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5  「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
16  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情,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
17  若是他仍不聽從他們,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
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19  我實在告訴你們:若你們中二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為什麼事祈禱,我在天之父,必要給他們成就,
20  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

釋義

教會並非聖人與完人的團體,教會中也有罪人。但是,罪人也是弟兄姊妹,必須被當作弟兄姊妹來對待。犯罪的弟兄或姊妹對每一個教會成員而言,都是一份責任、一個使命。當然,情況也可能非常嚴重,不論一個單獨個人、或整體教會都無法幫助這人悔改。

教會和伯多祿一樣(參閱:瑪十六19)有權力綑綁或束縛團體中犯罪的成員。福音的經文並沒有清楚地說,這樣的判決是否是永久性的。但是不論這個段落或整部福音都有一個共同的、清楚的傾向:懲罰應該是最後一個嘗試,引領犯罪的弟兄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懲罰並非教會最後的手段。面對犯罪的、被逐出團體的弟兄或姊妹,教會團體應該在意識到沒有其他的方法帶領他們回頭改過時,更多多為他們祈禱。