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天 申二二~二六 蔣祖華

每日讀經】      Day  113

 

聖經章節:申二二~二六

  • 釋義:(參閱《舊約導讀》房志榮,光啟出版社;《申命紀釋義》韓承良著,思高聖經學會;《The Jerome Biblical Commentary》, Edited by Raymond E. Brown, S. S., Joseph A. Fitzmyer, S.J., Roland E. Murphy, O. Carm.)
  • 本日經文是「法律書」的第三部分。二十二章到二十五章16節可稱為「仁慈的法律」,除了宗教性、或有關禮儀的法律外,大多是一些生活上相關的規定,且都是以仁慈為出發點。二十六章前半部分則是關於奉獻的規定(1-15),由16節起是第二篇演講的結論。
  • 與仁慈有關的規定,如:善待迷失的牲畜(二二1-4)、對鳥類的同情心(二二6-7)、(窮人)許可摘葡萄和麥穗(二三25-26)、一些特殊的規定或豁免(二四5-18)、對窮困人的同情(二四19-22)、不要籠住牛嘴(二五4)等。
  • 關於重視社會正義的,如禁止高利貸(二三20-21)、交易應公道(二五13-16)等。
  • 生活中關於倫理或民法的相關規定,如:安全(二二8)、婚姻的糾紛(二二13-二三1)、休妻的條件(二四1-4)、鞭刑的限度(二五1-3)、代兄弟立嗣(二五5-10)、不可放肆(二五11-12)等。
  • 與宗教或禮儀有關的:不可男扮女裝或女扮男裝(二二5),這可能與當時的外教的儀式有關、嚴禁混雜(二二9-12)、不得加入集會的人(二三2-9)、營地的聖潔(二三10-15)、禁止廟妓(二三18-19)、償還誓願(二三22-24)等。
  • 消滅阿瑪肋克人(二五17-19)。當以民出離埃及,在曠野中行走時,阿瑪肋克人曾襲擊以民的後衛,所以以民對他們非常反感,並決意要消滅他們:「你應由天下抹去阿瑪肋克的名字,不可忘記。」(二五19)
  • 二十六章前半(1-15),可分為兩段法律:論初熟之果的奉獻(二六1-11)、每三年奉獻十一之物(12-15)。初熟之果如同頭胎男兒或牲畜,是屬於上主的,要懷著感恩之心奉獻給上主。其中有一段禮儀的讚歌(5-10),很代表申命記的主旨。每三年奉獻出產的十分之一,並與孤兒寡婦共食,正符合之前申十二6-7節的規定。
  • 第二篇演講的結論(二六16-19)。這段經文可算是第二篇演講的結論,但也有些學者認為是第三篇演講的前導。基本上是重申前面已經多次提到的,以民應該遵守上主的法令和規則,這才是屬於上主的民族所應有的行為。
  • 申命記當中的規定,有不少是後來以民生活的準則,由此可以瞭解一些新約的文化背景。如門徒掐食麥穗是符合申命記法律的(二三25-26),法利塞人的反對不是因為這件事是不許可的,而是因為他們在安息日工作。

與主交談:

  • 在申命記的觀念中,法律有仁慈的一面。要保障窮人、寬免別人的負債、護正義等等。教會現代也提倡「社會訓導」。是否自我檢討一下,自己的生活裡(回想自己的生活),有多少時候,有多少部分是注意到這方面的需要?
  • 我是否在做人處事上,也學習體恤人情,適當地豁免別人的負擔?也多注意窮苦人特別而額外的需要?我能否慷慨大方地面對這些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