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常年期 第三十一週 星期三

愛是法律的滿全

讀經一:羅十三8-10

8  【弟兄們!】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什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
9  其實『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
10  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釋義

基督徒面對現實社會的結構、制度與秩序,不可認為事不關己。國家和社會要求基督徒一起參與,共同努力謀全體福利。每人都必須對國家社會善盡自己的義務,不得有所虧欠,這樣就滿全了人性正義的要求。

但是,保祿在第8節所提到的「法律」則是梅瑟法律,或者可以更精確地說:就是「十誡」。但是,法律只能使人意識到,他做了惡事,卻並不能給人力量行善(羅七7-25)。我們也同樣沒有能力滿全法律,我們並不比舊約以色列子民更好。不過,法律所沒有能力做到的,天主卻已經藉著耶穌基督為我們做了(羅八4)。基督滿全了法律,使我們從法律的奴役中釋放出來。現在我們才看見,舊約所要求的「愛近人」並不是法律中的一條,也不是法律的總和,而是法律的靈魂,是整個法律的意義。「愛」並非圓滿的法律功德,而是賞賜給我們的聖神所結出的果實(羅五5)。保祿在這裡沒有提到愛天主,對他而言,愛天主就是相信天主,對天主忠實。然而,真正的信德實現於對近人的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