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_迦拉達書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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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產生背景

1.         迦拉達的地理位置

迦拉達地區位於小亞細亞(當今土耳其)中部,整個地區多是高山

保祿第二次福傳旅程(ca. AD49開始)建立迦拉達團體(宗十六6)

n                 反對的意見

「迦拉達」指當時羅馬帝國統治下的迦拉達省(小亞細亞的呂考尼雅和丕息狄雅)?

巴爾納博和保祿第一次福傳旅程中建立「迦拉達團體」(宗十三-十四)?

保祿在福傳初期就已提出「成義教導」?

n                 駁斥反對意見

信件內容本身反對這個觀點。例如:一21;三1

2.         寫作動機

保祿發現自己建立團體中出現危機,為解決這個問題而寫信

問題:有人在保祿之後來到團體,提出反對保祿的教導

反對保祿者主張:外邦人欲成為基督徒,必須先進入天主子民以色列的團體。

反對者的來源:耶路撒冷團體中嚴格的猶太基督徒

反對者似乎說服了迦拉達團體,贊同他們的意見(參閱:五11-12)

ca. AD55保祿以罕見的嚴厲方式回應,寫下這封措辭強烈的批判信件

n                 反對者(猶太基督徒)的攻擊

反對者主要針對兩個主題攻擊保祿:「保祿的福音」和「保祿的宗徒身份」

「保祿宣傳『簡化』的福音」

「保祿宣稱自己是『直接由耶穌基督蒙召的宗徒』,與事實不符。」

二、  Composition

《迦拉達人書》結構嚴密、內在思想邏輯而連貫

1)                信頭(一1-5)

呈現這封書信緊張的背景情況,直接提到信件的主要爭執問題(一1-2):

「我保祿宗徒 ─ 我蒙召為宗徒,並非由於人,也並非藉著人,而是由於耶穌基督和使祂由死者中復活的天主父 ─ 我和同我在一起的眾弟兄,致書給迦拉達眾教會 …… 」

2)                信的開始(Prooemium:一6-9)

沒有一般信件開頭慣有的「感恩詞」,而是立刻嚴厲指責收件人(團體)

3)                第一部份(一10-二21)

針對人們關於他「宗徒身份」的批判提出反駁

「歷史性」的論證方式,首先敘述自己原是「完美無暇的猶太人」(一13-14):

「你們一定聽說過,我從前尚在猶太教中的行動:我怎樣激烈地迫害過天主的教會,竭力想把她消滅;我在猶太教中比我本族許多同年的人更為激進,對我祖先的傳授更富熱忱。」

保祿報導「宗徒會議」的結果(二1-10):耶路撒冷的領導者尊重保祿的獨立自主性,承認他向外邦人傳福音的合法性,以及外邦人成為基督徒,不必接受割損。

「宗徒會議」之後,發生安提約基亞衝突事件(二11-21)

4)                第二部分:「保祿福音」的神學基礎(三1-五12)

「保祿福音」的神學基礎(三1-五12):並非由於遵守法律,而是唯獨因為相信基督使人「成義」!

保祿提出亞巴郎的歷史當作聖經證據(三6-22):

亞巴郎「因信成義」(創十五6),成為信仰之父,信仰歷史的創始者。

「法律」在歷史中只是一個干擾的因素,使耶穌「為了我們」而成為可詛咒的(三13)。

結論(三23-29):外邦人由於相信成為「亞巴郎的後裔,就是按照恩許做承繼的人。」因此不再是法律的奴隸,而是有分於天主子女的自由。

耶穌事件使人脫離法律之下的奴隸,「過度」到天主聖神的自由(四1-20)

保祿運用「預像釋經方法」詮釋亞巴郎的歷史(四21-31)

緊抱西乃山法律不放的猶太人象徵「哈加爾」(沒有自由)的兒子們

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則是「撒辣」的兒子,因此也是「恩許的子女」

保祿因此提出倫理教導:基督徒應堅守在基督內獲得的自由(五1-12)

5)                第三部分:倫理生活的勸告(五13-六10)

倫理勸言的主題:「自由」

自由具體的展現就是愛(五16-24)

基督徒的生活就是在「聖神」與「本性私欲」之間做出正確的抉擇(五16):「因聖神而生活 … 隨從聖神的引導行事」(五25-10)

6)                信尾(六11-18)

保祿以比一般更大的字跡結束信件(六11)

三、  內容

一1-5

標題(信頭)

一6-9

起頭:(沒有感恩詞,而是)指責

一10-二21

第一部分:保祿辯護自己的宗徒身份

三1-五12

第二部分:說明福音享有法律自由的理由

五13-六10

第三部分:在聖神前的自由生活(勸勉)

六11-18

親筆寫的結尾



四、  神學主題和重點

1.         「成義」教導

保祿「成義教導」的發源地:保祿面對極端的猶太基督徒的挑釁,與他們衝突辯論的結果,目的是為相信基督的外邦人建立屬於天主的基礎。

2.         基督化的自由

基督化自由的最大宣言(五1-六10):

「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所以你們要站穩,不可再讓奴隸的軛束縛住你們。」(五1)

3.         貶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