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常年期 第二十三週 星期二

弟兄之間的事,為何要告到無信仰的人面前呢?

讀經一:格前六1-11

【弟兄們】你們中間有人與另一人有了爭訟,怎麼竟敢在不義的人面前起訴,而不在聖者面前呢?
你們不知道聖者將要審判世界嗎?如果世界要受你們審判,難道你們不配審判一些小事嗎?
你們不知道我們連天使都要審判嗎?更何況日常生活的事呢?
所以,若你們在日常生活上有了應審判的事,就請那些在教會內受輕視的人來裁判罷!
我說這話,是為叫你們羞愧;難道你們中間竟沒有一個有智慧的人,能在自己弟兄中間分辨是非,
以致弟兄與弟兄互相控告,且在無信仰的人面前控告?
你們彼此有訴訟的事,就各方面講,已是你們的缺點了;那麼,你們為什麼不寧願受點屈?為什麼不寧願吃點虧?
你們反而使人受屈,使人吃虧,況且這還是施於弟兄!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
10 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11 你們中從前也有這樣的人,但是你們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並因我們天主的聖神,已經洗淨了,已經祝聖了,已經成了義人。

釋義

基督徒彼此之間,根本就不應發生法律訴訟(7),當然更不能在外邦人法庭前對弟兄提出控訴。信仰團體的生命源自基督復活事件,而且指向基督再來的時刻,他們因著「天主的聖神,已經洗淨了,已經祝聖了,已經成了義人」(11)。這是基督徒生命的本質,他們生活態度的標準也基於這個本質。

保祿宗徒在這裡並不是制訂法律,而是如父親般勸勉格林多教會,因為誰也不能命令別人放棄權利。但是基督徒都應該在每個具體事件中做出合於基督徒身分的決定。基督徒弟兄之間若走上法律訴訟之途,應該和外邦人彼此間的法律爭訟不同;他們應牢記保祿在羅十二2所寫的:「你們不可與此世同化,反而該以更新的心思變化自己,為使你們能變別什麼是天主的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