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常年期 第二十九週 星期五
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
讀經一:羅七18-25
18 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內,即不在我的肉性內,因為我有心行善,但實際上卻不能行善。
19 因此,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
20 但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去作,那麼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內的罪惡。
21 所以我發見現這條規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總有邪惡依附著我。
22 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
23 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所贊同的法律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
24 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
25 感謝天主,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釋義
這段經文深刻地顯示出人內在的混亂與無助:人雖然認識天主的法律,並且願意行一切的善,但事實上卻不斷做他根本不願意的惡。保祿在這裡所講論的並非他個人的情況或經驗,經文中出現的「我」並不是他自己,而是以這種方式表達一切的人。他所談論的是那處身於法律之下的人,處身於理智的法律、良心的法律、梅瑟法律之下的人,也就是他在羅一18~三20中所講述的人,換言之就是一切人。保祿強調:事實上人都認識天主的法律,但卻沒有能力按著法律生活,因為除非得到了復活的基督與聖神的力量,人都是死亡的俘虜。直到「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25)人才得到釋放,成為自由人,才能夠跟隨良心的聲音、天主的法律,並因而感謝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