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雙重愛的誡命 【福音:瑪二二34-40】

那時候,
34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
35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他,發問說:
36「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37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
38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
39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
40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經文脈絡】

 在上個主日的福音中,法利塞人設下圈套陷害耶穌,向耶穌提出一個兩難的問題:「是否可以給凱撒繳納人頭稅?」(瑪二二15-22),但是並沒有得逞。在 這個事件之後,不相信復活的撒杜塞人,假設了一個極端的情況,詢問耶穌有關復活的問題。他們的目的也是企圖羞辱耶穌,結果他們反而自取其辱,被耶穌指摘為 既「不明瞭經書,也不明瞭天主的能力」(瑪二二23-33)。撒杜塞人遭致挫敗之後,耶穌的對手們並未知難而退,就此罷手,反而是瑪竇福音中耶穌最重要的 對手團體,亦即法利塞人,又站上舞台。他們再次試探耶穌而問他「法律中那條誡命最大?」這一段形式十分精簡、內容卻極為豐富的對話,就是這個主日的福音內 容(瑪二二34-40)。

問題的時代背景

 耶穌的對手們幾乎是以疲勞轟炸的方式,輪番上陣審問耶穌,希望找到機會給祂定罪。一位法學士提出問題:「法律中那條誡命最大?」這個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誡命的難易程度,而是在於那一條法律的意義最為「重要」。

在耶穌的時代,猶太宗教的祖傳法律已發展為613條具體條文,其中又分為365條禁令,248條要求。這樣鉅細靡遺的規定,對當時的人而言,自然是相當複 雜難以弄清楚的。因此這個法學士所提出的問題,其實也是一個相當生活化,在現實生活中常被討論的問題,且導引出各種不同答案,令人更感到無所適從。

問題的關鍵

 雖然我們的經文指出,法學士提出問題是為了「試探」耶穌,但是其意義可能和前段經文中有關納稅的問題不完全相同。這裡並非「設下圈套」(瑪二二15)來誘使耶穌犯錯,而更是為測驗耶穌對於「妥拉」(法律)的知識,檢驗祂是否忠於妥拉。

舊約的背景

 耶穌提出「愛天主」和「愛近人」的雙重愛的誡命作為答覆,其基礎都在舊約(意即猶太人的聖經)之中。前者是直接引用申六5:「(以色列)你當全心、全 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但是瑪竇的經文把「全力」改為「全意」,意思是運用全部「理智」。猶太人刻意分別地說出「全心、全靈、全力」,目的是為了強調 「愛」本身所含有的廣泛意義。至於「愛近人」的法律,在猶太社會中也同樣受到高度的重視。但是「應愛人如己」的經文並非出於申命紀,而是引用自肋十九 18。

耶穌原創性的教導

 在猶太宗教傳統中,從未同時引用過申六5和肋十九18兩段經文。基督徒團體由耶穌身上學到十分清楚的教導:二條誡命同樣重要。對天主的愛承載一切,是一 切的原動力;但是愛天主,「不可只用言語,也不可只用口舌」(若壹三18),而是必須在思想及行為上透過對近人的愛,甚至一直到對「仇人」的愛上證明出來 (若壹四19-21)。這是耶穌原創性的教導。

最大的誡命

 愛天主與愛人兩個誡命就如鈎子一樣,全部法律和先知都掛在上面,這是一個猶太教中常見的表達方式。瑪竇也用相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山中聖訓」的總結(瑪 七12)。耶穌的「山中聖訓」教導人,如何具體的實現「雙重的愛的誡命」。「愛天主與愛近人」是一個總括性的概念,表達天主透過法律與先知給予人民的整體 生命指示。因此,它們的確是最大的誡命!

瑪竇的編輯

 有關「最大的誡命」的問題,三部對觀福音都有記載,但其出現的經文脈絡各自不同。瑪竇更動了馬爾谷福音中的情境(參閱:谷十二28-34),使之成為一 個法學士「試探」耶穌的問題。透過這段經文,瑪竇大概也嘗試著和他所生活的猶太社會對話,因為耶穌的答覆考慮到了猶太辣彼的觀點,「愛天主」和「愛人」本 是猶太傳統信仰的內涵,而且正是一切法律和先知的精髓。

福音的目的

 這段經文的目的,不僅在於顯示耶穌絕對地凌駕在對手之上,而更是在於教導耶穌的對手,以及日後的基督徒團體,如何在信仰中生活。耶穌運用傳統猶太信仰 「愛天主」和「愛近人」的內容,卻原創性地把這二條誡命緊緊相連,形成一個「雙重愛的誡命」。就如猶太教中一樣,愛天主佔有法律中最高的地位,但這個愛必 須顯現於對人的愛中。這是耶穌的宣講的基本特色(瑪五44-48,十八23-35,二五31-46),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最高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