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主教及主教團有權作的適應

第九章

主教及主教團有權作的適應

 

386. 當代依照梵二訓令而革新的《羅馬彌撒經書》,致力於使所有信友能主動地、有意識及有效地參與感恩慶典(彌撒)。因為這是禮儀本質的要求,也是信友因其身分所有的權利與義務[147]

為了使彌撒聖禮的舉行更能符合神聖禮儀的規則與精神,本「總論」(Institutio generalis)及「彌撒規程」(Ordo Missae)所提出某些可作的適應(aptatio),均交由教區主教或主教團做決定。

387. 被尊為群羊最高司牧的教區主教,應推動、管理和監督自己教區內的禮儀生活,因為在某種意義下,他是信友們在基督內生活的泉源與連繫[148]

本總論,指定由教區主教訂定舉行共祭彌撒的規則(參看202,374號)、制定在祭台前協助司祭之輔禮人員的規則(參看107號)、制定兼送聖體聖血的規則(參看283號),以及教堂建築與佈置的規則(參看291號)。然而,他的首要任務乃是促進司鐸、執事和信友的禮儀精神。

388. 下述的適應措施,需要多方面的協調,由主教團依據教律的規範而決定。

389. 主教團首先有權準備(apparare)並批准(approbare)此《羅馬彌撒經書》之公認的本地語言版本,以便獲得宗座認可(recognitio)後,應用於所轄地區。[149]

《羅馬彌撒經書》,不論其為拉丁文版,或合法核准的本地語言譯本,都要以完整的方式出版。

390. 主教團可對「總論」及「彌撒規程」所列出的各項適應作出決定,此決定法案一旦獲得宗座認可,便可納入彌撒經書中;包括:

-信友的舉止姿態(參看43號);

-向祭台及福音書致敬的姿態(參看273號);

-進堂詠、奉獻詠和領主詠的文字內容(參看

  48, 74, 87號);

-特別情況用的聖經選讀(參看362號);

-行平安禮的方式(參看82號);

-領聖體聖血的方式(參看160, 283號);

-祭台及禮儀用品——尤其祭器的質料,以及禮服的質料、形式和顏色(參看301,326,329, 339, 342-346號)。

主教團認為有用的「牧靈指南」(Directoria vel Instructiones pastorales),在獲得宗座認可後,也可納入《羅馬彌撒經書》內適宜的地方。

391. 主教團對舉行彌撒用的聖經譯文,要非常謹慎處理。因為所宣讀的、以講道所解釋的,以及所歌唱的聖詠,是取自聖經;經文、禱詞和禮儀歌曲,也是由聖經獲得靈感和啟發;還有彌撒中的動作與標記(signa),也都是從聖經得到其含義的[150]

聖經譯文所採用的語言,應符合信友的領悟能力,又要適合於公開宣讀,但同時還要保存聖經各書原來採用的不同語法(modus loquendi)。

392. 同樣,主教團要小心謹慎地提供其他彌撒經文的譯文,一方面要保存各種語言的特性,同時也須把拉丁原文的意思,完全並忠實地譯出。進行這項任務時,必須顧及彌撒經文的各種文體,如主禮禱詞(oratio praesidentialis)、對經(antiphona)、歡呼詞(acclamatio)、答句(responsum)、禱文(supplicatio litanica)等。

應謹記,這些經文的譯文,主要並不是為了默想,而是為在聖禮舉行當中宣讀或詠唱。

經文的用語應適用(accommodatus)於當地的信友,但不失優雅脫俗,並富有文學素質。當然,某些聖經及基督徒詞彙和用語,仍須借助教理講授(來讓信友瞭解)。

若多個地區使用同一語言,宜盡量為其禮儀經文,採用同一譯文,尤其是讀經及「彌撒規程」的經文[151]
393. 鑒於歌唱在彌撒慶典中的重要性,因其為禮儀的必要的及組成部分[152],主教團有職責核准合宜的曲調,尤其是彌撒的常用經文、會眾的答唱和歡呼詞、以及禮儀年中舉行之特殊儀式的曲調。

同樣,主教團也有權決定,那些音樂體裁、曲調和樂器,就其確實適合或能適合聖禮之用,而准予在禮儀中採用。

394. 每一教區均應有自己的禮儀日曆和專用彌撒。主教團方面,則該為本國訂定專用日曆,或與其他主教團合作,為更廣泛地區訂定共用的日曆,應呈報宗座批准(approbare)。[153]

在訂定日曆時,應悉心保存和維護主日,視之為首要的慶節。因此,其他慶節除非實在是最重要的,否則不能凌駕主日之上[154]。此外,還須留意,勿使按梵二法令革新的禮儀年,被一些次要成分模糊其真面目。


在訂定本國的禮儀日曆時,要列明(參看373號)本國的特別祈禱日(dies Rogationum)和四季齋期(Quattuor Temporum),以及其舉行方式和經文[155],還須注意這些祈禱日的其他特殊安排。

在出版彌撒經書時,宜把全國或全區的專有慶節,加插在通用日曆中正確的位置上,至於地區性或教區性的專有慶節,則置於特設的附錄中。

395. 再者,倘若為了幫助信友參與彌撒和獲得神益,而需要作出更大的更動(varietates)和深度的適應(profundiores aptationes),以迎合不同民族的稟賦和傳統時,主教團可依照《禮儀憲章》40號的規定請示(proponere)宗座,待獲得宗座同意(consensus)後,把這些更動和適應編入經書內。這點特別為新近接受福音的民族,尤應如此[156]。應注意遵守羅馬禮本地化訓令:《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所訂定的特殊守則[157]

進行上述事項時,應遵守以下程序:

首先,應呈交宗座一份詳盡的芻議(praevia propositio),待獲得所需的授權後,可以進行擬定各項適應要點之提案。

將此提案呈報並獲宗座正式批准後,便可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試驗。

試驗期結束,主教團若認為合宜,可決定適應措施的實施,並把最後方案(matura formulatio)呈報宗座定奪(iudicium[158]

396. 開始實施新的適應項目前,尤其是那些較深度的適應,必須小心,確保聖職人員和信友,得到必要的、明智而有順序的培育,使已經擬定的特權能有效利用,並使符合聖禮精神的牧靈守則,得以全面實施。


397. 此外,還須堅守此原則:務使個別(地區)教會(Ecclesia particularis)與普世教會(Ecclesia universalis),不但在教義和聖事標記上保持一致,而且對那些承自延續不斷之宗徒傳統的、眾所公認的習慣,亦應保持一致。應堅持這原則,不僅是為了避免謬誤,而且也是為了傳遞完整的信仰,因為教會的「祈禱法則」(lex orandi)與其「信仰法則」(lex credendi)互相呼應[159]

羅馬禮是構成天主教禮儀寶庫和嗣業的一個重要和珍貴部分,其富饒使普世教會受益,因而一旦喪失,將會導致教會的莫大損失。

羅馬禮在歲月的洪流中,不但保存了來自羅馬城的禮儀習慣,並且以 深入、有系統的與和諧的方式,結合了其他某些禮儀習慣。這些禮儀習慣源自不同民族的習尚和稟賦,包括東、西方的不同個別(地區)教會,因此羅馬禮具備一種 「跨區」的特質。今日,羅馬禮的特性和整體表達,見於教宗以其權力所頒布的禮書範本,以及與此相符合,而由各主教團批准,並經宗座認可的禮書[160]

398. 梵二曾規定,除非為了教會真正和確實利益的要求,並且保證新的形式,是由現存的形式中,有系統的(organice)發展而來,否則不得作任何禮儀革新[161]。此一規定也適用於羅馬禮的任何本地化行動[162]。此外,禮儀本地化需要相當時間來發展,以免真正的禮儀傳統因倉促和魯莽而蒙害。
  最後,禮儀本地化並不是要創造新的禮儀體系(familiae rituales),而是要回應某文化的需要,而且,編入彌撒經書內的,或在其他禮書內的適應措施,亦不應減損羅馬禮的獨特性[163]

399. 因此,《羅馬彌撒經書》雖然有語言上的不同,和一些習尚方面的差異[164],在未來,仍應該繼續成為維持羅馬禮完整與統一的工具和卓越標記[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