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捨

基督徒在四旬期勤行善工,除了自身的悔改、齋戒、祈禱之外,也應致力於實行愛德善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施捨」。「施捨」並不是可憐他人的態度,而是彼此相愛的具體表現,關懷我們休戚相關的「近人」。

「舊約」中沒有特別表達「施捨」的術語,只有些相似的觀念,例如慈祥、慈惠、憐憫、正義等。但舊約非常鼓勵人們濟助貧苦弱小者,並指出這個行動是出自於天主的恩惠,可以帶來罪過的赦免,使人脫離喪亡,獲得永生(多四7-11)。

到了「新約」,耶穌提高了施捨的動機:「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二五40),更教導了相關的具體行動:「我餓了,你們給了我吃的;我渴了,你們給了我喝的;我作客,你們收留了我;我赤身露體,你們給了我穿的;我患病,你們看顧了我;我在監裏,你們來探望了我。」(瑪二五35-36),這個行動必須是出於對弟兄姊妹的愛,因此,耶穌也嚴厲斥責那些以善行來圖謀現世尊敬與光榮的人(瑪六2-4)。

「初期教會」的基督徒領悟到「施捨」是仿效基督愛人的最好方式:聖保祿不遺餘力地四處奔走,到各教會為耶路撒冷教會募款(宗十一29-30),並且宣講濟貧的偉大善舉(格後八~九)。《若望壹書》更清楚教導:「我們所以認識了愛,因為那一位為我們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我們也應當為弟兄(姊妹)們捨棄生命。誰若有今世的財物,看見自己的弟兄有急難,卻對他關閉自己憐憫的心腸,天主的愛怎能存在他內?」(若壹三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