羔羊頌,主祭將一小塊聖體放入聖爵內,默念:「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聖體聖血的攙合……」。

268. 然後,主祭默念:「主耶穌基督,永生天主之子……」,或「主耶穌基督,願我領受了祢的聖體聖血……」。然後,主祭行單膝下跪禮,恭取聖體,若輔禮人員領受共融的聖事,則面向他,將聖體在聖盤或聖爵上稍微舉起,念:「請看,天主的羔羊……」,並與輔禮人員一同念:「主,我當不起祢到我心裡來……」。然後,主祭面向祭台,恭領聖體。若輔禮人員不領受共融的聖事,主祭行單膝下跪禮後,恭取聖體,面向祭台,默念:「主,我當不起祢到我心裡來……」,續念:「願基督的聖體,護祐我得到永生。」並恭領聖體。然後,主祭恭取聖爵,默念:「願基督的聖血,護祐我得到永生。」並恭領聖血。

269. 給輔禮人員送共融的聖事前,輔禮人員或主祭念「領主詠」。

270. 主祭在祭器桌上或祭台旁清理聖爵。若在祭台旁清理聖爵,其後可由輔禮人員把它送到祭器桌上,或留於祭台旁邊。

271. 清理聖爵完畢,主祭應默禱片刻,然後念「領聖體後經」。

禮成式

272. 禮成式與「有會眾參與之彌撒」一樣,但免念「彌撒禮成」。主祭依常規親吻祭台致敬,與輔禮人員一起向祭台行深鞠躬禮,然後退席。

 

四、各種形式彌撒的通則

向祭台及福音書致敬

273. 依照傳統慣例,親吻祭台及《福音書》,以表示尊敬。然而,若這種方式與某地傳統習慣或文化不合時,當地主教團徵得宗座同意後,可決定以其他方式予以取代。

單膝下跪禮及鞠躬

274. 單膝下跪禮(genuflexio)即以右膝跪地行禮,以示朝拜。因此,此禮專用為至聖聖體聖事,和從聖週五「救主受難紀念禮儀」至「復活節守夜禮」之間,隆重朝拜十字聖架時。

彌撒聖祭中,主祭共行三次單膝下跪禮,即顯示聖體後、顯示聖血後,和領受共融的聖事前。至於共祭彌撒內的特有規定,詳見於前處(參看210-251號)。

此外,若聖體櫃在聖所內,並保存著聖體,主祭、執事和其他輔禮人員,在到祭台前及離開祭台時,都應行單膝下跪禮,但在舉行彌撒聖祭過程中,則不必。

除此之外,每次經過聖體前,所有人都應行單膝下跪禮,除非正參與列隊遊行。

手持十字架及蠟燭遊行的輔禮人員,以淺鞠躬禮(點頭)代替單膝下跪禮。

275. 鞠躬禮(inclinatio)是對某人,或代表某人的事物,表示敬意和尊崇。有兩種鞠躬禮,即淺鞠躬(點頭incli­­natio capitis)和深鞠躬(俯身inclinatio corporis):

a)  淺鞠躬禮:每次念天主聖三的名字時,以及念耶穌、聖母、及本彌撒敬禮的聖人名字時,點頭致敬。

b) 深鞠躬禮:向祭台;念「全能的天主,求祢使我誠心誠意……」及「上主,我們懷著謙遜和痛悔的心情」時;念「信經」中的「祂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取得肉軀,而成為人」時;念「第一式感恩經」中的「全能的天主,我們懇切求祢,命祢的聖天使……」時。執事恭讀福音前,請求主祭祝福時,也作深鞠躬。

  此外,主祭念「祝聖聖體聖血經」時,也稍微俯身。

奉 香

276. 奉香(thurificatio incensatio)象徵尊敬和祈禱,正如這行動在聖經中的含意(參看詠140:2; 默8:3)。

任何彌撒均可奉香:

a)  列隊進堂時;

b) 彌撒開始時,向十字架及祭台;

c)  福音遊行時,及宣讀福音前;

d)向放在祭台上作為祭品的餅和酒、十字架和祭台,及向主祭和信友;

e)  祝聖聖體聖血後,顯示聖體及聖血時。

277. 主祭添香時,劃十字聖號祝福,但不念經文。

向人或物奉香之前和之後,行深鞠躬禮;但向祭台和彌撒祭品則除外。

應搖提爐三次向其奉香的包括:至聖聖體、十字架聖木、供人敬禮的吾主聖像、彌撒祭品、祭台的十字架、福音書、復活蠟燭、司祭和會眾。

應搖提爐兩次向其奉香的包括:供人敬禮的聖人聖髑及聖像,但只限於彌撒開始時,且在向祭台奉香之後。

向祭台連續搖提爐奉香的方式如下:

a)  祭台若與牆壁分開,主祭則環繞祭台奉香;

 

 

b) 祭台若與牆壁相連,主祭則先走向祭台右端,然後走向左端奉香。

若十字架放於祭台上,或在祭台旁,則主祭在向祭台奉香前,先向十字架奉香;否則主祭經過十字架前時,才向它奉香。

主祭先向祭品搖提爐三次奉香,或用提爐在祭品上作十字聖號奉香,然後再向十字架及祭台奉香。

清理祭器

278. 主祭手指若粘有聖體餅屑,尤其是在擘餅並給信友分送共融的聖事後,宜在聖盤上將手指拭淨,若是需要,用水洗淨。若聖盤外有聖體餅屑,亦應收拾起來。

279. 主祭、執事或正式任命的輔祭員,在分送共融的聖事後,或在彌撒後,清理祭器,應儘可能在祭器桌上行之。清洗聖爵可用水,或用酒和水,然後由清洗者全部喝下。聖盤通常用聖血布拭淨。應注意,若送畢聖體聖血後,尚有聖血留在聖爵內,要隨即在祭台全部喝完。

280. 若聖體或其碎屑散落,應恭敬地收拾起來。若聖血瀉出,應用水洗淨沾有聖血的地方,並將洗過的水倒入聖井(sacrarium)。

兼領聖體聖血

281. 兼領聖體聖血,能更明確表達領受共融的聖事之意義。因為,依此方式,「感恩祭宴」(convivium eucharisticum)的標記才能更完美地顯示出來,而吾主以其聖血訂立「新而永久之盟約」的旨意,也更清晰地表達出來。而感恩祭宴與在天父國內之末世聖筵(convivium eschatologicum)間的關係,也更為明顯[105]

 

282. 牧者們應盡量以最 適當的方式,提醒在場參禮的信友,有關特倫多大公會議所教導,領受共融的聖事的方式之天主教教義。首先應教導信友:按照天主教的信仰,即使只以餅形或酒形 來領受,都領受了整個的基督,也領受了真正的聖事。因此就實效而論,只以餅形或酒形來領受,也不會缺少為得救所需要的恩寵[106]

此外,也要使他們知道,教會有權規定聖事的施行方式,只要不影響到聖事的本質。教會亦有權因應時代、地方和情況的需要,為了對聖事的尊敬及信友的神益,而制定規矩,並作某些更改[107]

但同時,也應引導信友,要渴望盡善盡美地參與這神聖禮儀(按:即兼領聖體聖血),藉此使感恩祭宴的標記更完善地顯示出來。

283. 除禮書所列舉的情況外,下列人士也准予兼領聖體聖血:

a)  無法舉行聖祭或共祭的司祭;

b) 執事及其他在彌撒中執行某些職務者;

c)  參與「修會會院彌撒」,或稱為「團體彌撒」的團體成員、修生、參與避靜者、參與靈修或牧靈聚會者。

 

教區主教可為自己教區,訂定有關兼領聖體聖血的規則,在修會的聖堂和小團體的彌撒中,也應遵守。教區主教也能授權給予專責司鐸(pastori proprio),為他受託管之團體,在他認為合宜的情況下,讓信友兼領聖體聖血,惟信友應受到充分的教導,又沒有褻瀆聖事的危險,而且兼領聖體聖血,不是在人數眾多,或因其他理由,而難以進行的情況下為之。

主教團可頒布規則,指定分送聖體聖血的方式,及准予兼送聖體聖血的範圍,並須獲得宗座的認可(recognitio)。

284. 兼送聖體聖血時:

a)  通常由執事負責分送聖血,若沒有執事在場,則由司鐸行之;也可由正式任命的輔祭員,或由其他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行之;需要時,也可臨時委派信友行之;

b) 若有餘下的基督聖血,應由分送聖血的司祭、執事或正式任命的輔祭員,在祭台全部喝完,並照常清理祭器、拭淨並妥為放置。

若信友希望只以餅形領受共融的聖事,應許可他們以此方式領受。

285. 為兼送聖體聖血,應作以下準備:

a)         若直接由聖爵恭飲聖血,可使用一只容量足夠的聖爵,或使用多只聖爵;應作好預估,以免有多於所需的聖血剩餘,而要在禮成時飲下;

b)     若以蘸聖血方式領受,要注意麵餅不可太薄及太小,應較平常堅厚,為能把麵餅稍蘸聖血後,仍易於分送。

286. 若直接由聖爵恭飲聖血,信友於領過聖體後,走到分送聖血者前。分送聖血者念:「基督聖血。」領受者答:「阿們。」分送聖血者將聖爵交給領受者。領受者雙手捧聖爵至口邊,由聖爵恭飲聖血少許,把聖爵交回分送聖血者,然後退下;分送聖血者以聖爵布拭淨聖爵外沿。

287. 若以蘸聖血方式領受,領受者把聖體碟置於頷下,到手持聖體盒的司祭前,司祭身旁站著手捧聖爵的輔禮人員。司祭取過聖體,稍蘸聖血後,向領受者顯示說:「基督聖體聖血。」領受者答:「阿們。」領受者用口由司祭手中領受聖體聖血,然後回座。


第五章

為舉行感恩祭之聖堂的佈置與裝飾

一、一般原則

288. 天 主子民通常聚集在聖堂內舉行感恩祭,若無聖堂,或現有的不敷應用,則在其他相稱於這偉大奧蹟的高雅場所內舉行。所以聖堂或其他敬禮場所,應適合舉行神聖禮 儀,並有助於信友主動參禮。此外,專為敬禮天主之用的神聖建築物和物品,應確實是尊貴而美觀的,且是天上事物的標記和象徵[108]

289. 因此,教會不斷借助於高貴的藝術,並採納各民族及地區的藝術風格[109]。尤有進者,教會不但努力保存歷代藝術珍品與寶藏[110],而且在必要時,致力於適應新的需要,並促進符合現代觀念的新藝術創作[111]

因此,在委任藝術人才,及為聖堂選擇藝術品時,應探求真正的藝術精粹,為能培養信德與虔誠,並與原定之目的和所表現的真理相符合[112]

 

290. 應為所有聖堂舉行奉獻禮,或至少舉行祝福禮。然而,對主教座堂及堂區聖堂,常應舉行隆重的奉獻禮。

291. 為能恰當地建築、修葺及佈置聖堂,應徵詢教區禮儀與聖藝委員會的意見。在制定這方面的標準、批准新堂的設計藍圖,審議某些重要問題上,教區主教應善用該委員會的建議和協助[113]

292. 聖堂的裝飾,首重高雅樸實,而非炫耀奢華。在選擇裝飾的材料上,應採用真材實料,藉以陶冶信友,並關注整個敬禮場所的尊嚴。

293. 為了符合現代的需要,聖堂及其環境的合宜設計,不但要顧及直接與舉行神聖禮儀有關的一切,還要考慮到信友的方便,及會眾聚會場所通常應有的設施。

 

294. 為舉行彌撒而聚會的天主子民,擁有一種緊密團結、而又有聖統秩序的結構,這可由彌撒每部分的不同職務和行動顯示出來。所以聖堂的一切佈置,理應顯示出參禮團體的面貌,並讓所有參禮者,能有條不紊地善盡各人的職務。

信友和歌詠團的位置,應能幫助他們更容易主動地參加禮儀[114]

主祭、執事及其他輔禮人員的位置,設在聖所(presbyterium祭台間)內。共祭司鐸的座位也設在聖所內;若共祭者人數太多,他們的座位也可設在聖堂另一處較接近祭台的地方。

上述一切,雖然應突顯出聖統的等級與各種職分,但同時亦應促成一種緊密而團結的一體性,好能清晰地表達出全體神聖子民的合一。敬禮場所及其佈置的特色與美觀,都要能引發虔誠,並顯示所慶祝奧蹟的神聖性。

 

二、為禮儀聚會之聖所的佈置

295. 聖所是祭台之所在,及宣講天主聖言的地方,也是主祭、執事和其他輔禮人員執行職務的地方。聖所應與聖堂正廳有所區別,使其略高於地面,或予以特別的佈置與裝飾。其面積大小,應適合於舉行感恩祭,同時信友也能看得到[115]

祭台及其裝飾

296. 在祭台上,十字架的祭獻以聖事的方式重現,它是天主子民被召聚會,參與彌撒、分享主聖筵的餐桌,又是他們向天主奉獻感恩祭、報謝主恩的中心。

297. 在聖堂內舉行感恩祭,應在祭台上進行;在教堂以外的場所,也可在適宜的桌子上舉行,但常該鋪上祭台布、聖體布(corporale),並有十字架及蠟燭。

298. 所有聖堂宜設有一座「固定祭台」,因為它能更清晰而恆常地彰顯出基督耶穌是活石(伯前2:4;參看弗2:20)。

其他舉行聖祭的地方,可用「活動祭台」。

所謂「固定祭台」,是指與地面固定相連,不能移動的祭台;可移動的則稱為「活動祭台」。

299. 設立祭台時,在可能範圍內,應盡量使它與牆壁分開,以便司祭等易於環繞行走,並能面向會眾舉行感恩祭。再者,祭台的位置,應是整個信友團體注意力自然集中之處[116]。通常,祭台應是固定的,並應舉行過奉獻禮。

300. 不論是固定或活動的祭台,都當依照《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所述的儀式舉行奉獻禮(dedicatio)。但對活動祭台,也可只行祝福禮(benedictio)。

301. 依照教會傳統及祭台的象徵意義,固定祭台的「桌面」(mensa altaris)應是石質的,且是以天然石製成的。但主教團可以決定准予採用其他高貴、堅固和精細的質料。祭台的支柱,即支撐桌面的基礎部分,可由其他高貴、堅固的質料製成。

活動祭台可由任何高貴、堅固,以及按照各地區的傳統和習慣,適合於禮儀用途的質料製成。

302. 將聖髑(包括非殉道者的聖髑在內)安放在要舉行奉獻禮之祭台下的做法,宜予以保留。但應審慎確定這些聖髑的真確性。

303. 在興建新聖堂時,應只建立一座祭台,表示在信友聚會當中,只有一個基督,也表示教會只有一個感恩聖祭。

在現有的聖堂內,若舊祭台的位置有礙信友參與聖祭,而同時又不能 在無損聖堂藝術價值的情況下把它拆除,便可另建一座固定祭台。這祭台的建造應富有藝術性,並按禮規舉行奉獻禮;日後的聖禮只可在新建的祭台上舉行。為避免 信友的注意力由新祭台轉移到舊祭台,舊祭台不應有任何特殊的裝飾。

304. 為了對紀念吾主的彌撒聖祭,並對分施基督體血的聖筵表示敬意,在舉行聖祭的祭台上至少要舖一層白色的祭台布,其形式、大小與紋飾,應適合於該祭台的造型。

305. 祭台的裝飾,應樸實有節。

將臨期間,以花卉裝飾祭台時要有節制,一方面要表達這時期的特色,但又不可提前盡情地展現聖誕節的喜慶(Plena laetitia)。四旬期間,禁止以花卉裝飾祭台;但「喜樂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慶日及節日例外。

花卉裝飾常應適可而止,最好置於祭台四周,而非放在祭台的桌面上。

306. 在祭台的桌面上,只可放置彌撒聖祭所需要的物品。由彌撒開始,至恭讀福音前,只可放置《福音書》(Evangeliarium);由供奉禮品,至清理祭器止,只可放置聖爵(calix)及聖盤(patena)──需要時也可放置聖體盒(pyxis),以及聖體布(corporale)、聖血布(purificatorium)、聖蓋(palla)及彌撒經書(missale)。

307. 在所有禮儀慶典中都需要蠟燭,以表達尊敬和慶典的歡樂氣氛(參看117號)。依照祭台和聖所的造形,蠟燭可合宜的放置在祭台上,或在祭台旁,務使一切都要協調,不妨礙信友的視線,好能看清祭台上所舉行的禮儀,與放置祭台上的一切。

308. 祭台上或祭台旁,應供奉有「被釘之基督像」的十字架,讓參禮團體清楚看到。這類十字架,使信友回想吾主的救世苦難,即使在禮儀慶典外,亦宜留在祭台近處。

讀經台

309. 天主聖言的尊貴,要求在聖堂內為宣讀聖言而設置合適的位置,並且在聖道禮儀中,讓信友的注意力自然集中於此[117]

一般而論,讀經台(ambo)應是固定的,而非簡單可移動的讀經架。讀經台的位置,應依照每個聖堂的結構來安排,使信友能清楚看到並聽到聖秩人員和讀經員宣讀聖言。

只有讀經、「答唱詠」和「復活宣報」(逾越節佈導praeconium paschale)能在讀經台上宣讀;也可在讀經台講道,領念「信友禱詞」。讀經台很尊貴,只有服務聖言的輔禮人員才可使用。

新的讀經台,在未作禮儀之用前,宜按《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所述的儀式予以祝福[118]

主祭座位及其他座位

310. 主祭的座位,應顯示其主持聚會與領導祈禱的職務。所以較適合的位置是在聖所的頂端,面向會眾;除非因建築物在構造上或其他環境所限,例如距離太遠,主祭與信友團體間的交往不便;或是聖體櫃供奉於祭台後正中央。主祭座位應避免任何寶座的形式[119]。主祭座位在未作禮儀用前,宜按《羅馬禮書》的儀式,予以祝福[120]

同樣,在聖所也安排座位,供共祭司鐸、及其他穿著禮服參禮而非共祭的司鐸使用。

執事的座位應置於主祭座位近旁。其他輔禮人員的座位安排,應與聖秩人員的有所區別,但要讓他們易於執行應盡之職務[121]

 

三、聖堂內的佈置

信友的位置

311. 信友的位置應予以細心安排,使他們的眼睛和心靈都能全神參與神聖禮儀。通常為信友宜設置跪凳或椅子。但專為某些人士保留私人座位的習慣,應予廢除[122]。尤其在新建的聖堂內,跪凳或椅子的安排,應能使信友易於按照禮儀各部分的要求,以不同的姿勢,參與禮儀;並應使信友便捷地前去領受共融的聖事。

應當留意:不僅要讓信友能看見主祭、執事和讀經員,而且要利用現代科技和設備,使他們能容易聽見。

歌詠團和樂器的位置

312. 歌詠團的位置,應依照聖堂的結構而安排,以便清楚顯示出歌詠團的性質:它是參禮信友團體一分子,同時又負有特殊任務。歌詠團的位置應讓他們易於執行任務;使每位歌詠員都能完全地參與彌撒,且能方便前去領聖事[123]

313. 風琴與其他准用的樂器,應置於適當的位置,為能支援歌詠團及會眾的歌唱;單獨演奏時,


應方便大家聆聽。風琴在禮儀中使用之前,宜按《羅馬禮書》所述儀式,予以祝福[124]

將臨期間,使用風琴和其他樂器時應有節制,要符合這時期的特色,但要避免提前盡情展現聖誕節的喜慶。

四旬期間,風琴或其他樂器只可作伴奏歌唱之用;但「喜樂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慶日及節日例外。

保存至聖聖體的地方

314. 應按每座聖堂的構造,和當地的合法習慣,把保存至聖聖體的聖體櫃(tabernaculum)供奉在聖堂內一處高貴、重要、明顯、裝飾雅緻,及適於祈禱的地方[125]

按常規,聖堂內只該有一個聖體櫃,應是不能移動和堅固的,又應是不易破碎及不透明的,並要常常鎖好,以儘量避免被褻瀆的危險[126]。聖體櫃在使用前,宜按《羅馬禮書》所述儀式,予以祝福[127]

315. 為能更符合其象徵意義,不應將保存至聖聖體的聖體櫃,供奉在舉行彌撒的祭台上[128]

依照教區主教的決定:

a)  可用最合宜的樣式,把聖體櫃供奉在聖所內最適當的位置,或供奉於不再用來舉行彌撒的舊祭台上(303號);但不得置於舉行彌撒的祭台。

b) 或把聖體櫃置於另一小堂內,便於信友個人朝拜聖體及祈禱[129];但這小堂要和聖堂相連接,並且是信友易於看到的地方。

 

316. 按照傳統習慣,在聖體櫃旁應點亮特殊的常明燈,燃料可採用油或蠟,用以顯示並敬禮基督的臨在[130]

317. 其他依法有關保存至聖聖體所規定的一切,都不可忽略[131]

聖 像

318. 在世上的禮儀當中,教會預嘗那在天上,即那在聖城耶路撒冷所舉行的禮儀,並以朝聖者的身分趨赴聖城,那裡有基督坐於天主的右邊。教會懷著敬意記念諸聖,渴望參與他們的團體,置身於諸聖的行列中[132]

因此依照教會非常古老的傳統,可以將吾主、童貞瑪利亞及聖人們的聖像,供奉在神聖場所內,供信友敬禮[133]。在聖堂內所供奉的聖像,是要誘導信友領會所舉行的信德奧蹟。因此,必須注意不得任意增多聖像的數量,並應依其合理次序供奉,以免分散信友對禮儀慶典的注意力[134]。同一位聖人,按常規,最多只可供奉一尊聖像。一般而論,供奉聖像,在聖堂的裝飾與佈置上,應以整個團體的虔誠為著眼點,並要顧及聖像的美觀和莊嚴。



第六章

舉行彌撒的必要用品

 

一、舉行感恩祭宴用的餅和酒

319. 教會追隨基督的芳表,常用餅及加入〔少許〕水的酒,舉行主的聖筵。

320. 舉行感恩祭宴用的餅,應是用純麥麵、新近烘製成的,依照拉丁教會的古老傳統,它又該是無酵的。

321. 標記的本質要求, 為舉行感恩祭宴所用的材料,應真正具有食物的樣子。因此,為祭宴用的麵餅,雖然是未經發酵,且烘製成傳統的形狀,但在有會眾參與的彌撒中,仍能讓司祭把它 擘開成數塊,至少可分送給一些信友。但若領受共融的聖事的人太多,或為了其他牧靈的需要,仍可採用小型的麵餅。「擘餅」(fractio panis)是宗徒時代對感恩祭宴的簡稱,在擘餅的行動中,同一個餅所象徵的團結,以及眾弟兄姊妹分吃同一個餅,所表現的愛德,都顯得格外有力和意義深長。

322. 為舉行感恩祭宴用的酒,該是由葡萄釀成(參看路22:18),並應是天然的、純正的、不攙雜其他成分。

323. 對舉行感恩祭宴用的餅和酒,應謹慎留意,保持良好的品質:要小心勿讓酒質變酸,或讓麵餅腐化或變得過分堅硬難以擘開。

324. 若於祝聖聖體聖血後,或在領受時,司祭發覺注入聖爵的是水,而不是酒,則把水倒入另一容器,將酒注入聖爵,加入少許水,再行祝聖;只念主晚餐敘述中祝聖聖血部分,而毋須再祝聖聖體。

 

二、一般聖禮用的設備

325. 教會不但願意聖堂的建築,也願所有聖禮用的設備,能採納各地區的藝術風格,適應各民族的特性與傳統,只須這一切符合聖禮用設備所指定的用途即可[135]

在這方面,也要特別著重聖禮用設備的高雅樸實,這是真正藝術所具備的。

326. 為聖禮用設備選擇質料時,除傳統慣用者外,也可採用依照現代觀點,認為是高尚、堅固及適合於聖禮用途的素材。有關此事,各地區主教團應自行決定(參看390號)。

 

三、祭 器

327. 舉行彌撒所必備的用品中,祭器(vasa sacra)具有特殊的尊榮,尤其是為奉獻、祝聖及領受餅、酒所用的聖爵(calix)與聖盤(patena)。

328. 祭器應以高貴的金屬製成。若以會生銹或不及黃金高貴的金屬製成,則其內部通常應該是鍍金的。

 

329. 依循主教團的決定,並獲宗座的認可,祭器也可用堅固的,和依照各地區標準認為是高貴的質料製成,例如可用烏木,或較堅固的木材,只須適合於禮儀用途即可。在這情況下,常以不易破碎,不易朽壞的質料為宜。上述規定也適用於盛聖體用的祭器:如聖盤(patena)、聖體盒(pyxis)、聖體匣(theca)、聖體顯供架(顯供聖體光座ostensorium)等。

330. 聖爵與其他盛聖血的祭器,其杯狀部分應用不吸收液體的質料製成,其底座部分,則可用其他堅固的、合宜的質料。

331. 為祝聖聖體,可用一只較大的聖盤,以便盛放為司祭、執事、其他輔禮人員及信友恭領的祭餅。

332. 藝術家宜以適合各地文化習俗的式樣製作祭器,惟每式祭器須合乎所指定的禮儀用途,並有別於日常用品。

 

333. 為祝福祭器,應遵照禮書中所規定的儀式[136]

334. 在祭衣室設置聖井,用以傾倒為清洗祭器和聖布(聖血布和聖體布等)的水,這習慣應予遵守(參看280號)。
 

四、禮 服

335. 在基督奧體——教會內,並非所有肢體都擔任同樣職務。在舉行感恩聖禮時,不同的職務透過不同的禮服(sacrae vestes)顯示出來。因此,禮服應是各項職務的標記。同時,禮服亦應有助於增加禮儀行動的優雅。司祭、執事、以及平信徒輔禮人員所穿的禮服,在作為禮儀用途之前,宜照《羅馬禮書》中之儀式先加以祝福[137]

336. 各級聖秩及正式任命的各級職務,其共同禮服是長白衣(alba),並於腰間束以聖索(cingulum),除非長白衣縫製合身,無需聖索。若長白衣不能覆蓋日常服裝的衣領,則於穿長白衣前先佩戴方領(amictus)。當外穿祭披(casula)或執事袍(dalmatica)時,或按禮規只需佩戴領帶(stola),而毋須穿祭披或執事袍時,即使已穿著聖職長衣(talaris),也須加穿長白衣,不能以短白衣(super-

 pelliceum)代之。

337. 舉行彌撒、或與彌撒直接相聯的其他禮儀,主祭的固有禮服,是內穿長白衣,佩以領帶,外穿祭披;除非另有規定。

 

338. 執事(diaconus)的固有禮服,是內穿長白衣,佩以領帶,外穿執事袍。若有需要,或在比較不隆重的典禮,則可免穿執事袍。

339. 輔祭員(acolythus)、讀經員(lector)和其他平信徒輔禮人員(minister laicus),可穿長白衣,或依各地區主教團的規定,穿合法准用的其他禮服(參看390號)。

 

340. 司祭將領帶掛在頸項,垂於胸前;執事掛於左肩,斜著經過胸前垂下,而作結於右側。

341. 依照每項聖禮的固有禮規,司祭在遊行及其他聖禮中,穿著圓氅衣(cappa pluvialis)。

342. 主教團依照當地習慣與需要,決定禮服式樣,並將其適應措施呈報宗座[138]

 

343. 為裁製禮服,除傳統的衣料外,可用各地區通用的天然布料,以及適合聖禮與身分的某些人造布料。有關此事,主教團可自作決定[139]

344. 各種禮服的優雅與高貴,是在於所用的質料與式樣,而非由於過分的堆砌與裝飾。禮服上的肖像、圖案或標記,應表達神聖事物,凡是與神聖事物不相稱的,應該避免。

345. 在禮儀年的過程中,採用不同顏色的禮服,一方面是為更有效地表達所慶祝的信德奧蹟之特色,另一方面也是為表達在禮儀年度過程中,基督徒生活進展的意義。

346. 關於禮服的顏色,應遵照〔羅馬教會〕傳統用法,即:

a)  白色(金色):用於復活期與聖誕期的日課和彌撒;此外,也用於主的慶節(苦難慶典除外);聖母、天使及非殉道聖人的慶節,諸聖節(11月1日),洗者聖若翰誕辰(6月24日),聖若望宗徒兼聖史慶日(12月27日),建立聖伯鐸(伯多祿)宗座慶日(2月22日)及聖保祿宗徒歸化慶日(1月25日)。

b) 紅色:用於基督苦難主日(聖枝主日),聖週五(救主受難紀念),五旬節(聖神降臨主日),耶穌苦難的慶典(如十字聖架慶日),宗徒與聖史的殉道慶日,以及殉道聖人的慶典。

c)  綠色:用於常年期的日課與彌撒。

d)紫色:用於將臨期與四旬期。也可用於追思亡者的日課與彌撒。

e)  黑色:按當地習慣,可用於追思亡者彌撒。

f)    玫瑰色:按當地習慣,可用於將臨期的「喜樂」(Gaudete)主日(將臨期第三主日),和四旬期的「喜樂」(Laetare)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

g) 隆重的日子可用當日慶節指定顏色的禮服,或較高貴的禮服,雖與當日指定顏色不同亦可。

關於禮服的顏色,主教團可依照各民族的特性與需要加以決定,並將適應措施呈報宗座。

347. 舉行「典禮彌撒」(Missa ritualis)時,應採用特定的顏色,也可採用白色或慶節的顏色。舉行「為各種需要的彌撒」(Missa pro variis necess-

itatibus),可採用本日,或本禮儀時期的顏色;若該彌撒有悔罪特色,如第31, 33, 38號的彌撒,則可採用紫色。舉行「求恩彌撒」(Missa votiva),可用適合該彌撒的顏色,或用本日,或本禮儀時期的顏色。

 

五、聖堂內的其他用品

348. 除了為祭器或禮服,規定某種特殊質料外,其他為了禮儀用途[140],或任何准用於聖堂的設備,都應是適當的,並符合每件物品特定的目的。

349. 應格外注意禮儀用書,尤其為宣讀天主之聖言用的《福音書》和《讀經集》,要予以特別尊敬;這些用書,在禮儀行動中,應作為超性事物的標記與象徵,因而應是真正高貴、裝飾精緻和美觀的。

350. 此外,應十分注意直接與祭台及感恩聖祭有關的物品,如祭台的十字架,和遊行用的十字架。

351. 即使對不太重要的事物也要謹慎留心,要適當地遵從藝術的要求,並常保持高尚、樸素及整潔。


第七章

選擇彌撒及其經文

 

352. (彌撒中的)讀經、禱詞與歌曲,若能盡量適合參禮者的需要、心靈的準備與能力,則必將增強彌撒聖禮的牧靈效益。這點可透過適當地運用下列各項選擇而達致。

因此,司祭在籌備彌撒時,應注重天主子民的共同神益,而不是他個人的喜好。此外,他也要謹記:在選擇不同經文時,務要與其他在聖禮中執行職務者,連信友在內,彼此商量和協調,尤其是那些較直接與他們相關的部分。

彌撒中某些部分既有多項選擇,因此,執事、讀經員、聖詠員、唱經員、領經員和歌詠團,務須在舉行聖禮之前,就已確知自己要負責的部分,絕對不得發生「倉皇登場」的現象。若能預先準備並協調禮節的安排與進行,將對信友虔誠參與感恩聖禮必有助益。


一、各式彌撒的選擇

353. 在節日(sollemnitas),司祭必須遵照當地教會禮儀日曆舉行彌撒。

354. 在將臨期、聖誕期、四旬期及復活期的主日(dominica)、平日(feria),以及慶日(festum)和必行紀念日(memoria obligatoria):

a)  若有會眾參與彌撒,司祭應按照當地教會禮儀日曆舉行;

b) 若只有一位輔禮者參與彌撒,司祭可按照教會禮儀日曆,或按照專用禮儀日曆(calen-

   darium proprium)舉行。

355. 在自由紀念日(memoria ad libitum):

a)  自十二月十七日至廿四日的將臨期平日、聖誕節八日慶期內、四旬期的平日(聖灰禮儀日與聖週例外):司祭應舉行本日的彌撒,但可念教會通用日曆所列本紀念日的「集禱經」,(聖灰禮儀日與聖週例外)。但在復活期的平日,則可全部採用紀念該聖人的經文。

b) 十二月十七日以前的將臨期平日、一月二日以後的聖誕期平日、復活期的平日:司祭可以選擇平日彌撒、或聖人彌撒,或所紀念的其中一位聖人的彌撒、或殉道錄(Martyro-

   logium)所載本日聖人的彌撒。

c)  在常年期(per annum)的平日,司祭可以選擇平日彌撒、或本日「自由紀念」的聖人彌撒、或殉道錄所載本日聖人的彌撒、或各種「求恩彌撒」(Missa pro variis necessitatibus)、或敬禮彌撒(Missa votiva)。

若有會眾參與彌撒,司祭切勿經常地、沒有充分理由地,將每天的「平日聖經選讀」略而不念:因為,教會渴望藉此為信友提供豐富的天主之聖言的饗宴[141]

基於同樣理由,舉行追思彌撒(Missa defun-

ctorum)的次數要有節制。因為,任何彌撒都是為生者和亡者奉獻的,而且所有感恩經內都有紀念亡者的經文。

若信友熱愛聖母或聖人的「自由紀念日」,要滿足他們合法的虔敬要求。

在教會通用日曆中的紀念日,與教區或修會專用日曆中的紀念日之間,若要作出選擇,在一切等同的情況下,依照傳統,應優先選擇專用日曆的「紀念日」。

二、彌撒各部分經文的選擇

356. 選擇各項經文時,應遵照下列準則。這些準則適用於禮儀節期的彌撒及聖人彌撒。

讀 經De Lectionibus

357. 在主日及節日,共有三篇讀經,選自先知書、宗徒書信及福音;藉此使信友了解:救恩工程依照天主美妙的計畫,不斷延續。應嚴格採用這些讀經。在復活期,按照教會傳統,誦讀《宗徒大事錄》以代替舊約讀經。

在慶日,有兩篇讀經,若這慶日依禮規升格為節日,則須自通用部分選取第三篇讀經。

在聖人的紀念日,除非有專用的讀經,否則照常選用為平日指定的讀經。在某些情形下,會為某些紀念日提供特選的讀經,以突顯該聖人的靈修生活或生平。這些讀經並非必讀,除非有牧靈上的需要。

358. 《平日讀經集》,為整年每週每天,提供了要誦讀的聖經;這些聖經通常在指定的日子誦讀,除非遇上節日或慶日;此外,在新約聖經內的聖人之紀念日,也選用提及該聖人的讀經。

連續性的平日聖經選讀,若因節日、慶日或特殊慶典而中斷,司祭可將本週要讀的全部聖經,置於眼前,然後決定是否將略去的那篇與另一篇合併,或只讀那較為重要的幾篇。

為特殊團體舉行的彌撒,司祭可以選讀更適合這特殊情況的聖經章節;但應從准用的《讀經集》中選取。

 

359. 《讀經集》為某些與聖事或聖儀一併舉行的「典禮彌撒」,或為某些特殊需要所舉行的彌撒,也提供了特選的讀經。

這些讀經,是為引導信友在聆聽特選的聖經章節後,能更深刻地了解所參與的奧蹟,更熱愛天主的聖言。

因此,在選擇彌撒讀經時,必須謹記,一方面要有相當的牧靈理由,一方面也要符合選擇的權限。

360. 有時針對同一篇讀經,會提供長式與短式;選擇時,要著眼於牧靈的考量。應衡量信友聆聽長式抑或短式讀經時,何者獲益更大;又要考慮到,他們聆聽較完整之讀經的能力,此讀經是應在講道中加以解釋的[142]

 

361. 然而,若可在指定的兩篇讀經中選擇其一,或可自由選擇任何讀經時,應以參禮者的神益為前提。同樣,在為參禮團體選擇更容易或更合適的讀經時,或為了牧靈效益,而重複或擱置一篇已在某特別慶典中用過的讀經時,都應如此考慮和決定[143]

事實上,有時同一篇讀經會在相隔數天之間重複出現,例如在主日讀過後,又在週內的平日重讀;有時又因為怕某篇讀經對某信友團體會引起困難(暫且擱置不用)。但應留心,選擇時,不要讓某些聖經章節恆常地被排除於聖經選讀之外。

 

362. 除了上述選擇較適宜讀經之權力外,主教團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就讀經的安排,作出更大的適應,但讀經必須取自合法批准的《讀經集》。

禱 詞(De Orationibus

363. 在任何彌撒中,當念本彌撒的禱詞(orationes),除非另有規定。

在「聖人紀念日」的彌撒中,當念專用的「集禱經」(collecta),或在沒有專用禱詞時,可念通用的「集禱經」。但是,「獻禮經」(oratio super oblata)和「領聖體後經」(oratio post Commun-

ionem),除非有專用者,否則可念通用的禱詞,或念本禮儀時期的平日禱詞。

在「常年期」的平日,除前個主日的禱詞外,亦可念「常年期」其他主日的禱詞,或彌撒經書內「求恩彌撒」當中的禱詞。只選用上述彌撒的集禱經,也常是許可的。

如此,禱詞的內容更為豐富,使信友的祈禱生活更加充實。

彌撒經書內,年中較重要禮儀時期內,為每日所指定的「時期專用禱詞」,已作了如是的安排。

感恩經(De Prece eucharistica

364. 《羅馬彌撒經書》有許多「頌謝詞」(praefatio),其目的是將「感恩經」中謝恩的各種理由更凸顯出來,並將救恩奧蹟的不同層面,更清楚地予以呈現。

365. 可遵照下列準則,選擇「彌撒規程」(Ordo Missae)內的「感恩經」:

a)  感恩經第一式,亦即羅馬正典(Canon Romanus

  :(在任何日子,)常可採用。本感恩經,在

 某些日子,附有特殊的「我們聯合整個教會

 ……」(Communicantes),又在某些彌撒,附有

 特定的「上主,所以我們懇求祢,悅納……」

 (Hanc igitur),因此,在這些日子和這些彌撒

 中,尤其適合採用本感恩經。
 本感恩經也提及宗徒和某些聖人的名字,因

 此在他們的慶典上,尤其適合採用本感恩經。

 本感恩經也適用於主日,除非因牧靈理由,

  而選擇感恩經第三式。

b) 感恩經第二式:因其固有特色,適用於週內的平日(),及特殊的情況。本感恩經雖有其固定的頌謝詞,但也可與其他頌謝詞配合,尤其是那些綜合救恩奧蹟的頌謝詞,如通用頌謝詞。
為亡者獻祭時,在「求祢也垂念懷著復活的希望……」之前,可加念為亡者的特殊經文。

c)  感恩經第三式:可與任何頌謝詞配合。本感恩經在主日與慶日尤其適用。
若在亡者彌撒中採用本感恩經,在「……仁慈的聖父,求祢使散居各處的子女,和祢團聚」之後,可加念為亡者的特殊經文。

d)感恩經第四式:附有不可變換的頌謝詞,扼要地陳述整個救恩史。本感恩經可用於沒有專用頌謝詞的彌撒,以及常年期的主日。

這感恩經因其結構關係,不得加念為亡者的

特殊經文。

歌 詠(De cantibus

366. 「彌撒規程」中的歌詠,如「羔羊頌」等,不可用其他歌曲取代。

367. 為選擇讀經之間的歌詠、「進堂詠」、「奉獻詠」、「領主詠」:應遵照本總論所指定的準則(參看40-41, 47-48, 61-64,74, 86-88號)。


第八章

各類彌撒經文與禱詞;以及追思彌撒

 

一、各類彌撒經文與禱詞

368. 為已準備妥善的信友,藉舉行聖事與聖儀,使他們生活中幾乎一切的境遇,都能因逾越奧蹟所湧溢的天主恩寵,而得到聖化[144]。況且,感恩(聖體)聖事既是聖事中的聖事,彌撒經書理當為全球的需要,或普世或地方教會的需要,按照信友生活中的各種境遇,提供可用的各類彌撒經文與禱詞。

369. 對讀經與禱詞既然已有較大的選擇自由,採用各類彌撒(Missa ad diversa)理應適可而止,即只在真正需要時,方可選用。

370. 在各類彌撒經文中,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可用平日的讀經,以及讀經間的歌詠,只要適合該彌撒即可。

371. 各類彌撒分為三種:即「典禮彌撒」(Missa ritualis)、「求恩彌撒」(Missa pro variis necessitatibus)及「敬禮彌撒」(Missa votiva)。

 

372. 「典禮彌撒」即與聖事(Sacramentum)或聖儀(Sacramentale)一起舉行的彌撒。這類彌撒不得用於將臨期、四旬期、復活期的主日,節日,復活節八日慶期,追思已亡日,聖灰禮儀日與聖週。此外,尚應遵守禮書或這些彌撒中所明示的規則。

373. 「求恩彌撒」即為偶發或定期所發生的某些事件,而舉行的彌撒。有關當局可從這類彌撒中,在主教團所規定在一年之中的特殊祈禱日,選用適當的求恩彌撒。

374. 遇有某種嚴重的急需,或為牧靈的效益,在教區主教的指令下,或獲得他的許可後,可舉行適合於該需要的彌撒;惟不得用於節日,將臨期、四旬期和復活期的主日,復活節八日慶期,追思已亡日,聖灰禮儀日與聖週。

375. 因信友的虔誠,為紀念主的某項奧蹟,或為敬禮聖母、天使、個別聖人或諸聖而舉行的「敬禮彌撒」,可在常年期的平日舉行,即使遇上某「自由紀念日」(memoria ad libitum)亦可。惟與吾主或聖母生活的奧蹟有關的彌撒,除敬禮無原罪聖母的彌撒外,均不可作為「敬禮彌撒」來舉行,因為它們是配合禮儀年的進程而舉行的。

376. 遇上「必行紀念日」(memoria obligatoria)、或十二月十七日前的將臨期平日、一月二日及其後的聖誕期、復活節八日慶期後的復活期平日,均不得舉行「求恩彌撒」和「敬禮彌撒」。若有真正的需要,或為牧靈的效益,按照堂區主任,或主祭本人的判斷,在有會眾參與的彌撒中,可以舉行適合於這需要或牧靈效益的彌撒。

377. 在常年期的平日,遇有「自由紀念」,或念平日日課的日子:可以舉行任何彌撒,或念任何一類禱詞,但「典禮彌撒」的禱詞除外。

 


378. 特別值得推薦在每週六特敬聖母,因為救主之母在教會的禮儀中,率先在諸聖之前獲得敬禮[145]


二、追思彌撒

379. 教會為亡者奉獻基督的逾越感恩聖祭,是願藉基督各肢體間的彼此相通,使亡者得到祈禱的援助,生者獲得希望的慰藉。

380. 在「追思彌撒」(Missa defunctorum)中,「殯葬彌撒」(Missa exsequialis)居於首位,可以在任何日子舉行;但法定節日,聖週星期四,逾越節三日慶典,將臨期、四旬期及復活期的主日則例外,並要遵守教律的其他規定[146]

381. 在接到某人逝世的消息後,或在亡者埋葬之日,及逝世一週年之紀念日,可為亡者舉行追思

彌撒。即使在聖誕節八日慶期內,或在「必行紀念日」及平日,均可舉行;但聖灰禮儀日及聖週則例外。

其他「平日」的「追思彌撒」:在常年期的平日,「自由紀念日」,或念平日日課的日子,只要真為亡者獻祭,均可舉行。

382. 在「殯葬彌撒」中,通常應有簡短講道;但不是對亡者的歌功頌德。

383. 鼓勵信友,特別是亡者的家屬,也藉領受共融的聖事來參與為亡者奉獻的聖祭。
 

384. 若「殯葬彌撒」與殯葬禮直接聯合舉行,在念「領聖體後經」之後,取消彌撒「結束儀式」(禮成式),改而舉行「告別禮」(辭靈禮valedictio)。但若遺體不在場,不得舉行「告別禮」(辭靈禮)。

385. 為安排並選擇「追思彌撒」,特別是「殯葬彌撒」的各項經文(如禱詞、讀經、信友禱詞)
時,首先應顧及亡者、亡者家屬,和在場參禮人士之需要,作牧靈方面的考量。

此外,司祭既為眾人作為基督福音的使者,應特別關心在這喪禮場合參與彌撒聖祭或聆聽福音的眾人,無論他們是信友與否,很少參與或從不參與感恩祭者,或看來像似失落了信德者。


第九章

主教及主教團有權作的適應

 

386. 當代依照梵二訓令而革新的《羅馬彌撒經書》,致力於使所有信友能主動地、有意識及有效地參與感恩慶典(彌撒)。因為這是禮儀本質的要求,也是信友因其身分所有的權利與義務[147]

為了使彌撒聖禮的舉行更能符合神聖禮儀的規則與精神,本「總論」(Institutio generalis)及「彌撒規程」(Ordo Missae)所提出某些可作的適應(aptatio),均交由教區主教或主教團做決定。

387. 被尊為群羊最高司牧的教區主教,應推動、管理和監督自己教區內的禮儀生活,因為在某種意義下,他是信友們在基督內生活的泉源與連繫[148]

本總論,指定由教區主教訂定舉行共祭彌撒的規則(參看202,374號)、制定在祭台前協助司祭之輔禮人員的規則(參看107號)、制定兼送聖體聖血的規則(參看283號),以及教堂建築與佈置的規則(參看291號)。然而,他的首要任務乃是促進司鐸、執事和信友的禮儀精神。

388. 下述的適應措施,需要多方面的協調,由主教團依據教律的規範而決定。

389. 主教團首先有權準備(apparare)並批准(approbare)此《羅馬彌撒經書》之公認的本地語言版本,以便獲得宗座認可(recognitio)後,應用於所轄地區。[149]

《羅馬彌撒經書》,不論其為拉丁文版,或合法核准的本地語言譯本,都要以完整的方式出版。

390. 主教團可對「總論」及「彌撒規程」所列出的各項適應作出決定,此決定法案一旦獲得宗座認可,便可納入彌撒經書中;包括:

-信友的舉止姿態(參看43號);

-向祭台及福音書致敬的姿態(參看273號);

-進堂詠、奉獻詠和領主詠的文字內容(參看

  48, 74, 87號);

-特別情況用的聖經選讀(參看362號);

-行平安禮的方式(參看82號);

-領聖體聖血的方式(參看160, 283號);

-祭台及禮儀用品——尤其祭器的質料,以及禮服的質料、形式和顏色(參看301,326,329, 339, 342-346號)。

主教團認為有用的「牧靈指南」(Directoria vel Instructiones pastorales),在獲得宗座認可後,也可納入《羅馬彌撒經書》內適宜的地方。

391. 主教團對舉行彌撒用的聖經譯文,要非常謹慎處理。因為所宣讀的、以講道所解釋的,以及所歌唱的聖詠,是取自聖經;經文、禱詞和禮儀歌曲,也是由聖經獲得靈感和啟發;還有彌撒中的動作與標記(signa),也都是從聖經得到其含義的[150]

聖經譯文所採用的語言,應符合信友的領悟能力,又要適合於公開宣讀,但同時還要保存聖經各書原來採用的不同語法(modus loquendi)。

392. 同樣,主教團要小心謹慎地提供其他彌撒經文的譯文,一方面要保存各種語言的特性,同時也須把拉丁原文的意思,完全並忠實地譯出。進行這項任務時,必須顧及彌撒經文的各種文體,如主禮禱詞(oratio praesidentialis)、對經(antiphona)、歡呼詞(acclamatio)、答句(responsum)、禱文(supplicatio litanica)等。

應謹記,這些經文的譯文,主要並不是為了默想,而是為在聖禮舉行當中宣讀或詠唱。

經文的用語應適用(accommodatus)於當地的信友,但不失優雅脫俗,並富有文學素質。當然,某些聖經及基督徒詞彙和用語,仍須借助教理講授(來讓信友瞭解)。

若多個地區使用同一語言,宜盡量為其禮儀經文,採用同一譯文,尤其是讀經及「彌撒規程」的經文[151]
393. 鑒於歌唱在彌撒慶典中的重要性,因其為禮儀的必要的及組成部分[152],主教團有職責核准合宜的曲調,尤其是彌撒的常用經文、會眾的答唱和歡呼詞、以及禮儀年中舉行之特殊儀式的曲調。

同樣,主教團也有權決定,那些音樂體裁、曲調和樂器,就其確實適合或能適合聖禮之用,而准予在禮儀中採用。

394. 每一教區均應有自己的禮儀日曆和專用彌撒。主教團方面,則該為本國訂定專用日曆,或與其他主教團合作,為更廣泛地區訂定共用的日曆,應呈報宗座批准(approbare)。[153]

在訂定日曆時,應悉心保存和維護主日,視之為首要的慶節。因此,其他慶節除非實在是最重要的,否則不能凌駕主日之上[154]。此外,還須留意,勿使按梵二法令革新的禮儀年,被一些次要成分模糊其真面目。


在訂定本國的禮儀日曆時,要列明(參看373號)本國的特別祈禱日(dies Rogationum)和四季齋期(Quattuor Temporum),以及其舉行方式和經文[155],還須注意這些祈禱日的其他特殊安排。

在出版彌撒經書時,宜把全國或全區的專有慶節,加插在通用日曆中正確的位置上,至於地區性或教區性的專有慶節,則置於特設的附錄中。

395. 再者,倘若為了幫助信友參與彌撒和獲得神益,而需要作出更大的更動(varietates)和深度的適應(profundiores aptationes),以迎合不同民族的稟賦和傳統時,主教團可依照《禮儀憲章》40號的規定請示(proponere)宗座,待獲得宗座同意(consensus)後,把這些更動和適應編入經書內。這點特別為新近接受福音的民族,尤應如此[156]。應注意遵守羅馬禮本地化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所訂定的特殊守則[157]

進行上述事項時,應遵守以下程序:

首先,應呈交宗座一份詳盡的芻議(praevia propositio),待獲得所需的授權後,可以進行擬定各項適應要點之提案。

將此提案呈報並獲宗座正式批准後,便可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試驗。

試驗期結束,主教團若認為合宜,可決定適應措施的實施,並把最後方案(matura formulatio)呈報宗座定奪(iudicium[158]

396. 開始實施新的適應項目前,尤其是那些較深度的適應,必須小心,確保聖職人員和信友,得到必要的、明智而有順序的培育,使已經擬定的特權能有效利用,並使符合聖禮精神的牧靈守則,得以全面實施。


397. 此外,還須堅守此原則:務使個別(地區)教會(Ecclesia particularis)與普世教會(Ecclesia universalis),不但在教義和聖事標記上保持一致,而且對那些承自延續不斷之宗徒傳統的、眾所公認的習慣,亦應保持一致。應堅持這原則,不僅是為了避免謬誤,而且也是為了傳遞完整的信仰,因為教會的「祈禱法則」(lex orandi)與其「信仰法則」(lex credendi)互相呼應[159]

羅馬禮是構成天主教禮儀寶庫和嗣業的一個重要和珍貴部分,其富饒使普世教會受益,因而一旦喪失,將會導致教會的莫大損失。

羅馬禮在歲月的洪流中,不但保存了來自羅馬城的禮儀習慣,並且以 深入、有系統的與和諧的方式,結合了其他某些禮儀習慣。這些禮儀習慣源自不同民族的習尚和稟賦,包括東、西方的不同個別(地區)教會,因此羅馬禮具備一種 「跨區」的特質。今日,羅馬禮的特性和整體表達,見於教宗以其權力所頒布的禮書範本,以及與此相符合,而由各主教團批准,並經宗座認可的禮書[160]

398. 梵二曾規定,除非為了教會真正和確實利益的要求,並且保證新的形式,是由現存的形式中,有系統的(organice)發展而來,否則不得作任何禮儀革新[161]。此一規定也適用於羅馬禮的任何本地化行動[162]。此外,禮儀本地化需要相當時間來發展,以免真正的禮儀傳統因倉促和魯莽而蒙害。
  最後,禮儀本地化並不是要創造新的禮儀體系(familiae rituales),而是要回應某文化的需要,而且,編入彌撒經書內的,或在其他禮書內的適應措施,亦不應減損羅馬禮的獨特性[163]

399. 因此,《羅馬彌撒經書》雖然有語言上的不同,和一些習尚方面的差異[164],在未來,仍應該繼續成為維持羅馬禮完整與統一的工具和卓越標記[165]

 

 

 

 

 

 

 

 

 

 

 

 

附錄一

主教團關於彌撒禮規的一些規定

 

  本總論是依照原拉丁版本忠實地翻譯而成,未加入主教團依法所作的適應。各地方教會(主教團)可視當地需要,依照本總論(特別第九章)所指示的原則,採取必要適應。在此特別列出本地主教團以前所作的某些決定。──譯者。

 

Ø  親吻禮改為鞠躬:如親祭台(向祭台鞠躬),親福音書(改淺鞠躬)。

Ø  長式信經可以宗徒信經取代(新彌撒經書總論規定已適於普世教會)。

Ø  主日福音前之兩篇讀經可視需要只選讀一篇。

Ø  主祭向至聖聖體、聖血的單膝下跪禮可以深鞠躬代之,如成聖體、聖血後,及領聖體聖血前之下跪禮。

Ø  平安禮,主祭及共祭者先向會眾互相鞠躬,然後大家向左右鄰近者相互鞠躬。

Ø  信友可用手領聖體。方便時,可兼領聖血。

 

 



[1] 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1562/9/17, DS, nn. 1738-1759.

[2] 「禮儀」n. 47; 參看「教會」nn. 3, 28;「司鐸」nn. 2, 4, 5.

[3] 參看《韋羅納聖事禮典》(Sacramentarium veronense), ed. L.C. Mohlberg, n. 93 聖週四「主的晚餐彌撒」獻禮經。

[4] 參看「感恩經第三式」。

[5] 參看「感恩經第四式」。

[6] 「禮儀」nn. 7, 47; 「司鐸」nn. 5, 18.

[7] 參看比約十二世,《人類通諭》(Humani generis), 1950/8/12, AAS, 42(1950),pp. 570-571; 保祿六世,《信德的奧蹟通諭》(Mysterium fidei), 1969/9/3, AAS, 57 (1965), pp. 762-769; 《天主子民信經》(Solemnis professio fidei), 1968/6/30, AAS, 60 (1968), pp. 442-443;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n. 3f, 9;AAS, 59 (1967), pp. 543, 547.

[8] 參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1551/10/11, DS, nn. 1635-

  1661.

[9] 參看「司鐸」n. 2.

[10] 參看「禮儀」n. 11.

[11]「禮儀」n. 50.

[12] 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彌撒聖祭教義》(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8; DS, n. 1749.

[13] 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彌撒聖祭教義》(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9; DS, n. 1759.

[14] 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彌撒聖祭教義》(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8; DS, n. 1749.

[15] 參看「禮儀」n. 33.

[16] 參看「禮儀」n. 36.

[17] 參看「禮儀」n. 52.

[18] 參看「禮儀」n. 35: 3.

[19] 參看「禮儀」n. 55.

[20] 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彌撒聖祭教義》(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6; DS, n. 1747.

[21] 參看「禮儀」n. 55.

[22] 參看「禮儀」n. 41; 「教會」n. 11; 「司鐸」nn. 2, 5, 6; 「主教」n. 30; 「大公」n. 15;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n. 3, 6, AAS, 59 (1967), pp. 542, 544-545.

[23] 參看「禮儀」n. 10.

[24] 參看「禮儀」n. 102.

[25] 參看「禮儀」n. 10;「司鐸」n. 5。

[26] 參看「禮儀」nn. 14, 19, 26, 28, 30.

[27] 參看「禮儀」n. 47.

[28] 參看「禮儀」n. 14.

[29] 參看「禮儀」n. 41.

[30] 參看「司鐸」n. 13;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04.

[31] 參看「禮儀」n. 59.

[32] 有關特殊團體彌撒,請參看聖禮部,《牧民行動訓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 有關兒童彌撒,請參看聖禮部,《兒童彌撒指南》(Directorium de Missis cum pueris), 1973/

   11/1,AAS, 66 (1974), pp. 30-46; 有關時辰頌禱聯合彌撒舉行,請參看「時辰頌禱總論」(Institutio generalis de Liturgia Horarum), editio typica 1971, nn. 93-98; 有關祝福及加冕聖母像儀式聯合彌撒舉行,請參看「羅馬禮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總論」(DeBenedictionibus: Praenotanda)  , n. 28; 「加冕聖母像儀式」(Ordocoronandi imaginem beatae Mariae Virginis), nn. 10, 14.

[33] 參看「主教」n. 15;「禮儀」n. 41.

 

 

[34] 參看「禮儀」n. 22.

[35] 亦請參看「禮儀」nn. 23, 25; 保祿六世,《羅馬彌撒經書宗座憲令》(Missale Romanum).

[36] 禮儀聖事部,《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訓令》(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AAS, 87 (1995) pp. 288-314.

[37] 參看「司鐸」n. 5; 「禮儀」n. 33.

[38] 參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彌撒聖祭教義》(Doctrina de SS.Missae sacrificio), cap. 1; DS, n. 1740; 參看保祿六世,《天主子民的信經》(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 1968/6/30, n. 24, AAS, 60 (1968), p.442.

[39] 參看「禮儀」n.7; 保祿六世,《信德的奧蹟通諭》(Mysterium fidei),

   1965/9/3,AAS, 57 (1965), p.764;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9, AAS, 59 (1967), p.547.

[40] 參看「禮儀」n. 56;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1967/5/25, n.3, AAS, 59 (1967), p.542.

[41] 參看「禮儀」nn. 48, 51; 「啟示」n.21; 「司鐸」n.4.

[42] 參看「禮儀」nn. 7, 33, 52.

[43] 參看「禮儀」n. 33.

[44] 參看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14, AAS, 59 (1967), p.304.

[45] 參看「禮儀」nn.26,27;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3d, AAS, 59 (1967), p.542.

[46] 參看「禮儀」n.30.

[47] 參看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16a, AAS, 59 (1967), p. 305.

[48] 聖奧思定,《講道集》(Sermo), 336:1, PL, 38, 1472.

[49] 參看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n. 7,16, AAS, 59 (1967), pp. 302, 305.

[50] 參看「禮儀」n.116; 也請參看「禮儀」n. 30.

[51] 參看「禮儀」n. 54;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n.59, AAS, 56 (1964) p. 891; 《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 47, AAS, 59 (1967), p. 314.

[52] 參看「禮儀」nn.30,34; 亦請參看「禮儀」n. 21.

[53] 參看「禮儀」n.40;禮儀聖事部《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訓令》(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1994/1/25,n.41; AAS,87

   (1995), p. 304.

[54] 參看「禮儀」n. 30; 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 17, AAS, 59 (1967), p. 305.

[55] 參看若望保祿二世,宗座書函《主的日子》(Dies Domini), 1998/5/31, n. 50: AAS, 90 (1998), p. 745.

[56] 參看彌撒經書內文。

[57] 參看戴都良(Tertullianus),《駁斥馬西翁》(Adversus Marcionem), IV, 9, CCSL 1, p.560;奧利振(Origenes),《駁斥赫拉克里達》(Disputatio cum Heracleida), n. 4:24, SCh 67, p. 62; 《希波教會會議議案彙編》(Statuta Concilii Hipponensis Breviata), 21, CCSL, 149, p.39.

[58] 參看「禮儀」n. 33.

[59] 參看「禮儀」n. 7.

[60] 參看《羅馬彌撒經書》之「彌撒讀經規程」(Ordo Lectionum Missae), editio typica altera,n.28.

[61] 參看「禮儀」n. 51.

[62] 參看若望保祿二世,《二十五年宗座書函》(Vicesimus quintus annus), 1988/12/4, n. 13, AAS, 81 (1989), p. 910.

[63] 參看「禮儀」n. 52; 參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767, §1.

[64]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54,AAS, 56 (1964), p. 890.

[65] 參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767, §1; 宗座法典注釋委員會,「有關法典767條1項疑問之覆文」(respons. ad dubium circacan. 767 §1), AAS, 79 (1987), p. 1249; 教廷八部會,《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聯合訓令》(Ecclesiae de mysterio),1997/8/15, art. 3, AAS, 89 (1997), p. 864.

[66]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53, AAS, 56 (1964), p. 890.

[67] 參看「禮儀」n. 53.

[68]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53,AAS, 56 (1964), p. 890.

[69] 參看「禮儀」n. 47;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1967/5/25, n. 3a, b, AAS, 59 (1967), pp. 540-541.

[70]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1, AAS, 56 (1964), p. 898; 《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n. 24, AAS, 59 (1967), p. 554.

[71] 參看「禮儀」n. 48;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1967/5/25, n. 12, AAS, 59 (1967), pp. 548-549.

[72] 參看「禮儀」n. 48;「司鐸」n. 5;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12, AAS, 59 (1967), pp. 548-549.

[73]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nn. 31, 32, AAS, 59 (1967), pp. 558-559; 參看禮儀聖事部,《無限愛德訓令》(Immensae caritatis), 1973/1/29, n. 2, AAS, 65 (1973), pp. 267-268.

[74] 禮儀聖事部,《莫大恩賜訓令》(Inaestimabile donum), 1980/4/3, n. 17, AAS, 72 (1980), p. 338.

[75] 參看「禮儀」n. 26.

[76] 參看「禮儀」n. 14.

[77] 參看「禮儀」n. 28.

[78] 參看「教會」nn. 26, 28; 「禮儀」n. 42.

[79] 參看「禮儀」n. 26.

[80] 參看《主教行禮守則》(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nn. 175-186.

[81] 參看「教會」n. 28.;「司鐸」n. 2。

[82] 參看保祿六世,《執事聖職宗座書函》(Sacrum diaconatus Ordinem),1967/6/18, AAS, 59 (1967), pp. 697-704; 「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聖秩聖事禮典》(De Ordinatione Episcopi, pres­by­­terorum et diaconorum),editio typica altera 1989, n. 173.

[83] 參看SC, n. 48;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1967,5/25,n. 12,AAS, 59 (1967), pp. 548-549.

[84] 參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10 §2; 教廷八部會《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聯合訓令》 (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 art. 8, AAS, 89 (1997), p. 871.

[85] 參看聖事部,《無限愛德訓令》(Immensae caritatis), 1973/1/29, n. 1,AAS, 65 (1973), pp. 265-266;《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can. 230 §3。

[86] 參看「禮儀」n. 24.

[87] 參看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 19, AAS, 59 (1967), p. 306.

[88] 參看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 21, AAS, 59 (1967), pp. 306-307.

[89] 參看對法律條文解釋宗座委員會,關於法典230§2疑義的覆文;AAS,86 (1994) p.541.

[90]  參看「禮儀」n.22.

[91] 參看「禮儀」n. 41.

[92] 參看《主教行禮守則》(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nn. 119-186.

[93] 參看「禮儀」n. 42;「教會」n. 28;「司鐸」n. 5;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26, AAS, 59 (1967), p. 555。

[94]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47, AAS, 59 (1967), p. 565.

[95]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26,AAS,59 (1967), p. 555; 《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n. 16,27, AAS, 59 (1967), pp. 305, 308.

[96] 參看教廷八部會《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聯合訓令》(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 art. 6, AAS, 89 (1997), p. 869.

[97] 參看禮儀聖事部,《莫大恩賜訓令》(Inaestimabile donum), 1980/4/3, n. 10, AAS,72 (1980), p. 336; 教廷八部會《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聯合訓令》(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 art. 8, AAS, 89 (1997), p. 871.

[98] 參看本彌撒經書附錄,《臨時任命特派送聖體員儀式》(Ritus ad deputandum ministrum sacrae Communionis ad actum distribuendae).

[99] 參看《主教行禮守則》(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nn. 1118-1121。

[100] 參看保祿六世,《某些職務宗座書函》(Ministeria quaedam), 1972/8/15, AAS, 64 (1972), p. 532.

[101] 參看「禮儀」n. 57;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02.

[102]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47, AAS, 59 (1967), p. 566.

[103]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47, AAS, 59 (1967), p. 565.

[104] 參看本篤十五世,《不流血祭獻宗座憲令》(Incruentum altaris sacrificium), 1915/8/10, AAS 7 (1915), pp. 401-404.

[105]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32, AAS, 59 (1967), p. 558.

[106]參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有關領聖體法令》(Decretum de Communione eucharistica), capp. 1-3, DS, nn. 1725-1729.

[107]參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有關領聖體法令》(Decretum de Communione eucharistica), cap. 2, DS., n. 1728.

[108] 參看「禮儀」nn. 122-124; 「司鐸」n. 5; 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0, AAS, 56 (1964), p. 897; 《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24, AAS, 59 (1967), p. 554;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32, §1.

[109] 參看「禮儀」n. 123.

[110]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24, AAS, 59 (1967), p. 554.

[111] 參看「禮儀」nn. 123, 129; 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13c, AAS, 56 (1964), p. 880.

[112] 參看「禮儀」n. 123.

[113] 參看「禮儀」n. 126; 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1, AAS, 56 (1964), p. 898.

[114]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n. 97-98, AAS, 56 (1964), p. 899.

[115]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1, AAS, 56 (1964), p. 898.

[116]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1, AAS, 56 (1964), p. 898.

[117]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2, AAS,56 (1964), p. 899.

[118] 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新讀經台啟用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Ordo benedictionis occa-

  sione data auspicandinovum ambonem),editio typica 1984, nn. 900-918.

[119]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2, AAS, 56 (1964), p. 898.

[120] 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新主禮座椅啟用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Ordobenedictionis occasione data auspicandi novam cathedram seu sedem prae-  side ntiae),edito typica 1984, nn. 880-899.

[121] 參看聖禮部,《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2, AAS,56 (1964), p. 898.

[122] 參看「禮儀」n. 32.

[123] 聖禮部,《聖樂訓令》(Musicam sacram), 1967/3/5, n. 23, AAS, 59 (1967), p. 307.

[124] 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風琴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Ordo benedictionis Organ), editio typica 1984, nn. 1052-1054.

[125]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54, AAS, 59 (1967), p. 568;《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5, AAS, 56 (1964), p. 898.

[126]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52, AAS, 59 (1967), p. 568;《大公之中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95, AAS, 56 (1964), p. 898; 聖事部,Nullo umquam tempore訓令,1938/5/28, n. 4, AAS, 30 (1938), pp. 199-200;「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禮規及指示》(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 editio typica 1973, nn. 10-11.《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can.938 §3.

[127] 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新聖體櫃啟用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Ordo benedictionis occa-

   sione data auspicandi novum tabernaculum eucharisticum), editio typica 1984, nn.919-929.

[128]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55, AAS, 59 (1967), p. 569.

[129] 參看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53, AAS, 59 (1967), p. 568; 「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禮規及指示》(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 editio typica 1973, n. 9;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38 §2; 若望保祿二世,《主的筵席書函》(Dominicae Cenae),1980/2/24, n. 3, AAS, 72 (1980), pp. 117-119.

[130] 參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40; 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 57, AAS, 59 (1967), p. 569; 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禮規及指示》(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 editio typica 1973, n. 11.

[131] 尤其參看聖事部,Nullo umquam tempore訓令,1938/5/28, AAS, 30 (1938), pp. 198-207;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34-944.

[132] 參看「禮儀」n. 8.

[133] 參看「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 《奉獻教堂及祭台禮典》(Ordo Dedicationis ecclesiae et altaris), editio typica 1977, cap. IV, n. 10; 「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 《祝福禮典:聖像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Ordo benedicendas imagines quae fidelium venerationi publicae exhibentur), editio typica 1984, nn. 984-1031.

[134] 參看「禮儀」n. 125.

[135] 參看「禮儀」n. 128.

[136] 參看「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奉獻教堂及祭台禮典》(Ordo Dedicationis ecclesiae et altaris), editio typica 1977, cap. VII,「聖爵及聖盤祝福禮」(Ordo benedictionis calicis et patenae);「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禮儀慶典用品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Ordo benedictionis rerum quae in liturgicis celebrationibus usurpantur) editio typica 1984.

[137] 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禮儀慶典用品祝福禮》(De Benedictionibus, editio typica 1984, Ordo benedictionis rerum quae in liturgicis celebrationibus usurpantur), n. 1070.

[138]   參看「禮儀」n. 128.

139   參看同上。

 

[140] 有關教堂內禮儀用品的祝福禮,參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祝福禮典》(De Benedictionibus), editio typica 1984, pars III.

[141] 參看「禮儀」n. 51.

[142] 參看《羅馬彌撒經書》(Missale Romanum),《彌撒讀經規程:總論》(Ordo Lectionum Missae: Praenotanda), editio typica altera 1981, n.80.

143 參看《彌撒讀經規程:總論》(Ordo Lectionum Missae: Prae-

  notanda), editio typica altera 1981, n.81.

 

() 主教團曾獲得聖禮部許可在呼求聖神禱詞前插入適合主日

   及幾個大慶節禱詞。

[144] 參看《禮儀》n.61.

[145] 參看「教會」n. 54; 保祿六世,《聖母敬禮宗座勸諭》(Marialis cultus), 1974/2/1, n. 9, AAS, 66 (1974), pp. 122-123.

[146] 尤其參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1176 -1185; 「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殯葬禮典》(Ordo Exsequiarum), editio typica, 1969.

[147] 參看「禮儀」n. 14.

[148] 參看「禮儀」n. 41.

[149] 參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838 §3。

[150] 參看「禮儀」n. 24.

[151] 參看「禮儀」n. 36 §3.

[152] 參看「禮儀」n. 112.

[153] 參看《禮儀年及曆書總則》(Normae Universales de Anno    

  liturgico et de Calendario ),nn.48-51;聖禮部,《專用曆書訓令》(Calendariaoparticularia), 1970/6/24, nn.4,8,AAS,62(19

  70),pp.652-653.

[154] 參看「禮儀」n. 106.

[155] 參看《禮儀年及曆書總則》(Normae Universales de Anno liturgico et de Calendario), n. 46; 聖禮部,《專用曆書訓令》(Calendaria particularia), 1970/6/24, n. 38, AAS, 62 (1970), p. 660.

[156]「禮儀」n. 37-40.

[157] 參看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nn. 54, 62-69, AAS, 87 (1995), pp. 308- 309, 311-313.

[158] 參看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nn. 66-68, AAS, 87 (1995), p. 313.

[159] 參看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nn. 26-27, AAS, 87 (1995), pp. 298-299. 

[160] 參看若望保祿二世,《二十五年宗座書函》(Vicesimus quintus annus), 1989/12/4, n. 16, AAS, 81 (1989), p. 912; 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

  -atione), 1994/1/25, nn. 2, 6, AAS, 87 (1995), pp. 288, 302.

[161] 參看「禮儀」n. 23.

[162] 參看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n. 46, AAS, 87 (1995), p. 306.

[163] 參看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n. 36, AAS, 87 (1995), p. 302.

[164] 參看禮儀聖事部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n. 54, AAS, 87 (1995), p. 308-309.

[165] 參看「禮儀」n. 38; 保祿六世,《羅馬彌撒經書宗座憲令》(Missale Roma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