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2日 追思已亡節

11月02日 追思已亡節

福音:瑪二五31-46

耶穌對他的門徒說:
31「當人子在自己的光榮中,與眾天使一同降來時,那時,他要坐在光榮的寶座上,
32一切的民族,都要聚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彼此分開,如同牧人分開綿羊和山羊一樣:
33把綿羊放在自己的右邊,山羊在左邊。
34那時,君王要對那些在他右邊的說:我父所祝福的,你們來罷!承受自創世以來,給你們預備了的國度罷!
35因為我餓了,你們給了我吃的;我渴了,你們給了我喝的;我作客,你們收留了我:
36我赤身露體,你們給了我穿的;我患病,你們看顧了我;我在監裡;你們來探望了我。
37那時,義人回答他說:主啊!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饑餓而供養了你,或口渴而給了你喝的?
38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作客,而收留了你,或赤身露體而給了你穿的?
39我們什麼時候見你患病,或在監裡而來探望過你?
40君王便回答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
41然後他又對那些在左邊的說:可咒罵的,離開我,到那給魔鬼和他的使者預備的永火裡去罷!
42因為我餓了,你們沒有給我吃的;我渴了,你們沒有給我喝的;
43我作客,你們沒有收留我;我赤身露體,你們沒有給我穿的;我患病或在監裡,你們沒有來探望我。
44那時,他們也要回答說:主啊!我們幾時見了你饑餓,或口渴,或作客,或赤身露體,或有病,或坐監,而我們沒有給你效勞?
45那時,君王回答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沒有給這些最小中的一個做的,便是沒有給我做。
46這些人要進入永罰,而那些義人卻要進入永生。」

 最後審判的「啟示」

 瑪竇福音的末世言論中有兩個高峰,首先是「人子來臨的先兆」(二四29-31),其次是「世界末日的審判」(二五31-46),而這段經文就是本主日的福音內容。這是一個刻意安排的審判場面:「人子在光榮中,與眾天使一同降來……一切民族都要聚在他面前。」它不是一個比喻,而是一個圖像性的「啟示言論」:人子坐在審判寶座上,分別義人和罪人,並且給予決定性的判決:永罰或永生(二五46)。最後審判時的標準是具體地愛近人的行動,因為耶穌自己和一切受苦的人認同:「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

 經文結構

 這段經文的結構十分清楚,先是一個交待事情發生情景的「引言」(二五31-33),接著便是整個審判過程的報導(34-45),其中以完全對稱的方式表達出審判者和義人(34-40)以及和罪人(41-45)之間的對話,而最後便是審判的執行(46)。

整篇經文是一個修辭學上的傑作,以極度尖銳的方式表達出決定性的思想:審判的標準在於對人子最小兄弟(姊妹)所做的愛德行動;或者疏忽了對這些「最小者」-意思是受苦者和身陷困境者-應盡的責任。

 經文的背景

 人子出現的情景,明顯地受到舊約中默示文學所描述的「上主的日子」(岳四1-2;匝十四2-3;依六六18)的影響。人子來時將分別義人和罪人,如同牧人分開綿羊和山羊一樣。這裡反映出一個巴勒斯坦地區的生活背景,當地人在白天把一切牲畜放在一起牧放,到了夜裡則分別關在不同畜欄中,因為山羊需要比較溫暖的地方。此外,福音經也用了一般常用的象徵:右邊是好的,而左邊則是不好的象徵。

 個人的審判

 最後的判決是根據每個人作為而訂的,每一個人都要站立在審判寶座前,依據他是否有愛德行為而被審判。雖然「一切民族」都聚集在審判寶座前,但這裡卻明顯的並非「民族性的集體審判」,而是針對每一個人獨立施行的審判。

 在愛德行動中和耶穌相遇

 福音中提出六種具體的「愛德」行動,只是一些例子,真正的愛德行為當然遠超過這些。真實的、行動的愛,是瑪竇福音中特別重要的思想(五7,九13,十二7),對初期基督徒而言,耶穌的宣講遺留在世間最大的效果,就是滿全祂的愛的命令。因此,福音直接把這些愛德行為和耶穌聯繫在一起:凡是對耶穌的最小兄弟所行的愛德,都是對他做的。這說明義人在「最小者」身上和耶穌相遇,雖然他們可能在當時並未察覺。

 審判的君王就是世上的耶穌

 如何了解審判的人子和最小者的認同呢?人子之所以如此說話,一方面因為祂曾經在人群中生活,立下了愛的榜樣,並要求大家照樣去行;另一方面祂現在以生活的、末世的審判者的身分再次出現,要求大家交帳。這裡我們清楚的看出現世和未來的關係:審判的君王(人子)就是曾在世上生活的耶穌。

這些「最小者」是人子的「兄弟」,這樣的思想大概來自於信仰團體中彼此以兄弟稱呼(五22-24),但在普世性福傳和末世性審判的視野中,被擴展到一切的人。福音強調這是一個施於「一切民族」的審判,暗示在福音經文形成之時,福傳時代業已開展,因此,普世各民族都將面臨末世性人子的審判。

 審判的確定性

 經文最後以極簡短的方式敘述了審判的執行:忽略而未實行愛德誡命的人,必遭受永遠的處罰;而義人則將獲得永生。這個經文所描繪的圖像,當然不能被了解為具體的審判過程;作者的目的在於強調審判者人子的話具有決定性的效力。這是初期教會對耶穌愛德誡命繼續反省後,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呈現出來的結果。

註:今日彌撒福音經文可選:瑪廿五31-46(第一式)、路七11-17(第二式)、若六37-40(第三式),或可選自亡者彌撒之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